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人拆除原使用权人建筑
①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以建造房子么
不可以随便建造房子。
农村土地不是私人所有的。而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发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矿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土地使用权人拆除原使用权人建筑扩展阅读:
一、使用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为了平衡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续期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使用权
② 地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
如果你持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对方没有房产证,则铁皮棚子为非法占有及添附,你可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要求对方拆除、腾地归还,或与铁皮棚子所有人协商折价受让。
也就是说,在土地权属与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分离的情况下,法律保护能够证明权属并且经不动产登记取得登记证书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权属登记,则一般倾向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即“房随地走”为主要原则,如果双方均无未办理登记,则主张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无权要求地上构筑物添附者腾地。
附,相关条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就可能导致房与地登记不一致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③ 我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是厂房,现在厂房被拆了,那土地使用权还归我吗
如果集体土地抄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当然也就不再属于原使用人,但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地上建筑物被拆除,但原所有人获得赔偿后可以重建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原土地使用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④ 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同,如何处理
在物权立法中如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有两个方案:其一,仅规定土地为物(不动产),建筑物被视为土地的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不动产)。采取这一方案的物权法,不动产只是土地,不动产登记只是土地登记。其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为独立的物(不动产),即土地是一个物(不动产),建筑物是另一个物(不动产)。采取这一方案的物权法,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和建筑物登记。
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私人可以享有建筑物所有权,但宅基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因此,我国物权法采取以上第二种方案,规定土地是一个物(不动产),建筑物是另一个物(不动产)。在规定土地和建筑物是两个物(不动产)的前提下,为避免建筑物和宅基地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造成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创设建筑物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归一人,并且建筑物与宅基地必须一并抵押的强制性规则,即所谓“房随地、地随房”原则,规定在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第182条。
按照第146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按照第147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两个条文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原则,即权利转让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按照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条规定建筑物与宅基地一并抵押的原则,即设立抵押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物权法上述条文,对“房随地、地随房”原则的规定,十分准确,并无产生理解歧义之余地。关键在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可能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统一,房产登记机构专管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专管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相互之间难于协调配合,造成现实中存在“房地分离”,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房屋抵押权与土地抵押权分属不同主体,的不正常现象。要彻底解决房地分离问题,有待于登记机构统一。但现实中存在的房地分离问题,并不难处理。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各权利人均受限制,房屋所有人不能出卖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既不能使用土地也不能出让土地。解决办法是: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受让房屋所有权。
现在回答问题:房屋与土地分别抵押情形,往往其中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先到期,所担保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而此时另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尚未到期。解决办法是:法庭一经受理其中一个抵押权的执行申请,即应视为另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同时到期,法庭应一并执行两个抵押权,就该房产(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加区分)委托拍卖。拍卖所得价款金额,如果超过两个抵押权分别担保的两个债权的总额,则执行比较简单,只须分别足额清偿两个债权(本金和利息),然后将剩余金额返还抵押人即可。
如果拍卖所得价款金额,不足清偿两个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总额,其执行要稍复杂一点,建议法庭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第(1)项条文后段:“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额比例清偿”。假设房屋抵押权担保200万债权,土地抵押权担保100万债权,两债权额比例为2比1,拍卖所得价款金额为150万,则清偿房屋抵押权人100万,清偿土地抵押权人50万。按照民法原理,二抵押权人未清偿部分债权并不消灭,还可以作为无担保债权,向债务人求偿,自不待言。
⑤ 土地使用权属不清地上建筑物拆除重建合法吗
你是自己想拆除还是别人拆呢 ?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版自建造的建筑物权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如果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那就去找他们出具证明,还有你当时交易土地的人也应该清楚,叫他和你一起去问问。
一般建筑都有3证,不知道你的是属于哪一类建筑,房子的话,{房产证、契税证(契税完税证)、土地使用证或叫(准入许可证)},差个土地使用证的话,不是多大问题,补了就是。
⑥ 善意占有国有土地遭他人侵占,可以到法院起诉侵占人要求他拆除其建筑物吗如果可以,胜算有多大
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土地用益权不发生转移
你的所作所为属于侵占专国家土地,属不能算善意占有,只能定性为恶意侵占
你对法条的理解错误
1、你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土地上建有建筑已属非法
