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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行为

发布时间: 2021-01-27 05:14:54

①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中是否应以受让方实际取占有该土地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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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所得”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应当区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和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两种情形进行认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扣除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例如,某企业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屋建设,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进行了投资开发,但完成开发投资总额未到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25%,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即将房地产进行了转让,属于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从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中扣除违法当事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成本和开发建设投入。
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例如,某村委会与某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违法将5亩集体土地出租用于建设厂房,租期20年,每亩每年4万元,企业一次性支付了3年租金共计60万元。企业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10万元。在租赁期的第2年,该企业将租赁的集体土地违法转让给其他单位用于房地产开发,转让合同列明总价款为500万。本案中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所得应为企业已支付60万元租金;二是某企业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法所得应为转让合同列明价款500万元,企业已支付60万元资金和土地开发投入的10万元不予扣除。
认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时,转让全部所得、合法投入等的具体核定:《查处规程》明确,转让全部所得数额应当按照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按照评估价认定。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

③ 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区别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都是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的非法转让土地使专用权的行为。也属就是说对此行为定性应注意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注意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时是否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另一方面应该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分别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至于对转让的手段并非只有擅自转让或骗取转让的手段,还有诸如不作为、隐瞒、纵容等手段。对于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涉及到非法转让与倒卖两者的区分。
非法转让土地
指的是没有具备该土地使用权,而采取非法手段,卖掉土地使用权非法牟利

④ 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方面

您好,

  •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 3

    3.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 4

    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⑤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受让方可否追究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要依法追究转让者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受让者的法律责任,应该处于买卖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等。

⑥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犯罪类型和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主任主要有哪些?(一)行政处罚。
根据《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三条的划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要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举措措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根据《土地治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划定,擅自将农夫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六十六条的划定,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六十七条的划定,非法转让已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划定,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收进,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党纪政纪责任。
首先,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假如属于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15号令的划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职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革职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违法行为当事人为中共党员的,还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划定作出处理。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划定,以牟利为目的,违背土地治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达到一定情节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划定了情节严峻的五种情形: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一般耕地10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目尺度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⑦ 如何理解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非法牟利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获利的称为内非法牟利。
根据《土地容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 如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如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二是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提供的土地。划拨土地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都为法律所禁止。
三是非法转让出让土地。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
(2)行政处分。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最新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上述相同)。
综上,发现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如果发现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公安机关报警。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是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李增亮律师希望你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如有其他问题请直接联系李增亮律师。祝好!

⑨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证据审查和分析是什么

□椒江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市区H街两边60户居民住房收购,用于商品房开发。被收购的60户居民房屋均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开发公司于1995年6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60户居民的房产过户手续。1995年10月,开发公司将60户居民的房屋拆除并兴建商品房。商品房于1996年3月全部竣工,部分售出,部分短期出租。拆迁的60户居民各分得一套住房。该开发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
一、取证
根据案情所提供的线索,我们在具体处理该案时,应收集哪些证据呢?(1)从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来源着手,对H街60户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取证。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土地、房屋权属证件,被收购房屋的居民的询问笔录。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该地的用途(假设此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
(3)开发公司与60户居民房屋收购的协议(合同),收付款凭据。
(4)根据上述证据统计出被收购房屋的占地面积,总的收购价格。
(5)开发公司兴建商品房的事实经过。
(6)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全部对象及出售、出租协议和资金收付凭据。
(7)实地勘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占地面积,收集现场物证、书证资料。
(8)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
(9)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手续情况。
(10)其他需要收集的证据。
二、证据的审查与案件分析
假设上述10个方面的证据均能如愿收集齐全。
经审查核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能证明下列事实情况:
(1)60户居民转让房屋土地给开发公司,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2)开发公司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亦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3)开发公司转让、出售的房屋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手续,部分买房的个人和单位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4)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买主的姓名、单位、地址及所买房屋的面积、成交金额,承租户的单位、负责人及租用房屋的面积、租金均已核实。
那么,可作如下分析:
可以初步认定本案性质为非法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
本案的违法主体可以作如下认定:60户居民和开发公司作为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开发公司作为非法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需要说明的是,60户居民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开发公司后,因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未改变,故开发公司转让、出租的也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理。
假设本案无法收集确凿证据证明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从取证部分我们可以看到,需要收集的证据有许多,并不是所有证据都可以收集得到。问题在于我们无法收集非法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证据,而对于60户居民拥有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证是很容易的。因为,土地使用证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有关手续的,地籍登记、土地证编号、存根等一查便知。开发公司先行办理了60户居民的房屋过户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公司应凭房产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即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公司并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即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就拆旧屋建新房。那么,我们可作如下分析:
开发公司收购的60户居民的房屋办理了合法的过户手续,拥有60户房屋产权,但这些房屋已不存在(被拆除);
开发公司已在原60户居民的房屋地基上新建了商品房;
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未获依法批准。
分析结果: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系违法占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处理。处理的结果: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商品房),并处罚款。这样处理本案,简单,取证容易。但是,本案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否都作了处理呢?60户居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开发公司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均未予以处罚。而实际上的效果又怎样呢?如果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作没收处理,则60户居民、所有购房的单位和个人就没有房屋所有权,先前的买房、拆迁还建均不能成立。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就是这些买主和拆迁户起诉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承担他们的经济损失和解决60户居民的住房问题。开发公司还要受到罚款的处罚。这样的效果,从实质上来看,比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更为严厉。
假设本案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1)60户居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开发公司)。
(2)开发公司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但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具体金额。
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按土地估价方法认定非法所得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6〕31号),按土地估价方法确定非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假设本案有证据证明,在60户居民、开发公司、购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存在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事实,但认定其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不足。
出现这种假设,我们还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以湖北省的地方法规为例)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
《湖北省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未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别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以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罚款。”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当事人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其所订合同无效,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的罚款。”
关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理,我们探讨了4种方案,4种方案的选择基于收集得到的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如果仅有法律条文的处罚条款,没有确凿的证据认定违法事实,不能对案件作出处理。实际上,本案发生的违法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房屋的形式),60户居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种是开发公司违法占地建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要求我们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若本案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前已经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行字第26号函的解释,非法占地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持续状态,追诉时效就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仍可依法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一规定,我们在承办案件时,要引起注意。

⑩ 非法转让土地罪的主体是出让,受让双方吗

只惩罚卖地的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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