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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认车辆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27 04:11:09

① 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审查认定

车辆的登记信息,可以去车管所查询的,如果是关于诉讼的,查询他人财产,律师有相关材料是可以查的,立案受理书,法院协查令,不同地区要求不一样。

② 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

目前没有所谓的机动车产权证,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但实则不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绿本”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会误解“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呢?这可能是因为,“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多为实际车主,二者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限于少数特定场合。在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可初步推定为实际车主。
当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发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挂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场景中)时,应如何判定车辆真实所有权的归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因此,应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在确定车辆真实所有权过程中,可以考虑汽车公示网提供的所有权公示服务,一方面对所有权证明资料进行数字存储,另一方面对外公示,明晰车辆所有权。

③ 怎么办理车辆所有权证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版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权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北京车辆登记证补时限及费用
北京市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需要5个工作日,而补领的1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毕,补办车辆登记证收取的费用是10元/证。

④ 车辆所有权的问题

首先问一下,车辆能否登记为共有人
如果能登记共有人的,就登记,不能登记,担心自己的权益
可以签订个借款凭据。立个协议,货车收益各自分担,并办个公证较好

⑤ 车辆行驶证 可以证明车辆的所有权吗

可以证明,车辆行驶证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相当于车辆的户口本,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是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重要证件,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驾驶员手中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详细记载了许多重要的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型号类别、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载质量或者乘坐人数、初次登记日期以及年度检验记录等。《机动车行驶证》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即对于某一辆机动车来说,只有一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只有一个车牌号码。产权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一栏不仅仅是姓名的问题,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法律承认的车辆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处置该宗财产的权力,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他也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人。行驶证记录的车主姓名、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等均与实物完全一致,才能证明这辆车确实属于你的财产,才有可能领回。

⑥ 登记是否是车辆所有权确认的必然要件

机车辆称特殊产其特殊处于般产资购买实际支配使用权利宣示车辆路行驶前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导致行驶登记赋予公权力认行看作车辆权利宣示车辆能现由资购买情形似房屋类产家律明确规定登记权属公示故发权属争议些争议积极争议消极争议前者指登记车主实际资共同主张车辆所权种情形通现确认物权诉或者返原物诉消极争议指登记车主实际资都承认自车辆所权种情形则较现交通事故案件推卸肇事车主连带赔偿责任述情形何认定车辆归属意义重本认述情况实际资承担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所权应该归属于实际资理由:、物权取须合;物权取式必须合买卖、赠与、继承等登记车主与实际资车辆归属争议情况实际资承担购车费用并且获该车辆其取式具备物权须合取核要件登记车主没提相关证据证明该购车款系自实际资赠与或者借用情况其车辆所权取否合难确定二、交付车辆所权发变要件;民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权取违反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合式取财产财产所权财产交付起转移律另规定或者事另约定除外条表明财产所权转移律没特殊规定或者事没特别约定财产所权交付起转移交通肇事罪认定合同标物所权转移间规定完全与民通则规定相同该第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物所权目标物交付起转移律另规定或者事另约定除外《民通则》与《合同》财产所权变所作规定实际同适用于产产其律规定房屋类产物权变登记必要条件经登记发物权转移故产登记性质明确尚缺乏相应律明确车辆行驶登记性质所车辆物权转移交付要件登记要件点存争议2008《物权》台解决问题该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产物权设立转让自交付发效力律另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机车等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抗善意第三我现行律规定车辆与其产其物权自交付发变三、车辆行驶登记仅行政管理手段具备物权效力;2000公安部确定机车所权问题高民院封复函内容:根据现行机车登记规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车登记准予或者准予道路行驶登记机车所权登记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牌证凭购车发票或者民院判决、裁定、调解律文书等机车历凭确认机车车主交通肇事罪司解释公安机关登记车主宜作判别机车所权依据见办理车辆行驶登记仅仅车辆管理部门车辆进行管理种行政手段非定物权取式仅登记公示行欠缺合取行即车辆交付能取车辆所权故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作车辆财产所权转移式没律依据综述情况车辆所权应归属于实际资实际高民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资购买致应何处理问题海市高级民院复函》支持种观点即:第三具购买车辆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税费凭证证明第三实际资独自车辆机车享占、使用、收益处权情况交通肇事认定车辆应确定登记名义车主应依据公平、等价偿原则确定归第三所故车辆实际资向院提交相关证据主张车辆所

⑦ 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怎样确认车辆所有权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⑧ 如何确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机动车属于动产。但是对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时间到底如何确定,在实际中争议一直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车辆所有权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并实际交付车辆后,车辆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不是以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在实践中对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个人理解不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中造成了很大的不同。 持第一种观点的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认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必须在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转移的效力,否则在买卖双方之间只产生债权,而不导致物权的变动。但是从交法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后车辆的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所以仅应理解为是交通管理部门为方便对机动车进行行政管理的而进行的一种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来作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即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即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即由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或者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以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赔偿主体。新颁布的《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明确了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交付为准,而不是以办理变更登记来确定物权的转移。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明确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因车辆买卖、交通事故索赔等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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