2、为保障国家土地与土地所有权人或法定土地使用权人利益,对于他人在己方所有或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建筑,被侵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恢复原状
综上,你根本不具有请求权,无论你对国有土地的侵害还是你所言赶你走的那个人,都是对国家的侵害,你无权提出恢复原状、赔偿的诉讼请求,你根本就不具备诉讼资格
你也可以举报赶你走的人,停止其对国有土地的侵占行为,但同时你也有可能与其一起被处罚,因为你也参与了对国有土地侵占并谋取利益的行为
⑦ 根据物权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如果有人恶意分别转让怎么办
楼主反映的是房地产方面的问题,我是学土地的,从房地产方面解答一下楼主的问题吧
住宅用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即农民的宅基地)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转让的,如果是集体土地住宅转让那就不受法律保护;楼主说的应该是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转让。
对于国有土地住宅,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房地产方面法律就规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须同时转让。
A将房屋转让给B,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价格中就包含了土地价格;像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房3000元/平方米或者6000元/平方米,都是包含土地价格在内的房地产的售价。同时A又将土地转让给C,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明确地上建筑物残值是否包含在内;如果买方只买土地使用权,则原房主应拆除房屋后转让土地或声明房屋不要钱了;否则土地价格就是包含了房屋残值在内的价格。总之一句话,地不离房,房不离地,房地产不可分割,必须同时转让。
案例中A却将房地产分割开来,涉嫌将房屋和土地卖出两次,应属于诈骗行为。如B、C都不知情,则都属于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追究A的诈骗罪,讨回自己的损失。
关于应保护B、C中谁的利益,如果不是同一天,则应保护先买的那个;但案中是同一天时间不分先后,法律应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具体要看法院协调吧
⑧ 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能不能申
对于出让土地,国家一般不会出现强制征收的情况,一般是通过协议方式内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回,让后容走招拍挂,在此期间的租赁损失,国家不会补偿给承租人只会补偿给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范围包括剩余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评估、地上附着物评估等,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予以赔偿损失,具体要看从事的何种经营,规模多大,销售收入等。
⑨ 土地所有人,对土地上建筑的楼房有权利拆除吗
目前征用土农村集体房屋块没详细补偿标准参考参考我资料希望帮助 依给与补偿政府强行征用土依据《华民共物权》、《华民共土管理》等律规提意见: 、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征收新村集体土征收土应遵循程序:1、拟订、报批征收土案;2、公告征收土案;3、办理补偿登记;4、公告征补偿安置案5、交付征收土征收土各项费用应自征补偿、安置案批准起3月内全额支付 二、农民集体所土建筑物拆迁属于集体土征收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管理关征补偿安置规定征土建筑物实施拆迁缺少具体操作规范情况参照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进行强制拆迁根据律行政规规定征收集体土农民自履行征决定由土管理部门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所市、县民政府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程遵循程序: ()迁走数达应迁数80%情况由办事处及村委未拆迁期限内搬迁未达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进行排查(家庭员状况民族) (二)按照排查情况由办事处及村委按户向职能部门(土行政部门或房产行政部门)申报拆迁材料由职能部门迅速做裁决向政府提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政府做责令限期搬迁决定限期十五内搬迁并书面形式通知拆迁逾期仍搬迁由政府责关部门强制拆迁 (三)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应拆除房屋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做医疗救助等准备工作 (四)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向拆迁提供安置用房(于原住房面积) (五)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邀请关管理部门、拆迁事代表及具社公信力代表等行政强制拆迁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六)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书面通知拆迁所村委及街道办事处拆迁所村委及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批准机关通知派协助执行街道办事处(居委)、拆迁单位代表现场作强制拆迁证明并由公证部门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七)拆迁财物由相关部门监运指定点交给执行强制执行程搬拆财物均需记入笔录由执行员、执行员及其场关员签名或盖章执行拒绝指定点接受财物签字执行员应笔录注明情况执行拒绝接受造财物损失由执行自行承担责任 (八)拆迁房屋实行强制拆迁付给搬迁补助费 (九)由相关职能部门、信访部门主要拆迁实施单位做信访接待准备工作 主要律依据 《物权》 第四十二条 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律规定权限程序征收集体所土单位、房屋及其产 征收集体所土应依足额支付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征农民社保障费用保障征农民维护征农民合权益 征收单位、房屋及其产应依给予拆迁补偿维护征收合权益;征收住宅应保障征收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贪污、挪用、私、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管理》 第二条 华民共实行土社主义公制即全民所制劳群众集体所制 全民所即家所土所权由务院代表家行使 任何单位侵占、买卖或者其形式非转让土土使用权依转让 家公共利益需要依土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家依实行土偿使用制度家律规定范围内划拨土使用权除外 《土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案经依批准由征用土所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批准征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用途、范围、面积及征补偿标准、农业员安置办办理征补偿期限等征用土所乡(镇)、村予公告 征用土所权、使用权应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权属证书公告指定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补偿登记 市、县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征用土案同关部门拟订征补偿、安置案征用土所乡(镇)、村予公告听取征用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意见征补偿、安置案报市、县民政府批准由市、县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争议由县级民政府协调;协调由批准征用土民政府裁决征补偿、安置争议影响征用土案实施 征用土各项费用应自征补偿、安置案批准起3月内全额支
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所有权是否属于建使用
那要看是什么业态的建筑和建筑体的销售方式了,如果是住宅且全面销售,那么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仅属有投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义务,而且使用权是转卖给了业主;如果是商业或办公,且都是租赁的形式,那么所有权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手中,反之如果销售了,那么等同于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