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及著作权
A. 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案例
、 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既然一审法院认为ets与gmac所设计的试题享有著作权,那试题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法律依据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界定了。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以保护作者权益原则、鼓励优秀作品原则、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以及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一致原则为基本原则,合理公平的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创造成果。”在具体的运用上,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司法实践,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客体应该具备有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 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它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试题是由ets聘任的专家小组独立构思而成的,并且经过版权登记,在表现形式上与同类的考试机构所出的试题有明显的区别。但新东方学校在抗辩中指出,ets和gmac认为自己对toefl、gre、gmat试题享有著作权,作品有独创性,但是证据只有其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一审以这样一个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证人证言来认定试题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合适的。而且,试题属于文字作品,并未表达什么作者的思想。然而在独创性条件的要求中,主要是要求作者的独立构思,即试题是作者的独立劳动的体现,并且经过了相关版权的登记,在其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上与其它作品有明显的区别,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是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对于独创性的举证,证据虽然只有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但试题是ets和gmac长期独立劳动的表现,同时试题作品都在美国做了版权登记,这是长期以来人所共知的。很显然,试题是符合独创性要求这一条件的。
2、 可复制性。
在这一点上,ets和gmac的试题主要是以书面和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出现,很显然是符合这一个条件。
3、 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完全列举了应排除使用的全部对象。因此,根据反对解释原理,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我国的现实中,同样是存在试题受到保护的实例。过去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此外,根据我国参加的伯尼尔公约和trips协议,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作品应该受我国法律保护。据此ets和gmac试题的著作权在我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综上所述,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基本特征的试题,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取得受保护的著作权法律依据。
B. 有关著作权的一个问题
外国的著作权一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这是属于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2. 著作权有合理使用,如果该游戏是仅用于自己学习研究之用,并且有把歌曲的作者姓名标明的话,那么就不是违法行为,相反,如果不是合理使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合理使用参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 在中国起诉的话,当然是适用中国的法律制裁啦,如果在外国起诉的话,
C.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演讲者的情况:
1、一日,刘备为了鼓励军心,对诸葛亮说:去,召集人给我弄篇演讲稿,我要明天在全军演讲。诸葛亮回去后召集谋士绞尽脑汁,给刘备弄了篇演讲稿,刘备一看文字还较通顺,于是在全军动声动色的演讲一番,将士们大受感动,于是赤壁大胜。
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很显然,刘备是法人,诸葛亮等人的创作意图也很明显,就是为了刘备的演讲,当然刘备承担作品出炉的责任,所以说刘备是著作权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奥巴马的演讲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写的,但是谁跳出来说奥巴马的演讲稿自己是著作权所有人,那肯定会被砖拍死。
2、诸葛亮去打孟获,心生一计,想要动摇孟获的军心,于是派张飞给孟获在两军阵前做一个演讲,但张飞那水平写的出什么演讲稿啊,就会说:吾乃燕人张飞。但张飞却会孟获的语言,蛮人和蛮人语言相通的比较快。于是乎,诸葛亮写了一篇文章,交给张飞,张飞翻译了后对孟获军姿哩哇啦一顿,孟获军不战而降。
文章的著作权是属于诸葛亮的,但是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是属于张飞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为演讲者的演讲而为创作意图的,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演讲者都是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看有些人提问说:为领导写的讲话稿或者演讲稿谁是著作权所有人,很多人认为是作者,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的,这里面也牵扯一个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但演讲稿或者讲话稿不属于职务作品之列,因为首先创作者是代表演讲者或者演讲者单位(一般,领导都是所在单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创作的,并且目的是为了让演讲者演讲,演讲者一旦公开演讲,那么就得对其演讲的内容负责,演讲者理所当然的是著作权所有人,适用著作权法一般原则,也就是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当然,如果演讲稿未被领导采用,作者即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这时的演讲稿就成为职务作品,但其拥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撰写人的情况:
