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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外方转让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1-27 08:31:47

Ⅰ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合资合作企业求解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作时,可以以土地使用权或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中方企业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
第一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到国有企业中,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出让性质,这样,国有企业就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第二种,国有企业以建筑物、厂房等作价出资,该建筑物、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建设用地同时“被动”地作价出资,但是国有企业应补交或抵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种,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场地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应由国有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国有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约定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这样,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要缴纳场地使用费,所以对于此种用地是否为划拨,有人存在疑问,认为场地使用费具有土地租金性质,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作价出资,也有人持肯定态度,认为中方企业经批准,可将其原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资、合作企业。具体做法为:中方企业入股的土地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入股或合作前中方企业应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开发建设投资;入股土地为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由中方企业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按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我们认为,如果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土地使用权”或“场地使用权”理解为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上述认识并无不可之处,因为相对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特别法。但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按照非歧视待遇等原则,国内企业、外国企业在适用法律等方面应该没有差别。另外,从国家对于收取场地使用费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变化,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来看,应该理解为,任何企业都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当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国务院55号令实施前,中方合资、合作者以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也应予以承认。

Ⅱ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税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股版权转权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以上述计算的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征免税按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Ⅲ 如何通过股权收购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土地是房地产企业生存的根本,做为房地产企业要想保持连续生存和发展,土地的储备量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土地做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国家也进行着严格的管控。
一、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种:
1、划拨:一般是无使用年限,多用于公益事业用地、安居工程用地、危改扑迁、工商企业改造、基础设施用土等。)
2、招标、拍卖、挂牌。通常的情况下是以"价高者得"为唯一衡量标准。
3、土地使用权收购、兼并、置换。
4、以收购公司股权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这里面我们着重讲如何通过股权收购获得土地使用权。
收购公司股权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简单的说就是通过收购拥用大量土地的企业股权(这里所说股权数量应达到掌握控制权之数量),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近而控制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二、为什么要以股权转让(zhuanrang)获得土地使用权
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处分股权是两个层面和不同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通过股权转让(zhuanrang)方式完成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仅仅为股权层面的变更,进行转让时仅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不涉及权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
在税收方面,通过股权转让国家不征收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与之相比,必须多交相当于成交金额3%的契税、房产交易中心的交手手续费0.5%,转让方须承担转让的营业税5%和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形式下的土地转让不需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和到房屋土地管理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它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转让法律及法规。
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具有保密性。一般来讲公司股东的变更,除依法必须公示的情况外,只要经过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即发生效力,无须第三方的认可。而土地使用权一般转让必须经过申请、报批等手续。如果所转让的土地会产生债务,则需通知相关债务人清理债务。对于项目转让来说也需履行申请、报批、转让等程序。
三、股权转让程序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一般应过以下程序:
1、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载明转让的理由、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或作价方法)等情况,并附(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可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就该股权转让的申请作出决议。(如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则可依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或由不同意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未获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则股东不得对外转让)。
3、股权转让完毕,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利主本发生变化的(兼并),还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土地的主要法律风险
1、被收购股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股权主体和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2、对出让股权性质进行确定,如果是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扫法定程序进行交易,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并在产权交易所内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割单后,才能正式办理股权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后,收购方到工商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中外合资企业

Ⅳ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占80%的股份,能不能转让公司土地房屋

完全可以!中外一视同仁。不过,涉及外资,可能需要到当地外事部门去再咨询一些信息。

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请问场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提出要比场地使用权晚一些,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经济上的意义。
因此,中外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存在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含义不同:由于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使用用途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其不具备所谓市场上的价值,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具备转让性,且可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因此其具备市场的转让价值,且依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
(2)转让性不同: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定条件可以进行自由转让的出让价格则是由政府制定,在实行出让招标和拍卖后,则由市场确定。
(3)使用期限不同: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与合营期限一致,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由法定自40-70年不等。

Ⅵ 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有什么限制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Ⅶ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和减资手续能不能一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回答:可以同时办理。
但存在法律和操作上的风险如下:
1、各地对减资的审批原则不版同,多数地区不权会批准;
2、减资部分是否已经实际缴付也有影响,相对来说未缴付部分减资的操作更方便一些;
3、根据原注册资本规模享有的优惠措施(名称中国、土地使用权等)可能要吐出来;
4、其他各类问题可能发生。
程序方面虽然有大体的程序,但是每家公司不同程序会有极大的区别,且需要会计师配合。

另,近期国家发布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更加证明国家对投资款回流的严格控制,操作上需更加谨慎。

观点法律网

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
外商投资企业

内资企业
实行一样的
企业所得税
税率。外商企业转让
土地使用权
取得的
利得
,若无税法上的优惠,依例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Ⅸ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及相关规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出让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以其拥有的集体所有权作价入股。如果使用集体土地出资的,必须首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价入股。 (3)、土地使用权用于合资、合作开发,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之后方可入股。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作价是指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价格评估。除此之外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亦应依照执行。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到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原本属于出资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合资、合作企业的名下。 (5)、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该土地使用权应是无负担的。如该土地使用权没有受到如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作价入股后,仍然负有此项“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Ⅹ 外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何种税收

呵呵 问题问的越简单 回答起来就越麻烦 先答这些供参考,如有具体问题再讨论:内
1、土地增值税 税率容30-60% 四级超率累计税率;
2、印花税 税目: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万分之五;
3、营业税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 税率 5% 另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可以减除购入时的价格计税;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税率7%、5%、1%(根据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
5、企业所得税 具体执行时该笔业务的所得要和其他业务所得合计,根据最终结果确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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