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和所有权
❶ 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2、特征上的区别
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3、取得上的区别
房屋产权必须在开发商取得该套房屋所在整幢楼的大房屋产权证后才能进行分割。买卖双方必须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企业相关资料文件等先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契税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由开发商代办。
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移转。当事人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以后,如果房屋继续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占有,则占有人仍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占有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该义务的,视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可对其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
❷ 产权是什么意思,和所有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国有企业的产权归谁所有
什么是产权?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什么关系?我国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持这种观点的人以所有权作为产权的逻辑出发点,来评价、批判西方产权理论,并以此分析我国的经济改革。他们认为,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其基础和核心就是所有权,即从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来理解的狭义所有权。这可以说是一种最狭义的产权定义。在产权理论刚刚引入我国的时候,这种观点曾十分流行。
二是把产权等同于占有权和经营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权,二是指占有权和经营权。在理论上,这两种含义可以同时存在,区别在于:在不同所有制之间适用于第一种含义的产权;在同一所有制内部,适用于第二种含义的产权。
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并且比所有权的涵义更宽泛。这是后来出现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与所有权有着不同的内涵,所有权就是对资产的排他性隶属权利,而产权则是一个包含所有权在内但远比所有权内容宽泛的范畴,除了所有权,它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一组权利。在理论界,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多数,同时它也比较接近于西方学者所表述的产权体系。
从推动或促进产权交易的角度,对产权定义作以下概括是比较科学和可行的:
首先,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即排除任何非权利主体对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
其次,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产权应当能够流动并在他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再次,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权利。如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
第四,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否则,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计量。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界定产权的内涵,对于理解和把握产权交易非常重要,因为产权交易是由产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首要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产权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产权能够流动和可出让,使产权交易实际上成为可能;第三,正因为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最后,由于产权是有边界、可计量的对象,使得它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论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
[摘要]本文所论述的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如何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权;二是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因投资来源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产权归属。
[关键词]国有企业 产权界定 政府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的归属
在论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界定之前,首先要澄清两个糊涂认识。
一是有人认为,有的地区经济较落后,落后地区现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大部分都是50、60年代创办的,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包袱沉重、效益低下又没有新的经济实力来投资创办新的国有企业;有的地区经济较发达,发达地区现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是改革开放以后创办的,企业设备和技术先进,负担不重,效益较高,且地方政府财力殷实,可通过自我积累投资创办国有企业。一旦明确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落后地区会因此影响财政收入而愈加贫困,发达地区则会愈加富裕,可能进一步拉大业已存在的地区差距,这种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必有这种担心。因为发展落后地区,缩小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距不能用抑制发达地区的发展来实现,只能靠落后地区发奋图强、奋起直追来达到,当然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中增加对落后地区的投入,从政策上扶持落后地区,通过国民收入在地区之间的再分配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二是有人认为,一旦明确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久而久之,可能会引起地方政府由经济上的独立而导致政治上的独立,最终造成国家动乱和分裂,这种看法在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和国家分裂以及我国沿海地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所谓穷中央、富地方的背景下颇有市场。其实这种看法是毫无根据的,一个国家会不会分裂并不取决于国有企业产权在中央和在地方的划分,许多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划分十分明确,并没有因此而引起分裂。倒是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划分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却发生了分裂。因此,上述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实际。
在澄清以上两个糊涂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讨论现有国有企业的产权状况。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的现状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第二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后来产权下放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地方政府投资,后来产权收归为中央政府所有。第四类国有企业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
对于上述几类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究竟应该如何划分,我认为,第一类国有企业产权应维持现状,仍属中央政府所有,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国有企业原本就是由中央政府投资,且一直归中央政府所有和经营,无论企业资产增值多少,都应归原始投资者(国家)所有,这一点恐怕没有争议,第二类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如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划给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地方政府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财政由中央政府统收统支,现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财政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原来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现在下放到地方政府,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实际经济利益,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果这类企业是亏损企业,则可另当别论),地方政府不能无偿占有这类国有企业,应对这类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重估的资产价值转让给地方政府或收归中央政府所有。第三类国有企业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也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分由中央政府投资还是地方政府投资都无任何意义,这类国有企业尽管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只不过是中央对地方财政拨款的一部分,因此这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理应归中央政府。第四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这种企业的产权归属可不改变, 其原因也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统收统支,中央和地方并不分彼此。第二种情况是在财政包干和分税制的体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这种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应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初始投资的比例进行划分和界定,明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