1、赤壁大战在即,东吴将士都被曹军强大的军事力量吓破了胆,周瑜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势在必行,于是连夜写成了一篇《曹军是玻璃制品之我见》的演讲稿,准备即日演讲,不料第二天箭伤发作,起不了床,隧将演讲的任务交给了诸葛亮,诸葛亮对将士们讲: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说一说他对你们的肺腑之言……
2、一日,蒋干到诸葛亮处闲逛,见诸葛亮写的一篇《三分天下论》的演讲稿不错,顺手拿起装入袖中,后蒋干去周瑜处遗失此稿,周瑜一见觉得写得不错,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讲,第二天诸葛亮怎么听周瑜的演讲是自己写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3、周瑜对王朗这个人颇有研究,写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讲稿与诸葛亮赏析,诸葛亮这人记性不错,在周瑜死后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于阵前,灵机一动,将周瑜写的这篇演讲稿对王朗演讲了演讲,王朗被骂死阵前,这事被周瑜遗孀小乔知道了,告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权。
好了,不胡扯了。演讲、演说是人的思想通过语言的表达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即兴的演说,我认为凡是可以表达演讲者的自主产生的思想意识的演讲,无论是事先有所准备的还是灵感突发的演讲都属于即兴的演说,但照背别人的演讲稿来演讲的人如果没有经过作者的许可,是侵权行为,其演说也不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口述作品。
现在很多单位都搞演讲比赛,有的比赛者往往从网上下载一篇演讲稿背熟了就行,这种行为有可能引发侵权,所产生的演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上述纯属于一个法律爱好者的说法,如有认真研究之人,不妨请教专业人士,别忘把研究成果与我分享,我保证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呵呵
还有如有转载、发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经本作者一水阑珊同意,否则,嘿嘿……
现学现卖 :)。
D. 政治题著作权含义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 论述题论述一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又称版权,其常见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点: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针对著作权侵权的处罚,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F.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
1.(A)是(或构成)(0.5分)
(B)钱某的许可复制发行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2.(A)否(0.5分)
(B)钱某对所采集的民间艺术无著作权(0.5分)。
3.(A)否(0.5分)
(B)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意思表示,赵某献辞无非表明"该剧系为阿芳而作"之义,而非转移著作权(0.5分)。
4.(A)是(0.5分)
(B)孙某对其表演的许可录音录像权(0.5分)。
5.(A)是(0.5分)
(B)所播录音录像制品本身即属侵权作品
6.(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7.(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8.(A)是(0.5分)。
(B)赵某的修改权(0.5分)和保护作品完整权(0.5分)。
9.(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加答"李某等表演者的现场直播许可权"者减0.5分,因为李某等人的表演本身即属侵权行为,故无表演者权利可言)
10.(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11.(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12.(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孙某继承人的转播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G.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1、乙应学校指派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的书面材料,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作者享有。学校在其教学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并且在该书面材料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乙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而《英语学习妙法》是乙在原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加工创作,是新的作品,形成了独立于原书面材料著作权的新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理应归乙享有。很显然乙创作该书的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所以《英语学习妙法》不构成职务作品。
3、虽然教师甲对于乙书面材料的形成提供了咨询意见,但是并没有直接参与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的行为不视为创作,可见教师甲并非作者,对于书面材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他主张《英语学习妙法》的著作权归自己所有或者主张自己是该书的作者,更是无稽之谈。
4、学校假如事先与乙约定著作权归学校所有,则乙仅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从学校获得适当的奖励;但是从题目来看学校与乙并无约定,则可以推定书面材料的著作权应当由乙享有,学校主张著作权是没有依据的,而乙对书面材料进行加工创作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学校在教学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并非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英语学习妙法》的出版也没有妨碍学校在其教学范围内对于原书面材料的使用。
显然,《英语学习妙法》的著作权应该归乙享有。
选择B
H. b站答题 下面哪项不受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制作汉堡包的方法、新闻时间、跳水动作都不受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因此,题中三项均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制作汉堡包的方法可受专利法的保护。
(8)题及著作权扩展阅读: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中国史上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为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而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实施。
根据著作权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