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内以下主容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㈡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时,如何确定其营业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的规定:“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三、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㈢ 深圳房产证变更以及土地使用证的户名去哪里需要什么手续费用分别大概多少 谢谢
一、房产登记机构
二、房产证更名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二手房转让的方式;一是办理赠与的方式。两种方式在提交的资料、费用、手续方面均有所不同:
二手房转让方式
1、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如出售方委托,委托书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二份);
6、属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或转让花园住宅,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
7、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8、其他有关文件(如国有单位转让需提交上级部门同意证明;三资、外资、外商企业需董事会决议等)。
赠与方式
1、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二份);
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其他有关文件。
示例:http://..com/question/128710610.html
三、这个是去年的比例,“新国八条”之后的请参照最新政策文件“国八条”
1)普通住宅
未满5年:全额个税1%或差额20%,差额营业税5.55%
满5年且唯一一套住房:个税/营业税全免
满5年不唯一:全额个税1%或差额20%
交易手续费:面积×2.5元
购买方的税费:契税(首套购房,面积90平米以下的缴1%,非首套购房为1.5%,90平米以上的全部缴1.5%)
交易手续费:面积×2.5元
2)非普通住宅
未满5年:全额个税2%或差额20%, 营业税5.55%
满5年唯一:差额营业税(卖出价-买进价)
满5年不唯一: 全额个税2%或差额20%,差额营业税5.55%
手续费:面积*2.5元
购买方的税费:契税3%,手续费:面积*2.5元
㈣ 在深圳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来转让
协议出让土地是指当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只有一个人或单位的时候可以采用的办法 如果多余一个人或单位的时候一般都会采取挂牌出让和拍卖的方式 所以首先如果使用这块土地只有你一个人的时候 完全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 但是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是不能低于当地的土地的底价的。
㈤ 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问题
“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此合同首要条件:转让方必须具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这提问者没有说明),否则,该合同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显然,该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可以行使撤销权利。但必须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香港公司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但《合同法》有规定: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为此,该合同的土地转让权是不成立,但是其他条款是有效的,比如:广州公司要另提供土地转让使用。
《合同法》有规定: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从以上规定,广州公司在没有办法另提供土地让香港公司使用,就必须“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总之:该合同是否撤销?不撤销,广州公司要提供另一土地让香港公司使用;撤销吧,就必须返还“该合同所得财产”包括利息。
具体还要详细理解该合同书的全面约定的条款。
㈥ 深圳小产权可以购买吗购买后可以转让给第三方吗
这个问题先要来说说小产权,“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内践容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所以,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㈦ 深圳市国企国有划拨用地转换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的补交办法有没有优惠政策
你只能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利用科等部门咨询。外地人不可能回答得回了这个问题(除非答能遇到国土管理当地lJQ国土部门管。因为每个城市的土地都是由地方政府按区域划分为1、2、3丶4、5......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基础地价都不一样。一般获得土地使用权,都要经“招丶拍、挂”{,但划拨地转出让时,由于地面资产房屋无法处理,可采用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基础地价,再加上价格上浮动比例,最终才能计算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额度。
㈧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什么不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㈨ 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三)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七)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九)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