2.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因投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产权归属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的全部原始资产由国家投资;第二种情况:企业的原始资产一部分由国家投资,有一部分是1984年“拨改贷”以后由企业贷款而形成的;第三种情况:企业的全部原始资产由企业投资、企业职工股份和企业贷款构成。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第一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归国家所有,第三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归企业所有。第二种情况的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稍为复杂一些,企业经过多年的营运,资产数量都有较大的增长,加之物价上涨的因素,现有的资产存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如何分解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但我认为只要正确划分了资产归属的界限,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企业和国家原始投资的比例来分割资产是能够合理界定国有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按理说,上述三种国有企业资产归属的界定是简单明了的。
现在的问题是: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界定为国家所有,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的企业的资产归属应如何界定,企业界、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一是国有企业的原始投资是谁,其产权就应界定给谁;二是完全靠贷款新建的国有企业,形成的资产不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因为贷款和利息是企业还。但又因它享受了国家的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的政策,因此这部分企业资产应一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一部分界定为企业资产,其比例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而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在两步“利改税”以后留利形成的资产,“拨改贷”以后还贷后形成的资产都应该是企业所有的资产,不应归国家所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国家有原始投资的企业而言,无论是“拨改贷”以前还是“拨改贷” 以后,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还贷后形成的资产均应归国家所有,甚至“拨改贷”后设立的国有企业的资产也是国有资产。(参见黄速建《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中国工业经济》995年第二期,第17-18页)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并无矛盾,我一直是赞同的。现在着重讨论一下第三种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同志理由有三:一是认为世界上没有一家企业的资产归企业自身所有,并不存在企业自为所有者的问题。并且进一步论证说,稍懂一点会计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式是:企业的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也就是说,企业的资产要么是债权人(债务资产),要么是出资者权益(净资产);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有原始投资企业,无论是在“拨改贷”以前还是在“拨改贷”以后,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还贷形成的资产都是企业以出资者权益为最基本的物质基础进行经营的结果,均应归国家所有;三是“拨改贷” 以后的所谓“企业贷款”,它实质上是一种扭曲状态下的政府直接投资,即出于促使企业增强国有资本的运用责任初始本意,政府以企业贷款的形式向企业直接出资,然后国家以应得的税收或应得的利润来还贷。
我认为:支撑第三种观点的三条理由都值得商榷。关于第一条理由,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忽视了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企改革中业已存在企业股份和职工股份所形成的产权,在国企改革中,作为国有企业的原始投资确有一部分是由企业留利所形成的投资,有一部分是由企业职工入股形成的投资。这些投资中企业留利部分是按规定向国家上缴税利后剩余部分,它是企业经营的结果,其形成的权益是经营者权益,从产权的角度讲,国家作为原始投资者,只能得到相应的利息(股息);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只能依法向企业收税。在这里,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的权益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的权益是经渭分明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益所形成的投资理应界定为企业所有。从以上分析可见国有企业股份和企业职工股份构成国有企业原始投资的一部分,企业和职工也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式:企业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也就成立了。
关于第二条理由,如果我上述论点是正确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现在这类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由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三方构成,企业以出资者权益为物质基础进行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就应按一定比例界定为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所有,也不能搞国有化。
所形成的投资理应界定为企业所有。从以上分析可见国有企业股份和企业职工股份构成国有企业原始投资的一部分,企业和职工也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式:企业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也就成立了。关于第二条理由,如果我上述论点是正确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现在这类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由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三方构成,企业以出资者权益为物质基础进行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就应按一定比例界定为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所有,也不能搞国有化。
综上所述,对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来源不同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界定为国家所有,更不能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已存在企业产权、职工个人产权和法人产权实行国有化。这样于情不合、于理不服。
❸ 产权与所有权是什么关系
"产权问题中最难理解的问题就是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很多人认为产权就是回所有权,答所有权可以简称为产权。这过于简单化了。 所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总和,具有排他性。而产权则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可以以下围棋为例,双方棋手拥有各自棋子的“所有权”,输赢不取决于棋子多少,而取决于所占地盘的大小。棋盘面积也不归 哪一方所独朋,因此是双方的“共有财产”。下棋按照一定的规则,凭借各自的技术实力交锋,即交易,交易结果就是确认双方的地盘大小,就是明确各自的“产权”。所以下棋过程就是进行“产权界定”,以明确双方的棋盘上的“权责利关系”。产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因此产权是平等的所有权之间为解决共同财产问题而形成的权、责、利关系。或者产权就是交易双方通过谈判所确定、所划分的权利,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必定要和交易相联系,要和市场相联系。在个别、封闭状态下的物权只有所有权问题,而没有产权问题。"
❹ 请问,房屋的所有权和产权是一个意思吗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所谓的占有权就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使用权,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指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l)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❺ 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是什么那个大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产权大!
