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
Ⅰ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失去原因
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也就是原来拥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因某种原因而失去所有权。使自然资源消灭的主要原因包括:
A.因法律剥夺而消灭,例如,没收地主土地。
B.因自然资源的消失而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资源的绝对消灭(煤炭被开采完)。二是自然资源的相对消灭(土地退耕还林)。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Ⅱ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首先,使用权的主体比所有权的主体广泛,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限定的范围很小,而使用权的主体十分广泛,几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
其次,使用权内容受所有权和环境保护及生态规律的制约,而不是无限制的使用。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按自然资源的类别,可以分为土地、草原、森林、矿产、水、海洋、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权等。
★按自然资源的归属分,可分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费分,可以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
★按使用权是否预定了使用期限分,可分为有期限使用权(分为次数性、阶段性、终身性使用权)和无期限使用权。
★阶段性使用权的享有以规定时间的长短为限。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Ⅲ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权属取得的方式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国家所有权内的取得。我国主要容有以下三种方式: 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Ⅳ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
项工作的总称。
它不仅是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进行自然资源评价、制定自然资源法规和规划、建立自然资源档案、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而且对一个国家发展战略的确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也有着重要意义。自然资源调查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的成果要按规定报送和建立档案;属于机密的数据、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变化,评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效果,为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确定开发利用目标和保护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自然资源档案立法。
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
A.资源开发许可证(注意实例)。
B.资源利用许可证(注意实例)。
C.资源进出口许可证(注意实例)。
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集中体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P166)。
A.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B.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C.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利用是一种使资源既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又不损及人类未来发展需要的资源利用。其核心是强调现代人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顾及未来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A.收税
B.收费。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我国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
★自然资源税: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如果从广义的资源税概念出发,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增殖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也应属于资源税的范畴。这里主要介绍狭义的资源税,其他资源税将在各资源法中介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被规定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该条例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范围、税目、税额、减税免税条件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仔细参看P167-168)
★自然资源费: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A.开发使用费:是在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这种费用,它直接源于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而不以是否有人类劳动的凝结或管理投入为转移。其费用的多少,通常根据开发使用的资源数量、面积以及稀缺程度、可获利益的大小确定。
B.补偿费:是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
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等。这类费用,通常根据恢复、更新所消耗、破坏的资源的实际费用征收,但也有的只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一定比例或数量征收,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等。
C.保护管理费:是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定费用。例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这类收费,虽然也具有对消耗的自然资源给予一定补偿的性质,但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而不是像开发使用费那样只是对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补偿。
D.惩罚性收费: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如耕地闲置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
Ⅳ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内入劳动而使一种容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集体可以因开发利用自然而取得新产生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因建设水库,蓄积水流而取得水库水体的所有权;将集体所有的荒山植树绿化,变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个人所有权的取得: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其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
Ⅵ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Ⅶ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A.按自抄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B.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Ⅷ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变更原因
A.因征用而变更:法律授予国家有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力。
B.因所有权主体的分立专或合并而变更
C.因依属法转让而变更: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只能发生有限的转让。
D.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国家出于公益的需要,可以采用以国家所有的一种资源对换或调换集体所有的一种资源的方式达到目的。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都会发生对换或调换。
Ⅸ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A.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B.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
C.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既可以与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怎样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1、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2、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3、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来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
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要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
(10)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扩展阅读:
1、逐步形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二元格局
中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格局,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囊括地权、房权、矿权等诸多权利,横跨陆海空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但也存在自然资源资产底数不清、所有者不到位、权责不明晰、权益不落实、监管保护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生态退化严重。
为解决上述问题,《意见》提出多方面主要任务,首要就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处理好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2、明确土地、矿产等为谁所有 归谁使用
《意见》提出,土地方面,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矿产方面,探索研究油气探采合一权利制度,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
海洋方面,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构建无居民海岛产权体系,试点探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权能。
3、到2020年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本建立
《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4、落实产权主体 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
专家指出,明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为此《意见》提出,要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研究建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全民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体制。
近年来,中国对体现生态空间概念的自然资源开展了确权登记和资产管理。从2018年年底起,我国将在5年内完成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大江大河大湖、重要湿地、国有重点林区、重要草原草甸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