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
『壹』 船舶变更所有权怎么办理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
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
4.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贰』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你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叁』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扣押吗
(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
(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肆』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办理了《船舶所有权证书》还要办理《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权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证书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前者公示(证明)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后者是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法定必要条件之一。
打个比方,类似机动车,船舶所有权证书好比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证(大的绿本),船舶国籍证书好比机动车的行车证(小的蓝本)。
『伍』 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式
1.性质 建造中船舶抵押属于船舶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在英国,不可能对建造中船舶设定船舶抵押,因为根据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建造中船舶不是船舶,而是一般动产,可以设定抵押,通常的方法是转让建船合同,英国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受英国法影响的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如巴哈马、开曼群岛、马尔他、新西兰、南非等国。加拿大法律总体上受英国法影响较大,但对建造中船舶抵押可否登记的问题并未跟随英国。根据加拿大法,将要建设的船舶自建船合同开始执行起,或船舶建造开始以后,都可登记,可登记的权利包括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均认为建造中船舶可设定船舶抵押。中国《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可见,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性质存在法律冲突。性质不同,抵押权人的权利也不同,以英国为例,建造中船舶的抵押通过造船合同的转让进行,转让合同通常给予抵押权人在船东违约时占有和出售船舶的“合同”权利,该转让要对船厂有约束力,必须通知船厂,但若要求船厂不仅仅同意转让,还有必要在抵押权人与船厂之间签订独立的合同,列明抵押权人希望船厂履行和遵守的义务。而在船舶抵押中,抵押人违约时,抵押权人占有、出售船舶的权利是对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而不是一种合同权利,不需要相对人的配合。
2.设定主体 抵押人是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的人,一般而言,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处分权。是否具备抵押人的资格决定抵押是否有效,因此,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至关重要。建造中船舶不同于一般的船舶,它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明确,通常要在造船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才能确定。总体上,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但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船合同中总是包含一条“所有权过户”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第一笔分期付款一旦支付,船舶(包括在建部分、归于它的所有材料、部件)即成为买方的财产,造船厂只有留置权。一旦船厂将船舶交付给买方,船厂便失去其留置权,因为船厂的留置权取决于其对船舶的持续占有。 在德国,当事人在造船合同中约定,建造过程中的船舶是买方财产,该条款通常作为买方付款的担保。这种约定有效,且能对抗船厂的债权人,但与船厂签订船舶部件买卖合同,并保留所有权的债权人除外。另一种担保买方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支付现金的方法是:将船舶登记为船厂财产,同时为买方在船舶上设定抵押。 在法国,若是外国人购买法国船厂建造的船舶,则在最后交付之后,外国买方才能获得船舶的所有权。根据法国立法,建造中船舶交付之前,船厂被视为船舶所有人,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但只有法国当事人之间才能就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进行协议。据此,若是外国船东与法国船厂之间签订造船合同,则在交付之前,或者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只有船厂能就建造中船舶设定船舶抵押,外国船东不能通过抵押建造中船舶来融通购船资金。 在希腊,传统理论根据造船材料的提供者来判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若材料由买方提供,则买方成为建造中船舶原始的直接的所有权人;若材料由船厂提供,则船厂成为所有权人。但即使是传统理论也认为,不论由谁提供材料,船厂总是获得直接所有权。根据《希腊海商法典》(Greek code of private maritime law)第5条支撑的现代理论和法院实践,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希腊民法典》(Greek civil code)中有关建造合同的规定适用于造船合同,但第683条、第693条和第695条除外。据此,发出船舶建造指令并承担融资的一方是船舶的直接所有权人。《希腊民法典》第683条规定,若建造材料由建造方提供,则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条款可适用。这一条款被所有的造船合同排除适用,即造船合同约定,即使材料由船厂提供,也不适用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条款,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不以船舶的交付时间为分界线。第693条规定,买方对建造方的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不动产是10年,动产是6个月。就建造中船舶的建造而言,不适用第693条,而是适用《希腊海商法》第290条第 4款,该条规定的时效是自债权产生当年截止之日起两年。第695条规定,建造方对其建造或修理的买方的动产有留置权。造船合同对这一条的排除适用受到实践的批评,因为其剥夺了建造方保护其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是指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将货物销售条款适用于建造中船舶,即只有当船厂将船舶交付给买方之后,买方才能获得所有权。这意味着买方只有在船舶交付之后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船舶登记。若造船合同约定,船舶所有权依交付从船厂移转至买方,则船舶建造过程中的现金支付不影响这种约定,即船舶在交付之前属于船厂的财产,买方不能因此成为船舶的共有人,也不能进行附条件所有权登记;若造船合同中没有这种约定,则买方从一开始就直接获得船舶的所有权,可就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当船厂宣告破产时,建造中船舶不属于破产财产,买方可将建造中船舶从船厂移走,买方的债权人可就该建造中船舶主张权利。
3.设定客体 建造中船舶从造船合同的签订、造船图纸的设计、到龙骨的安装等,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什么状态的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各国的规定也存在差异。在德国,自安装龙骨并标上船厂的名字或号码起才可设定船舶抵押;而法国对设定船舶抵押的时间没有限定。在希腊,只要提供最后的造船合同即可,不要求船舶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陆』 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就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船舶所有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
(1)国家,目前我国的许多船舶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国家并不直接对其拥有的船舶进行管理,而是由国有企业法人直接经营,如属于各大远洋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属这种情况。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建造或购买船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从而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3)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合作)的船舶公司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在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4)个人 、合伙、联营等,他们可以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成为船舶所有人。
『柒』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 ,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版直接权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当新船建造完毕 ,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另外 ,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 ,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主要形式有购买旧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 ,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 ,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捌』 关于船舶所有权的问题
没有,你没有过户,不属于善意取得,你可以找A索赔,同时A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玖』 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的相片是什么尺寸
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需提供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拍船舶侧艏、侧艉各1张,正横方向2张;不得使用数码像机拍摄;拍摄时要求船名、船号清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证书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前者公示(证明)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后者是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法定必要条件之一。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a.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资料;
b.新造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c.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d.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e.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7)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8)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拍船舶侧艏、侧艉各1张,正横方向2张;不得使用数码像机拍摄;拍摄时要求船名、船号清晰) 。
『拾』 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哪儿办理
船舶所有权登记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每个地方的船舶登记机关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海事局。版
《中华权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