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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使用如何付费

发布时间: 2021-01-28 00:38:47

著作权人将版权转让给第三方后,第三方可以主张著作权人付费使用吗

您好!可以。
著作权人转让版权后,那么在版权保护期内与约定的转专让属期限内,所转让的版权由受让人享有,若是著作权人要在此期限内使用已经转让的版权,需经此时的版权人,即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可以主张著作权人付费使用。
如能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⑵ 什么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需要付费吗及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哪几种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广泛传播,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情况。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⑶ 付费表情包用在营利文章中算侵权吗付费表情包购买后是否也需要在文章中注明出处,怎么注明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擅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

表情包以其丰富的表意性和超强的趣味性被亿万网民推崇,已形成一种独特的网络流行文化。其中,以公众人物或热点人物的肖像为基础制作的真人表情包尤其受网民的欢迎。

2016年底,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使用“葛优躺”照片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葛优的诉求。看来,以真实人物形象为基础制作的表情包,因涉及法律保护的某些权利,不是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目前许多微信公众号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内容的吸引力。如果公众号通过文章的广告或开通流量主等方式赚取收益,亦属于营利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权

表情包中有一类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视频片段或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葛优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葛优躺”表情包擅自使用了《我爱我家》的剧照,《我爱我家》的版权方也可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上述旅游公司索要赔偿。

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所以一般认为普通网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恶搞表情包会侵犯名誉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实则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将小胖身体与女性身体结合,或配有黄色、低级的内容等情形,已构成对“小胖”名誉权的侵犯。

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在赵本山诉海南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便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海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总结为,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虽然真人表情包已成为众多网民分享和消遣的对象,但相应的法律边界不容突破。诚然,因网络的虚拟性、高速传播性、广泛联结性等特点,真人表情包的侵权认定目前存在着侵权主体难确认、维权成本高等困难,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但随着互联网规范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净化力度的加强以及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提高,相信网络将不再是侵权者放肆狂欢的庇护所,而真正成为尊重个体合法权利的和谐社区。

关于付费表情包的使用是否侵权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⑷ 求问,现今火热的知识付费模式,著作权怎么认定

文学作品在写完的那一刻,著作权就属于作者本人,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文章价值较高,最好是申请著作权保护起来,会省去很多很多的麻烦。

⑸ 什么是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是否需要付费及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有几种情况

法定许可来,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自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⑹ 版权方如何与知乎对接电子书付费业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指南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1、在申请行政查处盗版和侵权诉讼起诉时,方便举证,便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和查处。
2、在软件销售、许可转让和无形财产评估中具有重要作用。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所认可,便于企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4、权利人在软件登记机构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创作开发和确认权属的有力证据,有利于解决侵权纠纷。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准备资料如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原创版本软件创作说明表》并按要求填写
2、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如果为法人,请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2)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3、《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

⑺ 关于付费软件分享是否违反著作权法问题

如果这个游戏本身的设置允许某一账号多次在不同的客户端下载,那么你的这种行版为严格来说是被游戏著权作权人所容忍的一种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如果游戏购买的知情协议中包含了不得转借他人或传播的约定,那么你的行为侵权。

⑻ 淘宝店铺设计稿,对方没有付费就使用了,该怎么维权

你现在要做的是先搜集证据,你们之间关于这个设计委托的聊天记录、你的设计原稿、你发给的对方邮件,已经事件发生以后你们之间的联系记录等等!

如果你现在不起诉,你可以先发给对方一个声明。在声明中确定期限,这个也可以成为你以后起诉的证据。


具体适用法律你可以看看下面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详细的相关案件适用法律。


  •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1号
颁布日期:20021012 实施日期:2002101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九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三条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在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后做出判决的,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三十条对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⑼ 使用在网上付费下载的图片算是侵权吗

法律问题:我给一本杂志做封面的设计。从一个网站上付费下载了一张图片使用。现在专有家公司找到我们说侵权了属,该怎么办? 苏律师:如果该网站没有权利转让与你,而后面这家公司又享有著作权,那么你是侵权了。 王律师:可能涉嫌侵权。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亟需解决,建议您立即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进行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知识——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⑽ 知识付费火爆:你知道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吗

知识付费火爆:你知道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吗?委托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职务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知识付费火爆:你知道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吗?当前,知识付费越来越火爆。网上的付费课程也越来越多。而事实上,网络课程是个无形的东西,其也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来为你详细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 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的政策解析我国关于网络课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打上了英美法系版权传统的印记,看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此设计了是否对网络课程开发制作作出实质性投资的权利归属标准,附带也提到了大陆法系作者权传统所尊重的精神权利归属问题。如有关高等教育的网络课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课程建设工程的支持方式包括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政策支持三种。全额资助指由投资者全额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归投资者所有,项目承担者享有署名权。部分资助指由投资者和项目承担者各自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投资者和项目承担者分享。政策支持是指对申请项目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项目经费由承担者自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承担者独自享有。有关教师教育的网络课程申请指南指出,所有网络课程开发项目具有全额资助性质,各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出版权由投资者拥有。但该指南又要求项目承担者在申请时需提供至少1∶1的配套经费,这样,网络课程的权利主体除投资者和创作者外,又加入了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或者第三方投资人。先前的权利归属条款已难以执行(全额资助性质的界定很模糊),加入新的权利主体后,权利关系的处理将变得更为复杂。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是给处理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它使我们初步明了,网络课程开发制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不管有多少方)、制作者(及其合作者)以及制作者所在单位等三类;著作权作为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列举概括了17种权利类型),在解决网络课程权利归属问题时尝试使用权利分割、分别行使的办法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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