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版权产权 » 著作权机制

著作权机制

发布时间: 2021-01-26 05:29:52

㈠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怎么下载专利文件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专利文件执行如下操作:

1、打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sipo.gov.cn/,点击右下方“专利检索”,进入专利检索页面

    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

(1)著作权机制扩展阅读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主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六)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

1.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二、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准备不同的文件。

(1)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具有说明书附图时须提供)。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

(3)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关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权授予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根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根据,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它是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它是一种包括另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进一步加以限制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进行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十分严格、准确、具有高度的法律和技术方面的技巧。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软件专利和软件着作权有什么区别?
着作权和专利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区别很多,软件着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产生的,也可以进行软件着作权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效力.着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盗版.
但是,你的竞争对手往往并不是卖盗版的小商小贩,他们可能也是软件开发人员,如果他们研究了你的软件,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编写软件,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着作权.例如,采用不同的编程语言编写,就完全可以回避你的着作权.但是,无疑,他们偷窃了软件中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软件的构思.总之,软件着作权无力保护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
软件专利就比较权威一些
1、专利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因此必须积极申请.
2、软件申请描述的是软件的构思(一定要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主要是你的软件流程图的内容;采用何种语言以什么具体的语句实现,专利并不说明;授权以后,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软件专利的保护力度就比软件着作权的保护力度大的多.
综合一下就以下四点:
1、软件版权保护的是内容不被抄袭,软件专利保护的是方法不被盗用.
2、软件版权代码写完就自然受保护,而软件专利需要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才受保护.
3、软件都受版权保护,但只有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软件技术才能申请为专利.
4、在中国申请软件专利最好能和硬件结合,比如网络版软件术,可以和客户端、服务器端的计算机如何发送指令、如何响应进行结合.

㈢ 文广新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简称文广新局。属于国家机关,主管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等。

职能介绍:

(一)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组织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研究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参与规划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全市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挖掘和传承工作,管理博物馆事业。

(五)监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市场,负责办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等相关行政许可,指导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六)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印刷、发行行业,负责对印刷业和出版物内容、出版活动的监管,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七)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事业,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播出情况的监管;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3)著作权机制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文化事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各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把握舆论导向。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五)、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监督管理地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的发放、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审核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对地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规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指导搞好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络

㈣ 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论述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分配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各方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立足点,其体现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之精髓.在当代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始终是永恒的主题.作为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石,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指南。从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看,在著作权法中确立利益平衡原则是一个渐进过程,著作权法在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是适度的保护水平、追求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确保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近等。

著作权这一权利的授予具有独特性,这在于权利的赋予具有特定的政策目标,像美国《宪法》的著作权政策目标通常被描述为在授予著作权人和公众权利之间的一个精妙的平衡。著作权法则是调整因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被认为是一种平衡的设计,在限制获得保护作品的成本和对作品提供激励所产生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问题。”著作权法是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精妙平衡的法律机制,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

