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㈠ 中药专利的现状及相关保护
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的现状与思考
沈丽令鸟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中约90%为个人申请,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的申请约占10%。个人申请的授权率为30%左右,而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的授权率约为70%。
1993年中国专利法开放药品专利申请后,当年中药申请量即达到1700件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药的创新。近十年来,中药专利经历了申请量大幅度增长、显著下降和逐步回升的阶段。笔者将对中药专利申请的现状作如下分析与思考。
中药专利申请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一、专利申请人多为个人。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申请中约90%为个人申请,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约占10%。个人申请的授权率为30%左右,而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的授权率约为70%。由于申请人多为个人,申请中常常只有配方,既没有动物试验,也没有临床观察报告。可以说申请人提交的是一个未完成的发明,从而导致该申请不能被批准。这些申请虽没有获得专利权,但是其技术内容已经被公开,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利的。而且,对于我国中医药行业来说,也是不利的。因为在世界范围内,均可以检索到这些技术内容,无形中造成了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流失”。
二、发明点多在复方制剂上,而涉及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的申请相对较少,尤其是将有效成份提取为一个纯化合物的专利申请更加微乎其微。但是,后一种专利申请却具有更大的价值。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国外药物的冲击和技术垄断,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同时,提取纯药物化合物制备成药物,也有利于中药走向世界。因为,纯化合物避免了中药产品中的重金属、质量监控等问题,而这些正是阻碍中药产品走向世界的主要因素。
三、专利申请的代理比例不高,而且,在这些代理人中有中医药专业背景的很少。因此,在申请文件撰写过程当中,所使用的药名常常出现混乱,有的使用的是可以作为一种正名和几种异名的名称,有的甚至是当地的俗称,在公开出版物上从来没有记载过。而申请人又不能够证实这种名称的原料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开状态,导致该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被实施。这种由于药名问题导致公开不充分而不能被授权的专利申请,也占一定比例。
对中药专利申请的思考与建议
现状提醒我们,药厂、具有科研能力的医疗机构和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需要增强专利保护意识。由于这些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经济实力,更易于开发出高水平的具有专利性的中药产品,如没有专利的保护,产品上市之后遭仿制,经济损失将非常惨重。只有将这些中药产品处于专利保护之下,才能更好地体现这些产品的价值,同时也可体现出专利产品的优势,也就是可以防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同时,专利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非专利产品的价格。这样,一方面可真正发挥专利制度在中医药领域中的法律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可鼓励高水平中药产品的开发,从而进入良性循环。
(一)申请专利的时机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那么专利权将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应当尽早申请专利。但另一方面,由于包括药品在内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所以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的最佳时间。一般来讲,在作出药效结论后甚至在临床之前,即可申请专利。原因是专利保护的是一个具有三性(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在作出药效结论后即满足了作为专利申请的必要条件,不必等到临床试验,甚至新药获得批准之后再申请。而且,提前申请还可以避免在新药审批和公告过程中出现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可能性。
(二)申请文件的撰写
申请药品专利,在说明书中应当公开新的药物组合物或该药物具体的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效果的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这一点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避免由于公开不充分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三)申请专利的内容
在目前有关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的专利申请相对较少,尤其是中药有效成份化合物专利申请少的情况下,一方面申请人应当在积极研究的同时,对其技术方案进行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尽可能地采取更有效的保护形式。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宽,它包括有权禁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所有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采用什么方法制备和以何种方式使用,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应当尽可能地采用产品专利保护的形式。但是,某些用途专利,其保护力度有时也比较大。例如,首次发现了一种中草药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新的医疗用途,可以采用用途专利的保护形式,因为这种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很宽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注意。
中药是我国特有的资源,中药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一直占居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专利在中药保护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在中药保护中的作用,将是我们从事专利事业和中医药事业的同仁所共同面临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提高中医药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则是应引起全社会重视的问题。
㈡ 新都冠生园月饼现在市场上有卖吗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5)明确利益主体。现在的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是对被保护的中药企业所应该具备的规模条件未作明确要求。实际上,现在的知识产权战略完全建立在庞大的企业规模之上,技术创新主要是建立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基础之上,跨国制药公司庞大的企业规模、强大的技术力量、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是其经营知识产权的强大后盾。因此,未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明确地将品种保护向那些规模较大的中药制药企业倾斜,允许中药保护品种作价转让,使之成为促进中药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中药产业结构优化的工具。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14 10:51: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2.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3.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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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日本申请了中药的专利 中国还在用中药 算侵权吗
没错,日本人申请了大量中药方面的专利,从制剂到配方.