附:
一、产权的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以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二、产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产权包含三层含义:
1.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其它表现形式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物权、债权、股权。 2.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3.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4.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5.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6.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此外,还可以根据产权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财产所有权等。
❻ 产权和所有权相同吗
产权只是使用权限,所有权是拥有权限,不同的。如购房,你只是有70年的居住权,土地还是国家,到时会收回
❼ 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产权与所有权二者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二者所反映的客观经济关系上看,既有相联系和重合的诸多方面,也存在着发展上和具体运用上的差别,主要表现有:(l)所有权强调的多是对客体的归属关系,而产权则更多地强调在归属意义上产生的多方面的权利。(2)所有权强调的是稳定的、本质的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而产权则强调变化的、动态的或有时效的主客观关系。(3)以现代市场经济为界,过去的“所有权”带有封闭的、凝固化的特点,而“产权”则反映了开放性的财产权利的分解和组合,反映了已发展了的财产关系。所有制理论要揭示的是生产关系的本质,从而揭示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阐明生产关系变革更替的革命意义。产权理论则不同,它具体研究各个具体的产权主体、产权关系、产权边界及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因此所有制和产权二者虽然涉及所有权概念,都是以财产关系为对象,而且有着密切联系,但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❽ 财产、所有制、所有权、与产权的关系是什么
财产是对于主体所享用的财物的统称。
●财产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的意志而存在的对象,也就是说财产必须是与财产主体分离开来的。
第二,必须是能够被人们所拥有的对象,即必须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
第三,必须对人有使用价值。
第四,必须具有稀缺性。一种独立于人的意志存在的东西,虽然能被人们拥有,也对人们有用,但是如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具有稀缺性,就不可能成为财产,形成财产权利关系。
●财产所有制的含义
财物所以能够成为财产,关键在于占有,在于人和物之间客观存在的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这种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
在财产所有制关系中,狭义的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或归属权。它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它决定着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也决定着其他权能的行使和运用。
●产权的含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产所有制关系受到正式规则(包括法律规则、社会契约和组织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包括人们的文化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的承认和保护,在法权方面分别表现为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中前四个产权反映了所有制主体的权利和职能,合起来简称为“四权”。“四权”加上相应的收益权,就构成了全部的产权或财产权。
●狭义的所有权与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表现在:
(1)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没有所有权就不存在产权问题;(2)产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经济权利,没有产权则所有权的权益无法实现;
(3)狭义的所有权是产权的一部分。
区别表现在:
从所有制层面把握:狭义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表明财产的归属权利,即财产归谁所有、由谁支配、谁来收益的生产关系。产权属于经济运行层次的范畴,是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在财产营运中的权利关系,是指界定各经济行为主体占有和运用财产的权利边界和运行规则,即各经济行为主体涉及权利关系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如何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权责利关系。
●产权和物权的联系和区别
产权和物权都是有关特定财物的归属权。二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所谓物权顾名思义,系指直接支配有体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不包括无体财物如发明或著作等知识产权。而产权包括有体产权和无体产权,因此产权概念的外延要比物权宽泛。
其次,物权是法学范畴,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产权从经济学上把握,其意义在于各种经济权利如何在经济关系中体现和在不同权能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