㈤ 数字出版的完善法律制度

(一)完善数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中也未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制,实践中需要借助《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出版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出版行为予以规制。因此,在数字出版日新月异的当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构建层面完善对数字出版行为的规制。一方面,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数字出版物的作品属性、明确数字出版保护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动数字出版专门性法律的出台,对数字出版行为的含义、数字出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数字出版涉及的特殊问题等作出更为细致、妥善的安排。
1.明确“数字出版”的含义
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差异最终体现在价值增值方式的变革。传统出版价值的实现需借助于传统物质生产方式;而数字出版价值的实现则直接体现在数字化、网络化流程中。
这种逐步摆脱了物质载体和物理空间的数字出版方式,引发了出版行为在获取、制作、发行方式上的变革,这种改变也直接突破了传统出版的概念。在法律上界定“数字出版”的概念,应当关注如下几个要素:首先,数字出版应当是一种合法的出版行为,即数字出版的本质还应当是出版,应当遵守我国出版领域的法律规制,包括出版主体的资质要求、出版物的审查要求和出版内容的限制性规定;其次,数字出版形成的数字出版物应当是经过编辑的、具有特定形态的作品,即数字出版行为区别于一般的互联网服务行为,必须产生为著作权法肯认和保护的作品;最后,数字出版的概念必须突出数字技术和数字化传播手段的特点,尤其是需要强调内容形式、内容制作和内容传播的数字化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参考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给出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数字出版”界定为“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形成数字化作品,并通过数字化手段传播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
2.明确“数字出版物”的属性
当前数字出版的发展方向是由单纯的作品数字化向数字化复合出版发展,多媒体的表现手段成为数字出版的发展趋势。然而,多媒体的法律属性一直没有明确,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所谓多媒体,“是指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融合了数据、文字和图形处理以及音频、通信等技术,从而具有将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声音等多种信息同时或交替表达、交流以及分析处理能力的结合体。”
简而言之,多媒体应当具备多元素结合、信息技术辅助和交互式使用的特点,其包含的文本、图片、声音等元素本身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但是对于这些元素的结合所形成的综合体,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其应属的范畴,对于一部分运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数字出版的出版物,一时在著作权法上难以找到恰当的所属类型。有相当一部分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多媒体作为一项新的作品类型加以规定和保护。这已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诸如日本的《量子媒介法》、德国的《信息和通信服务法》等。
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推进过程中,宜增设“多媒体作品”为一项全新的作品形式。在法律修改之前,可通过发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多媒体作品的定义和保护方式,并将符合多媒体性质的数字出版物纳入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范围。在法律尚未修改、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之前,对于多媒体类数字出版物可以参照著作权法中有关“汇编作品”的规定进行初步保护。
3.明晰“数字出版者”的权利
数字出版者是数字内容的传播者,其主体包括传统的出版商、技术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等,其对数字内容的形成和传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到数字时代的到来,传播者从来没有在著作权价值和功能实现过程中介入如此之深,发挥作用如此之大。正如上文提到,作为资金、渠道和技术的投入方,数字出版者作为数字出版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一方介入到数字出版物的产生、数字出版物的传播以及数字出版物的价值实现过程中。但是,与数字出版者在数字作品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不相符的是,我国在专门保护传播者的邻接权制度中,并没有提出对于数字出版者的保护,甚至对于传统出版者的保护也较为有限——仅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而且在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大多数学者的观念中,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应该限于保护印刷版本整体,而不涉及原版的图形标识。
在数字出版条件下,对于数字出版物中特定元素的使用相对较为便捷,数字流媒体成为出版的主流,数字出版物往往加入了互动性,在数字出版物进入使用者的终端时,会自动根据终端的情况(如,终端屏幕的大小、分辨率、形状)调整数字出版物的版式,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习惯调整数字出版物的布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对数字出版者提供“整体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将不能有效反映对邻接权人经济投入的回报。因此,在著作权法进行修改过程中,我们应当将数字出版者的权利范围予以扩大,在整体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之外,赋予数字出版者以下一些权利:一是复合出版权,即数字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以其数字出版物为蓝本制作生成其他数字格式下的出版物的权利;二是内容再提取权,即数字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将数字出版物中的素材内容全部或核心部分实质性地、再现性运用于其他出版物中;三是反复利用权,即数字出版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数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内容。
(二)完善数字版权许可制度
1.完善准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是一种非自愿的许可制度,是著作权取得过程中对授权许可制度的重要补充,其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上、效率上的考量。正如波斯纳所言,在一般情况下,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为有效地手段,但是在市场决策成本高于法律决策成本的情况下,资源配置问题应由法律制度来解决。
法定许可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版权保护和版权价值实现之间的不匹配,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性的介入来实现利益最大化。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第43条第2款、第44条对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出版者权的法定许可、表演者权的法定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法定许可和播放者权的法定许可等情形进行了规范,授予了相关的传播者无需经权利人授权而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但需要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这五种法定许可中,有一种显得比较特殊,即对于出版权的法定许可,在作者通过事先声明保留的情况下,法定许可制度将不可适用,对于这种不是很彻底的法定许可制度,有学者称之为“准法定许可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被认作“默示许可制度”,在本文中笔者将其称为“准法定许可制度”以便于论述。