专利具有地域性,只在申请获专得授权的属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
所以,那些被日本人在日本成功申请专利的中药制剂和配方,如果中国公司把同样的产品出口到日本,就属于侵权.但是同样的产品在中国使用和销售就不侵权.除非日本人也把这些中药在中国成功申请了专利.
㈣ 天士力在发展中药现代化的同时通过大批专利构筑现代中药知识产权体系的观点。天士力拥有多少专利总数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天士力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拥有专利总数1436件,其中发明专利1320件。这些专利不仅为天士力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更为发展现代中医体系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㈤ 专利问题
什么是专利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
为什么要取得专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和革新。任何人发明创造了具有创新性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物料成分,或者对它们的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拥有自己的专利制度。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拥有人在这个国家就拥有了阻止别人实施其发明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最长的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为了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必需缴纳年费,通常是每年一次。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拒绝为那些在申请专利前就公开其发明的发明人提供专利保护,因此发明人应该避免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布或销售其发明。
专利的种类、保护期限及审查方式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申请人应结合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商业价值、市场寿命、费用等情况考虑申请何种专利更为适宜。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利益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1〕注意保密2〕进行可行性分析:检索国内外专利,查阅相关专业刊物,了解掌握同类技术或产品的现状,进行能否获得专利的可行性分析,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申请专利的两种途径
1.自行申请
专利申请人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申请,或到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是:100088.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州设有专利代办处,地址是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省知识产权局内。
2.委托代理申请
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家审批成立的合法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
委托代理申请专利的手续是:
1)与专利事务所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2)提供申请专利所需技术材料(法律规定:专利代理人负有保密责任)
3)交纳代理费和申请费
申请专利需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
3、注意事项
请求书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A href="http://www.sipo.gov.cn">www.sipo.gov.cn</A>)下载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格式撰写或准备
申请日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受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出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受理通知书。
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即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一般程序
1.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优先权证明和手续
3.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4.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㈥ 我有一个中药配方如何申请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6)中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扩展阅读: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㈦ 请问如何申请药物方面的专利
基本上已经没有新颖性了。申请意义不大。
㈧ 李红-中药生发专利所有人
在国家知识产权经过检索,没有此名称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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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对中药知识产权影响的因素有哪些
西医区分的不是很清楚,中医非常清楚,自己的药方就是自己的产权,独家专利!!学过中医的人都知道,要想抄药方有多难,要毕恭毕敬的给老师抄方,才可以偷偷的记下一些方子。。。。。
㈩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条路
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不占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软件与视听作品等等的版权主要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而要增强我们的地位、至少使我们避免处于过于劣势的地位,我们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是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走第一条路十分困难。从《伯尔尼公约》的修订过程和TRIPS协议的形成历史看,走第一条路几乎不可能。
就第二条路来说,我们应力争把“生物多样化”、“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视听作品等)的版权保护,促进了工业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在保护今天的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它们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生物多样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基因资源。基因资源与传统知识相似,可能是我国的又一个长项。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基因资源较丰富的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已经开始重视这方面的保护。我国仅仅在《种子法》等法律中开始了有限的行政管理。把基因资源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我国做得还远远不够。
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已经保护的地理标志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它们的权利主体均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同时,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又与人们熟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等的受保护客体有较大不同。所以,有人主张把它们另外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而不是与其他客体一样并列在一起。不过,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在这一点上,则是需要力争的。“力争”的第一步,就是本国的立法与执法首先把它们保护起来。
这种保护,首先是应当要求使用者尊重权利人的精神权利。例如,要求使用者指出有关传统知识或者生物品种的来源。如果自己创作的新作品或者开发的新技术方案是以有关传统知识或者生物品种作为基础的,必须说明;如果自己推向市场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就是他人已有的传统医药、民间文学艺术等,就更须说明。近年拿了中国人开发并使用了千百年的中药乃至中成药推入国际市场,却引世人误以为该中成药出自日本、韩国等国者,并不在少数。这对中国的传统知识是极大的不尊重。其次,这种保护必然涉及经济利益,即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问题。至于法律应当把付费使用的面覆盖多广,以便既保护了“源”,又不妨碍“流”(即文化、科技的发展),则是一个可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中国人在知识创新方面,并不比任何人差。我们应当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业已形成的高保护,推动国民在高新技术与文化产品领域搞创造与创作这个“流”;同时积极促成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目前尚处优势的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这个“源”。这样,才更有利于加快我们向“知识经济”与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