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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27 09:38:54

Ⅰ 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哪些

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5、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6、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7、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8、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Ⅱ 宋朝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

(一)户籍制度

宋朝初期,租佃制经济关系广泛地发展起来。租佃制是一种以契约为纽带的经济关系,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主则向佃农收取定额租或分成租。宋建立以后,在户籍管理上改变了隋唐以来部曲“随主之属贯、又别无户籍”的状况,将全国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将佃编人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再是地主的私属。编户分为“乡村户”与“坊廊户”,乡村分五等主户。主户有等弟之分,客户无等弟之别。户等确定后即成为国家赋役大小的依据。因此宋朝以“五等了产簿”登录户等丁口,即所谓版籍,每三年修定一次,以反映户等的升降情况。主户在法律上对国家承担各种赋役,因而是政府控制的重点对象。

宋代的丁不分主客,均为赋役的对象。成丁的年龄为二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子,各户男丁都在政府掌握的“丁账”上记录。为了防止通过“别籍异财”降低户等,以减轻对国家承担的赋役,宋朝采取抑制析产分居的政策,并以法律强制执行。凡欲析户之家必须向官府申请,并履行一定的程序,才算合法。

由于户口是国家赋役的基础,因此宋朝把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州县官吏政绩的标准之一。一些官吏趁机在版籍中增加虚户,求得升赏,以致出现了户多了少的问题。

(二)典卖制度

有关土地的典卖,在唐时只是偶而出现。然而至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开始制度化。

典卖与一般卖出不同,一般卖出是作绝,不能收赎。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收赎,因此典价比卖价低许多。由于典卖土地绝大部分是农民,因此通过确定典卖制度,地主们不仅贱价取得土地的收益,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便依法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宋朝法律是明显偏袒典主的,《宋刑统》规定:典契“证验显然者”方许收度,“并无文契,难辨真伪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这样便为典权人取得所典买回宅的所有权提供了方便。

根据宋律,对土地、房屋等的典卖必须向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典契中须注明标的具体情况以及担保人,典当契约的时效一般定为三十年,“经三十年后”,“不在论理收段之限”。宋朝在典卖的法律行为中,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凡典买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贴”,如果家长在化外(古代指中国域外)或阻于战争,一时难返,须要呈报州县,给予凭由,才能商量交易。卑幼如果擅自典卖,或者伪造在签署尊长姓名,依法重断。

为了保护典权人的利益,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给典主。业主无力退还,勒令典契上署名的中人,邻人共同赔偿,典当物仍旧归第一个典权人所有。

(三)所有权与债权

宋时所有权已经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和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是垦田、买卖、继承和受赐。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是宿藏物的发现,阑遗物的取得,漂流物的获取,无主物的占有,以及生产孳息的归属。

在不动产的所有权中,土地的所有权是核心。为了进一步从法律上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在北宋初期,就已经出现了作为官府正式承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仅需要书面契约,而且要取得官府承认。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税契制度,印契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根据,凡“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

两宋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债权法的发展,其内容较唐代进一步丰富。宋代对债的发生、履行或不履行、债的消灭、债的担保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宋代债的发生,主要是基于契约。有关契约标的、价格及其计算、期限等均有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除因契约而发生的债之外,也有因侵权行为或行政原因而发生的债。在债的担保方面,出现“三人相保”、“保人代偿”、“连保同借”等多种形式。据《庆元条法事类》的规定,已具有近代民法中抵押权、留置权的内涵。此外,也有人身担保和定金的担保。关于债的履行或不履行,《宋刑统》中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于逾期不履行债务,按标的数额及迟误日期分别处刑,并责令赔偿。

两宋的契约种类主要是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租赁契约。买卖是宋朝主要的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分绝卖和活卖(典质)。买卖田宅必须经“立契”的法定程序,几加盖官印的称为“红契”,表示国家确认。不加盖官印的称为“白契”,经过官府验契收税称为税契,也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买卖契约订立之后,卖主要承担“担保责任”,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买卖标的物有瑕疵,允许买主更改或废弃契约。宋时作为买卖关系发展标志之一的,是“赊卖”的出现。赊卖是凭信用赊贷,至一定时期再付现钱。

宋律继承唐律的有关规定,对于借贷契约的成立采取“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不干涉原则。但是对借贷的利息则有明确的限制,违律取利,要受到制裁。对过期不偿者,可以告官审理,由官府强制赔偿。但是如“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

在租赁契约中,主要是土地的租赁。随着土地制度的私有化转变。在剥削方式上也由租佃制取代部曲制,由此广泛出现了让度土地使用权以收取地租的租佃契约。在租佃契约中须写明祖佃双方及邻保姓名、地租形式,租佃契约的期限自一年至数年不等。为了强化国家对农民的统治,使农民摆脱对于地主的人身依附,宋仁宗时下诏肯定了封建租佃契约的自由与合法性。

(四)婚姻家庭制度

宋朝婚姻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子女的权利相对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理学的精神束缚力也对两宋婚姻家庭立法有着明显的影响。《清明集》中,多处出现“一女不事二人”,“相守以死”的字样。妻的财产并归夫所有,妆奁田产,如果被夫典卖,也不算违法,即使妻欲典卖,也要由其夫出面立契。

两宋的继承法较唐律详尽,根据“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之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特别是对女子继承财产的分配规定了许多细则。根据两宋法律的规定,遗腹子、私生子、义子与赘婿的继承权也受法律保护。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子权利基本相同,而对于私生子(当时称别宅子),不论是否同居或同籍,只要有证据证明与其父的血缘关系,官府即承认他的地位,并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两宋在唐代“遗嘱处分”的基础上也有所发展。例如:立遗嘱人有年龄限制,遗嘱以书面为有效,并要经官印押,否则不予承认。还规定“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综括上述,两宋封建经济的发展,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充实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其调整范围的宽泛,有关户籍、典卖、婚姻、继承方面的细密规定,均为前代所未有。

