分支机构资产所有权
❶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所谓基期年度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2014年修改)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报送总机构年度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8.“收入额”:填写基期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额,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9.“工资额”:填写基期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额,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0.“资产额”:填写基期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12. “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 “合计”: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额、职工薪酬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❷ 企业将财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句话是否正确
不正确
转移、划转也分很多种情况,如果是拨付新设分支机构,不交税;如果是借款专性质的往来,也没有纳税义属务;如果借调,也不一定纳税,但如果要分清收入、费用配比的话,有时候,还是作为销售等处理;但是,如果是非独立分支机构的话,左手到右手怎么就不算自己的财产了呢(销售,转移所有权涉及纳税义务,分支机构间转移不一定产权转移)
❸ 将总机构的货物转移至分支机构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自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❹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能单独出具报告吗
有关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出具报告的相关资料,如下:
修订后的64号令共7章61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针对22号令的5章47条,64号令对其修订了26条,增加了15条,删除了1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名称由《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是,增加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同时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由原规定的10万元提高为30万元。
三是,细化了对评估机构变更行为的处理。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可以转换组织形式、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等。
四是,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分别对合伙人(股东)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条件;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首席评估师制度、职业责任保障机制;
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持续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和专职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的年度报备制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五是,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违反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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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总公司向分支机构提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总公司向分支机构复提供固定资产制
长期投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税目范围内,投资方在投资时,要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出资方应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方法处理账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间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总公司应作会计分录:
借:内部划拨资产
贷:固定资产
❻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分支机构填还是总机构填的
由分支机构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 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❼ 资产用于境外分支机构加工另一产品应视同销售吗
应该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版处置资产,应按视权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将资产转移到境外。
祝您生活愉快
参考http://www.chinaacc.com/new/15_19_201206/05wa385316085.shtml
❽ 企业将财产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转移缴纳所得税吗
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版2008〕828号权)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时,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❾ 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回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答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2019-02-26 “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线访谈活动
❿ 关于固定资产由总部转入分部的相关手续
由于分公司财务上独立核算,总公司将资产调拨给分公司,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或者通过“总机构往来”和“分支机构往来”科目核算,这样,资产自然从账面上转移至分公司了。
不需要准备特别的资料,由总公司内部出具一份资产调拨的审批手续即可,税务上没有风险,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另外,资产已经从账面上调拨到分公司了,资产的折旧费用税前扣除也没有任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视同销售的范围包括: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意:视同销售强调的是移送后用于销售,因此,总分机构资产的调拨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产权发生了转移才需要视同销售。
补充:
不需要当作固定资产清理,总分机构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只是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分别处理。总分机构之间资产的调拨,按照账面原值调拨,可以理解为换了一个地方(部门)计提折旧而已,同时折旧费用计入不同的地方(成本中心或利润中心)而已,这都是内部管理的需要。
总公司会计分录:
借:分支机构往来——调拨资产
贷:固定资产
分支机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总机构往来——调拨资产
延续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分支机构的成本费用,不在总公司反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