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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在土地所在地

发布时间: 2021-01-27 08:00:12

Ⅰ 土地使用税到底是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交还是实际使用人交

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交。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在土地所在地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1、按城市区分算:大城市1.5元至30元。

2、按城市区分算: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按城市区分算: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5、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6、相关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Ⅱ 的土地但不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不用缴纳

Ⅲ 是不是有土地使用权就都要交"土地使用税"

1、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容工商企业、交通服务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等,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有共有各方分别缴纳。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的的,则有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得,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交纳该税,而缴纳土地使用费。
特此回答!

Ⅳ 租用土地使用权,谁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出租方缴纳。
对于抄拥袭有土地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拥有者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租赁的土地根据租赁按双方约定交。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Ⅳ 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纳税

【问题】 在同一栋房产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 【解答】 根据《回国家税务答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确定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第五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同一栋房产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Ⅵ 土地使用证为自然人如何理解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回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答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问题一:房地产公司有一块土地,于2012年已卖给购买方,款项已全部收回.由于土地有纠纷,土地证依然在出卖方房地产公司,但土地至今还是空地,谁都没使用。如果购买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购买方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并缴纳土地使用税,否则,房地产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题二:房地产公司有另一块土地,于2012年卖给购买方,款项只收回一半,未全部收回,土地款项因为没交全,土地证仍然在房地产公司,未过户给购买方,但土地购买方早已使用,用于开发房产。上述政策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认的第一次序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款项因为没交全,土地证仍然在房地产公司,未过户给购买方,因此,房地产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Ⅶ 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未使用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权吗

没看懂你的问题,你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吧?如果你不符合免税条件就需要征收,和你是否使用无关。你未使用的话涉及的是,闲置土地的罚款,如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建设,闲置1年处土地出让金25%的罚款,闲置2年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理论上是这样!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公平税负,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1、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2、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其中: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6、减税、免税
(1)政策性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3)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Ⅷ 土地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是否可以由使用人缴纳

可以。原则上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但土地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也可以由使用人缴纳。

Ⅸ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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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版行规定》的通知国权税地字[1988]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问题一:房地产公司有一块土地,于2012年已卖给购买方,款项已全部收回.由于土地有纠纷,土地证依然在出卖方房地产公司,但土地至今还是空地,谁都没使用。如果购买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购买方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并缴纳土地使用税,否则,房地产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题二:房地产公司有另一块土地,于2012年卖给购买方,款项只收回一半,未全部收回,土地款项因为没交全,土地证仍然在房地产公司,未过户给购买方,但土地购买方早已使用,用于开发房产。上述政策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认的第一次序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款项因为没交全,土地证仍然在房地产公司,未过户给购买方,因此,房地产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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