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❶ 高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的评价指标是什么是看合同,还是看知识产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科技成果,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依照《促进科技内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容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科技成果一般包括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
所以科技成果看知识产权的证书,科技成果转化看运用该知识产权的产品,以及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生产工艺文件等等。在申报高企时,两者都要考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明材料越多越好。
❷ 创业知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确认方式有哪些
主要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几种方式加以确认和保护。
❸ 企业如何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
您好,以下转自光明报,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核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严重降低创新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创新投入和先进技术的引进。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惩罚性规定,《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转化法》草案也规定对虚假欺骗转化行为实行“填平”原则,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弱。知识产权实际侵权赔偿标准过低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的积极性。据统计,我国专利侵权实际赔偿额平均只有8万多元,商标只有7万元,著作权只有1.5万元,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
我国虽然建立了与世界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缺乏统一标准。在北京、上海、广州试点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取得重大进展,但仍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审判标准不统一和赔偿标准不统一问题。同时,我国还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行政执法缺乏调查和法定处罚手段,而且行政与司法衔接不够。
第二,供需矛盾问题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根本问题。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转化,知识产权不能有效运用,其重要原因在于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矛盾,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高校和科研机构原始创新能力不足,重大科技成果和核心知识产权供给不足,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企业也存在创新能力弱,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需求不足的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供给不适应市场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规划、工程、计划甚至是领导人指示的产物。
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根本动力,任何科技成果转化都必须识别市场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实际上,现有的很多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合作或者委托研发合同方式进行的,如德国弗朗霍夫学会85%的研发资金来自于企业,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主要的转化方式。
第三,缺乏有效转化运用模式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机构团队和能力是促进转化运用的重要条件,我国高校科研机构没有建立一家像发达国家那样,具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和投资功能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知识产权权利分散是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国外一些基于技术标准的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运营企业,为企业提供一揽子许可协议,极大提高了转化运用的效率,而我国没有一家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许可企业。产学研合作是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途径,而我国创新联盟、技术联盟等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的有机组合问题尤其是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许可、共享与收益分配问题。信息和风险不对称是制约转化运用的客观问题,而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是简单第三方模式,缺乏有效解决信息与风险不对称问题的手段和能力。创业难是制约转化效率的主要瓶颈,国际经验证明,知识产权转化的最好方式是对它进行投资,而我国绝大多数转化运用机构缺乏投资功能,投资基金又与转化运用机构分离,现有法律政策缺乏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创业落地环节的支持。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制度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关键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必须对职务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同时进行有效的激励。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收益分配政策兼顾了各方积极性,职务发明人基本可以分得扣除成本后收益的1/3左右。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坚持合同优先原则,没有兼顾各方利益,没有规定奖励报酬上限,导致一些单位和地方给发明人的奖励比例过高,一些地方甚至高达95%,影响了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利于转化运用组织机构、人才团队和能力建设。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实际上都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虽然一些法律允许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但这并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本意,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建立根据职务发明人本职工作和实际贡献的职务发明权利共有制度。
第五,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完善是制约转化运用的重要问题。我国转化运用的有关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则性和上位性规定较多,缺乏实施细则,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语言,缺乏限制和规范性规定。科技法、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冲突问题,概念各不相同、知识产权处置权不一致,职务成果奖酬比例也不一致。我国缺乏有效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体系,财政投入政策用纯投入方式促进转化运用会扭曲市场。允许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的政策也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运用机构、团队和能力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实际高于以往的营业税税率,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营业税税收起征点过低,非职务成果转化收入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高。缺乏支持转化运用的保险和再保险政策。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2011 年废弃后,最重要的需求端创新政策陷入困境。将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资产要求实现保值增值,而忽视了其维持成本和价值时效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价值评估、入股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碍。简单化的科技评价导向机制导致大量低质量知识产权产生,国家科技计划等往往将知识产权数量作为验收指标,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数量已成为科研人员职称晋升与评聘的主要指标。
必须进行转化运用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
一是要从体系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要对相关法律实行系统修改,法律规定之间应不交叉、不重复、不冲突。法律要坚持市场决定原则,规定面向市场需求的转化运用模式并引导发展。规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有企业转化运用的责任、义务。提高法律规范性,增强法律规范、限制功能,增加程序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尤其要加大对虚假转移转化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制定法律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在法律中没有解决的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突出问题。
