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Ⅰ 国有土地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求大神解答
近期,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土资源部和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改革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意见》的实施,将促进国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出台背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迫切之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问题。党的十八大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开展专题研究、梳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成果、分析当前国有土地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已有研究成果、广泛征求意见等措施,研究形成《意见》送审稿,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印发。
意义深远: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国家资产。按照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健全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有利于巩固国有土地所有权,有利于完善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有利于发挥国有土地的资源、资产作用,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是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国有土地产权和有偿使用制度,推动国有土地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对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国有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是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方针。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建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的重要方面,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
政策亮点: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关于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政策。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为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公共服务项目,《意见》提出: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三种方式不互相排斥,供需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予以双向选择,依法供应。
关于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为推进现有划拨用地有偿使用,支持国企深化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提出两条政策措施:一是对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即改制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对改制单位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二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先办用地手续再办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针对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面临的问题,《意见》提出五条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的相关国有农用地,可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国有农用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使用权登记手续。二是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三是明确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国家以不同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的使用管理政策。四是明确国有农场、牧场改革国有农用地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五是明确完善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价体系工作要求。
关于严格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为保护生态环境,严格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意见》提出五条政策措施。一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是明确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支持对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同时,对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协调扩大有偿使用范围与降低用地成本关系。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大部分公共服务项目可以使用划拨用地,为适应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改革创新要求,《意见》从支持投资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角度,对推动该类项目用地有偿使用和降低用地成本予以了充分协调。一是拓展用地方式选择渠道,增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公共服务项目的机会,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公共服务项目,允许按照企业意愿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意愿,分别选择划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二是规范公共服务项目有偿使用价格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向使用者划拨土地可采取要求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或者无偿两种方式提供,对缴纳费用的划拨用地而言,因项目对应宗地的补偿、安置成本的差异,不同项目使用划拨用地成本会存在较大差异。为鼓励公共服务项目有偿使用土地,《意见》提出,市、县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因基准地价是一个区域的均衡价格,不与单宗地取得、开发等成本挂钩,从而为企业选择土地使用方式提供了标准,对划拨成本高于或等于这一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有偿方式使用土地,低于这一标准的,可以选择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三是允许协议方式出让
Ⅱ 什么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原划版拨国有建设用地使权用权重新办理供地的处置方式。企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有5种:补办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
国家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依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Ⅲ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四内)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容规定的其他方式。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Ⅳ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及协议出让这几类。
Ⅳ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处理
土地来使用权用于自行源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Ⅵ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土地使用的处置指在企业改革中,按照产权清晰的要求,对企业一直占有使用的过去通去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来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
Ⅶ 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Ⅷ 请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几种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协议出让。
【招标出内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容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者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
【拍卖出让】:又称“竞投”,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协商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多用于工业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
Ⅸ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