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所有权
『壹』 民法所有权四项全能举例子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拥有了4项权能,便完全拥有了所有回权。
但这四项答权能往往是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举例:比如你把你的东西无偿借给朋友,那么“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都被你让渡了。 这时,所有权归谁?当然还是你了——你有权收回,有权出租,有权出卖,有权做任何处置,这就是处置权!所以说,处置权是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标志。
『贰』 物权法中“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占有首先是经验性的实证概念,表达了对物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状态。而构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有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
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占有的法律特征
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物权法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占有权的分类
占有权就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
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
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
『叁』 怎么看待腾讯表示微信持所有权,而消费者只有使用权
腾讯推出的通讯产品是国内现在互联网社交领域上最受欢迎的聊天软件之一。因为其方便、便捷的聊天界面以及有趣的内容推荐和游戏平台,进而吸引了各个年龄层的用户,累计用户超过了10亿,受众能力非常强。
在使用者享受社交平台带来的便捷的同时,聊天软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有些用户会因为在聊天中的一些不恰当言论引来官方的关注,这使得大众对个人隐私的安全性问题有所怀疑;还有的店主在利用微信账户进行收款时,会莫名被告知因操作违规而受到资产冻结。
对于这些疑问,腾讯方面的回应,微信里的账号所有权归属腾讯,所有的使用者只有使用权。
平台这么做可能会错误地惩罚到一些商家,但是,毕竟有错可以纠正,如果商家觉得是平台错误冻结了其资产,那么通过协商和沟通,平台也会解冻其资产,并且对其造成的不便进行一定的弥补。严格落实惩戒措施至少能让一些真正不良的商家受到惩罚。
个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公共平台回收账号的行为,有些网友觉得腾讯这样做不好,但是从前文所说的这些角度来看,一方面腾讯官方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清理网络聊天环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一些钱款交易的安全。另外,腾讯官方也认为,如果很多用户长期不登录账号账号的话也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
大家可以放心的是,虽然说账号属于腾讯平台,可是账号里的资产以及账号里的信息都是属于个人的,如果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况,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现在信息泄露的现象过于严重,我们通过社交网络发布的信息经常被泄露,作为使用者,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按照规则使用这些软件,遵纪守法,同时做好定期的信息清理,以防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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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马克思指出所有权形式本身就是一种什么
从大概念的角度来看,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舞蹈是一种动态造型艺术,人体本身是它内的物质载体容,不需要语言和文字等支持,就能以造型艺术表达主题。所以,也可以说,她的存在形式本身就是内容的表达。
但是,舞蹈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的舞蹈形式(分类)和舞蹈的内容还是两回事。
『伍』 形容所有权的成语
权倾朝野,成语,意思大致就是除了皇上神圣权利外也就是一人之下万专人之上的丞相或属摄政大臣那种人,或者就是皇上其实就是所谓的傀儡政权或受其控制,而由宦官专政的局面也可以说是权倾朝野。
权倾朝野的意思大致就是除了皇上神圣权利外也就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或摄政大臣那种人,或者就是皇上其实就是所谓的傀儡政权,或受其控制。而由宦官专政的局面也可以说是权倾朝野。
『陆』 一物一权的含义
(1)一物一权主义内容界定的分歧 尽管一物一权是物权法上的耳熟能详的名词,但关于其要旨如何,并非没有认识上的分歧。诸种学说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类:
其一,物权客体特定论。持此论者认为,所谓一物一权主义,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或者说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对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涵义,有的谓:“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推而言之,一物只能有一权,故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权,一物就有一权,故数个物不能成立一物权,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依此原则,一个物权之客体,应以一个物为限,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有的学者认为: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或者表述为“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于数个物之上。”以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来认识一物一权,莫如将其倒置而称为“一权一物”更为贴切。
其二,物权效力排他论。持此论者认为,一物一权是物权的绝对效力或者排他效力的表现,是对物权排他性的形象表述。其本来要表达的意思,为“一物之上当然不可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可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或者说“意指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立内容和效力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其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综合论。不少学者在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时,并不单独强调其是指物权的客体特定性或者是效力上的排他性,而是两者兼顾,将其表述为“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也有学者明确提出,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包括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与物权客体特定性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因而以物权的排他性原则或物权的客体特定原则来代替一物一权原则,均有不妥。
(2)对“一物”与“一权”之涵义的不同解释
具体到一物一权主义中的“一物”与“一权”应如何界定和理解,学者们的见解也存在着差异:
关于“一物”的认识,有“客观一物论”与“观念一物论”两种观点。恪守罗马法原有精神的“客观一物论”者认为,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一般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对于集合物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与设定财团抵押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的观念划分等现象,或者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来认识。更多的学者则持“观念一物论”,认为物权客体的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与其说是物理上的,莫不如说是社会的一般观念上的、交易上的、法律上的。就是说,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固然为特定性和独立性之物,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即使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在交易上认为具有特定性独立性之物,法律即可加以确认,允许它成为物权的客体。也即是说,一物一权中的“一物”,是指法律观念上的一个标的物,它既可以是单一物,也可以是合成物或集合物,而不是指客观事实上的一个独立物。