Ⅲ 民法中最常见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债权,能运用权利义务概念加以说明。

其实民法中常见的法律关系有很多,针对不同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法专律关系。
比如说债权属中,债权人有向债务人索要标的的权利,也有遵守约定期限的义务,债务人则有抗辩的权利,也有还款的义务。
在所有权当中,权利人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所有人以外其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而义务人则享有不干涉的义务。
其实针对不同案情才能明确的分析出不同的法律关系,才能进一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o(∩_∩)o

Ⅳ 我国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民事法律手段 这句话为什么错了

主要手段有两个:刑事法律手段和民事法律手段。

Ⅳ 一道有关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权的变化的案例分析

刘玄、关云、张翼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共同共有)
约定由刘玄保管(保管合同,合同关系)
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万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买卖合同,合同关系)199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买卖合同,合同关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关系)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留置权,担保物权法律关系)而王海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继承关系)
其实对于“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此画”这句,我不是很里解,黄健已死,财产也已发生继承,赵华怎样找到黄健要求返还?是不是打错啦?
根据“199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可知该画已经已经完成交付,所有权也已经发生转移,赵华随把该画抵押给周虎可是没有交付,所有权也就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周虎也就不享有依据物权产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至于周虎的损失可找赵华追偿。。。
关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

Ⅵ 民事纠纷确认所有权该如何提起诉讼

1、属于确权纠纷
诉状
请求事项:确认该房产归乙方所有
理由及证据:2011年9月26日办理离婚协议,协议中表明产权归乙方个人所有,房贷按揭由乙方承担,双方无其它债务债权纠纷。

证据包括协议书等
2、本案诉讼的话,会耗点时间,因为送达均需要公告

Ⅶ 法律制度的民事法制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该原则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包括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能作出一定行为或能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他人的要求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民事行为的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一)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根据<<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自然人从出生就有的,而是根据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以及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来确定的。
按《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3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3.监护
监护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一种制度。实施监管和保护折人或单位为监护人,被监管和保护的为被监护人。
《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它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此外,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基层组织或父母的所在单位也可以成为未成人的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通则》》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它近亲属;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通则》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的储藏室。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克敌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通则》规定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第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
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克敌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示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定,个体工商业者在开业之前,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经营单位为农民家庭;2.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3.所从事的是商品生产和经营。
(三)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组织形式。<<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局面协议。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它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人合伙人追偿。
(四)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具备法人的条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根据<<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于法人成立,在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法人不得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活动,在需要超出其原有的业务范围时,应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其业务范围。
3.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不同。法人依法成立后,不仅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即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终止时,二者也同时终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法人机关是指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或者它的最高管理机构。在法人机关中,只有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法人的种类
第一,企业法人,是指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个人猛将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
第二,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地指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因此,非企业法人也可以称为非营利法人。它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A.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C.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一种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4.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从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划分,可以分为:
第一,有效民事行为,是指具备《通则》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二,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通则》规定的条件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藏族、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罗大损失的。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据本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
第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得为所产生的代理,又称授权代理。
第二,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一种代理方式。
第三,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一般是对于无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丧失行为能力人,有关指定机关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等,可以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参与民事活动。
3.代理关系的消灭
代理关系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也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缓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它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一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在于其权利主体(所有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不是特定的。
1、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所有人有权占有财产,但非所有人占有财产的情况也属常见,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在此情况下所有财产的情况也属常见,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在此情况下所有人不能请求退还。对于非法占有人,则根据其占有是恶意或善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或合法占用人退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2、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财产所有人有权对所有物加以使用,以便获取财产使用价值,满足财产所有人的需要。使用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3、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利益。
4、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财产所有权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都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方式:
第一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其主要方式有:生产和扩大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等。
第二继受取得,又称伟来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始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其主要方式:买卖、受赠、继承和其它合法方式等。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导致财产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转让所有权;2.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客体的消灭;4.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所有权。
(二)财产共有权
1财产共有权的概念及种类
财产共有权是指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所有的一种财产权形式。按照<<通则>>规定,它可以采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就同一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这种形式的共有明确的份额之分。按份共有人只对属于自己份额内的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这种形式的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就无法划分出任何共有人享有多少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确定共有人各自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共同共有产生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关系和血缘关系,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在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时,不得损害其它共有人的利益,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行购买的权利。只有在共有人不愿意购买时,才可以卖给其它人。共同共有人在出卖自己分得的共同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它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它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四)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1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和收益的权利。由于这种财产权利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并且是通过对所有人的财产使用和收益而获得一定的使用权益和利益,因此,它又称为用益权(或称用益物权)。它主要包括:土地用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矿藏开采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相邻权等。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特点:
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
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Ⅷ 民法中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为什么要区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这样...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包括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内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不能像约定债权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约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是无效的。

所有权的内窖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为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改良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赔偿;而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为保存财产所必需的费用。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都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禁运物品,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内容。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上述四项权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保管人可以占有交付保管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行纪人可以占有、处分委托出售的财产。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总和;并且,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一般地说来最终要复归于所有权;所以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恰恰相反,这种分离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发挥财产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由他人占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Ⅸ 保护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方式是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吗

正常属于民法范畴

Ⅹ 一房两卖的行为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所有权里的哪些知识

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登记,根据:第二百版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现在您已享有房屋所有权,任何人不能妨碍阳止您行使物权。所以,您可以与之协商,请求妨碍一方停止行为,排除妨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让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另外,可以请求原方主承担瑕疵给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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