二是构建完善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体系。系统设计促进转化运用投入政策,主要以贴息和后采购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要有意识采购一批国内外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推广应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创意服务业实行低增值税税率,并提高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应税起点额度。制定非职务发明人转化激励政策。将对新产品采购作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替代政策,并恢复中小企业创新产品采购、首台首套采购和绿色采购。
三是推进转化运用组织机构、人才团队与能力建设。理工类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应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将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功能三合一。支持以技术标准为依托,以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科技中介发展第三方支付和担保功能。
四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创业环节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要加大对风投、保险和担保机构参与转化运用的支持。降低创新引导基金的政策门槛,发展专利混合质押贷款模式。制定支持转化运用的保险和再保险政策。
五是推动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法律要坚持遵循兼顾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则,对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部门和单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按份共有制度。
六是引导加强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完善产学研合作政策,明确专利池或专利组合构建中知识产权声明、许可、收益分配和管理的措施。
七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允许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一定范围的浮动而不视为国有资产损失。主管部门要在备案中核查是否遵循了国内产业或中小企业优先原则。
八是完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科技计划、能力评价、机构认定、人才选拔使用等知识产权评价政策,增加知识产权质量与转化运用指标,如专利实施率、许可合同数量与金额等。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❹ 科技成果转化是否一定要与知识产权相关
从目前申报系统的填写规则来看,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项目必须要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为支撑,无知识产权支撑的技术诀窍不视为科技成果转化。
❺ 申报有哪些常见的知识产权,产品收入,科技成果转化
常见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有:
1、申报的知识产权类型、获取时间不符合要求。
2、申报的专利暂未获得授权,仅处于受理中。
3、专利仅有授权通知书,无缴费单据,无法证明专利权处于法律保护状态。
4、非自有专利未办理转让手续。
5、转让的专利无原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无法判断原专利获取时间和所有权人。
常见的产品收入方面的问题有: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不清,归集不规范。如总收入核算不准确,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未计入总收入。
2、高新技术产品不属于领域目录范围。
3、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无知识产权关联,或相关知识产权未授权,不在有效期。
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问题有:
1、无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无法判断成果项数。
2、科技成果转化附件材料混乱、装订无序,与成果转化汇总表中所列不一致。
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单一,仅有转化效果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样品等,无科技成果技术证明材料。
❻ 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从概念上来说,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而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也就是说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转化
❼ 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知识产权是指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专业中使用的标志、属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而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包括保护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两者是不同的,但是两者之前也是有联系的,智力成果的转化同样也能带来更多的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发明,两者皆可以共同进步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建设。
❽ 高企申报中的科技成果要授权专利吗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科技成果不是授权的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拿到受理通知书后也可以算作科技成果。
❾ 知识产权保护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看,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但起步早而且体系完备。在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中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更多的国家还是通过制定《专利法》、《合同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对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和保护。对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一般不制定专门的法律,而是在现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上制定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如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从原则上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规定,以维护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利益,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转让。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主要是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或合作研究中科研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界定科技成果的归属和转化、转让,明确彼此的利益关系。如果协议或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则通过借助法律的方式予以解决(王海峰,2007)。总之,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完善的法规体系,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合理的产权权益分配,能够充分激励科研人员并激发其创新的潜能。
近些年来,我国按照TRIPS 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袁晓东,2006)。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及科技成果交易额的上升,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侵犯案件却逐年上升,反映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以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为例,受“重成果轻知识产权”传统思想的影响,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都以成果奖励制度为主,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人事管理制度也以发表论文为主要考核指标。结果是,研究项目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无法形成自主知识产权。2010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率为27.2%,而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外发明授权率为56.4%,无论在质量、结构和国际布局上,都与世界主要专利强国存在较大差距。与此同时,发明创新者自身的不成熟、政府法规的不健全、部分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一些企业经营者素质的低下以及政府职能体制转变不到位、市场经济发育等诸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