关于“一权”的意义,也有两种不同见解。有的坚持罗马法之传统,认为一物上之“一权”,仅指一个所有权(可简称“一物一主论”);也有的解释在现代法中,该“一权”并不仅限于指所有权,也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亦即一物之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效力相抵触的物权(可简称“相斥物权不得并存论”)。
(3)“宽泛”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之要旨归纳 由以上的考察分析,足见一物一权主义并非其字面意义那样简单。依多数学者之见,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罗马法上,一物一权中的“一物”,原则上是指物理上或客观上独立、特定的一个有体物:“一权”亦仅指一个所有权(为便于表述,我们姑且将此种界定称为“严格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而在现代生活中及法律观念与法律实践上,一般认为,“一物”的衡量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指在“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与独立性的一物。客观上的一个独立物,自可成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客观上、物理学意义上的一物,可以在法律观念上被分解为或者说被视为数物(如建筑物之区分所有权、土地通过登记的观念区分等);客观上或物理上独立的数物,法律观念上也可视为一物,而在其上设定一个物权(如集合物所有权、数物的一并抵押、财团抵押等);物之部分或成分,若与物之整体分离或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而有排他的可能性(如取自土地之砂石、地上及地中之空间),亦可为物权之客体。另外,现代法上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已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和权利,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随着“以物之所有为中心转向以物之利用为中心”和他物权制度的发达,现代法上所谓一物一权主义中的“一权”,也不再局限于所有权,而应包括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在内的各种物权,其意义也不再拘泥于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而是强调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抵触的物权。
据此,对现代物权制度上的一物一权主义,依前述综合论者的所作的内容较为宽泛的解释(姑且称为“宽泛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可将其要义概括为两个方面、四个要点:
第一方面,为“一权一物”,即一项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特定、独立的一物。其要点之一,是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法律观念上的)一物;要点之二,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
第二方面,为“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不得并存相抵触的两个物权。其要点之一,为“一物一主”,即一物之上绝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但不排斥所有权的共有);要点之二,为“相斥之物权不得并存”,即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
(4)“严格”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观念的重申 近来,有学者针对理论界关于一物一权主义在解释上的诸多分歧,提出一物一权主义的准确涵义之解释,应以多数日本及台湾学者的见解为妥当,即:“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诸多大陆学者所作的“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物权,而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之解释,并不准确。原因在于,一物一权主义为物权法学说上的归纳,目的仅在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之间的关系:其一,物权标的的独立性决定了一物之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故只有完整的、独立存在的“一物”才能成立所有权;其二,物权标的的同一性质决定了所有权必须设定于一个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有数个物所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而如果将“一物一权主义”扩张适用于他物权,则明显缺乏逻辑支撑,因为一物之上显然不止仅能存在“一权”,而是可以有“数个”物权并存。因有这种限定,则以集合物上得设定“企业担保”、“财团抵押”等新型担保物权为由,认为其构成对一物一权主义的挑战或认为一物一权主义应予修正,理由并不充分。因为集合物之抵押权与集合物之所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法律承认一个抵押权得设定于集合物,不等于承认集合物上得设定一个单独的所有权。基于交易的方便或经济价值、整体效用上的需要,数个不同种类的物得被“捆绑”起来作为集合物而成为“一项交易的标的”,但并不等于集合物必须被视为一个独立物,更不等于集合物上必须设定一个单独的所有权。将集合物作为一个独立物并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即无必要,也不可能。因为,在以集合物为标的交易中,构成集合物之组成部分的各独立物,其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因其为集合物的构成部分而与其他同类物有所不同:集合物中不同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仍须个别进行,集合物中的动产,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变动也只能依每一单独动产的交付而完成。尤其是,如果非要在集合物上设定一个“所有权”,则还必须圆满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将集合物作为一个整体而单独设定了一个所有权,那么,构成集合物的各独立物上的所有权到哪里去了?
重申原本或严格意义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的学者,还对一些学者借论证集合物上得单独设定一个统一的所有权而为双重所有权理论或者变形的双重所有权理论寻找某种新的依据的倾向,以及所谓的“法人财产双重所有权理论”提出了深刻的批评,并表明“一物一权,不可动摇”的态度。
我们认为,以上论述中关于一物一权的应有涵义及集合物上不能成立单独所有权等观点的论证颇为深刻、精到,值得重视。不过,此“严格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虽值肯定,但其是否就一定应居物权法基本原则之“高位”,仍有探讨的余地。
『柒』 实际占有一个物,就表示拥有了该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的、添附、善意取得、公用征收。
继受取得包括:继承、买卖、互易赠与
所以实际占有并不代表取得了所有权,具体要看实际占有的方式。
『捌』 房屋所有权证明的问题及如何书写
编者按:无论买房卖房,还是继承,都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如何开具房屋所有权证明,也成为大家继续解决的问题,曾经的一位网友也也到过不知道房屋所有权证明如何开具的问题,他是这样说的:十年前与婆婆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产证是婆婆姓名,最近有可能拆迁,兄弟想占此房。目前除了婆婆,无人无证明能证实当年购房有我出资一半。现阶段应如何证明,以避免遗产分割时出现问题因婆婆年事已高,无法去公证,如手书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才可有法律效力?如有法律效力,证明内容应包含哪些方面?是否还需要第三证人在场或录音录像为证?非常着急,盼速解决!面对问题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公正员请来、律师请来。医生请来(用于证明你婆婆不是老糊涂,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意思)同时请你的那个兄弟在旁观看。然后对这套房子进行公证。证明双方共同出资。出资金额多少自己弄清楚。同时约定,该房屋待老人死后归你方所有,兄弟按照老人出资部分作价由你给付金额。房屋所有权证明书怎么写? 房屋所有权证明书 兹证明座落在台州市椒江区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地方的房屋情况如下: 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次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房屋的土地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