根据数字出版海量授权需求以及价值实现特性,应当拓宽数字出版权的“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情形、适用作品的类型,同时改良授权条件的形成方式和适用条件。首先,应当拓宽“准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不应仅仅限于纸质这种有类型,应当实现纸质与数字化样态之间的双向互通,实现纸质媒介与数字化媒介的相互转载、摘编许可。即数字出版条件下的“准法定许可制度”应当适用于纸质媒介之间、数字化媒介之间和纸质媒介于数字化媒介之间相互转化的各种情形。其次,应当扩大“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作品的类型,现有制度仅仅适用于文字作品等平面作品表现形式,对于多媒体集合形式的数字出版物而言,将这种转载、摘编行为拓宽到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形式将是真正发挥“准法定许可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再次,应当借鉴“出版公告制度”,将授权条件的确定更加公开化、公平化,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数字出版商“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数字出版商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数字出版商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数字出版商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数字出版商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如果无法找到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可以将报酬支付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后,限制“准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条件,尤其是应当明确所使用作品应在超过第一次出版的盈利周期之后才能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前一次出版行为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能确保法定许可制度这种非自愿许可行为不会过度侵犯授权许可这种自愿许可行为的利益边界。但是,具体时间限制性条件的确定,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有学者认为这个时间规定为半年为宜,但笔者认为可以更短。
2.倡导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权利人取得权利的途径往往有两条,一条是通过授权许可这种自愿许可方式获得,另一条是通过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非自愿许可方式获得。目前,我国数字出版非自愿许可制度较为滞后、适用条件较为严苛,如何拓宽授权许可的通道和途径、创新授权许可的方式将成为现阶段解决数字出版商内容需求旺盛和授权效率低下的矛盾的必由之路。考察现有的权利授权模式,主要有直接授权、间接授权和默示许可这三种类型,这些授权形式大多是封闭式的授权模式,造成权利拥有者长期处于待价而沽的状态,而权利需求者则面临着无米下锅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权利拥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上述关系不利于授权许可活动的开展和版权交易的繁荣。
为解决上述难题,一种被称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协议,简称“CC协议”)出现在人们视野中,这为数字时代知识共享和传播带来了福音,同时也为数字出版的授权模式探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广义上讲,CC协议是授权要约模式的一种,是由知识共享组织于2002年12月发布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构成,供广大社会公众免费自由使用。该协议目的在于帮助文学创作者、艺术家、曲作者等创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标识自己作品的权利状态,并向其他使用者提示自有使用的范围。该协议由“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和“相同方式共享”等元素构成,根据特定的规则组合后CC协议主要有六类核心许可协议,分别是:“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业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和署名(by)。”
以“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协议为例,其是指他人只要注明作者的姓名并与作者建立链接,就能合法使用并与他人共享该作品,但是使用者不能对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商业性质的使用。在作者创作完作品后,可以选择 CC 协议所提供的任何一种范本,在完成选择之后系统将会生成三种表述方式的许可协议,分别是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数据,提供给作者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使用。
自2002年以来发布,CC许可协议以来,知识共享组织已对其进行了三次版本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CC协议3.0版本)更新于2007年初,4.0版本的公开讨论正式在进行中。
与此同时,CC协议的本地化工作也在不断的推进,2006年3月29日,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在北京发布,CC中国大陆项目官方网站也开通运营。
如今,网易、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以及专业视频网站在网页终端或者手机终端上陆续开辟了“公开课”平台,这些公开课平台提供了大量包括耶鲁、牛津、斯坦福在内的多所著名高校提供的免费教育资源,极大地便利了公众对于高质量、低成本学习资源的获取。这些公开课平台所使用的资源就是国外采取CC协议发布的开放教育资源(Open Ecational Resources, OER)。可以说,CC协议引入中国后已经影响着中国人文化消费生活,并将有助于繁荣我国的文化产业。实践证明,在数字出版过程中倡导开放式的版权自助服务协议,采用CC协议这种知识共享型的许可协议,将能够有效保障作者版权的保护和价值的实现。
3.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权
数字出版带来大量频繁的版权贸易需求,这种高频率的海量版权授权需求催热了人们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追捧,寻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突破成为了人们解决数字出版授权困境的主要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对著作权人不便自己行使或难于事先的权利进行的统一管理。它是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作品的使用者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的一种社会行为。”
各国著作权法中对集体管理的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将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二是著作权法规定某些权利强制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三是延伸性集体管理。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代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转付使用费以及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以授权为基础而衍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在数字出版条件下将很难适应现实需要,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已经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一步完善自身职能、权利人更加充分地实现作品价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实现获权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体管理,即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时,不仅有权许可会员的权利,还可以许可非会员的、但法律规定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非会员可以事后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从而禁止使用者进行相关的利用。”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得到非会员的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与使用者签订的一揽子有效的许可合同,但是应当向非会员分配报酬,同时在非会员事后明确拒绝该种延伸管理的情况下这种管理将无效。这种延伸管理制度是一种受到严格约束的制度,权利人具有较为通畅的“退出机制”,不必担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权利人权利造成损害或者使集体管理组织形成不合理的垄断地位。在数字出版条件下,面对海量的信息传播、瞬息的传播速度、广域的传播空间,内容授权工作开展若仍然依赖一对一事先授权模式,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将荡然无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对井喷式的作品创作环境,要做到全面的事先获权自然不可能,但是使用者在数字出版条件下仍需要拥有一条无风险、能够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授权通道,退一步讲能够找到一个通过向特定主体缴付许可使用费从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以降低出版的侵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非会员权利的延伸管理权显得格外重要。而且作为全国性的、特定领域内唯一的非营利性著作权管理组织,理应承担起非会员报酬的收取和转付这项工作。当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在较为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基础上,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且运作成熟良好,另一方面集体管理机制较为完善,如建立了成熟的许可费收集分配机制、完善的数字处理技术、高水平的国际协调能力等。
因此,在酝酿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之初,我国必须出台更为详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版权的授权、版税的收取以及版税的分配等内容予以更为具体的规定,以建立起更为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
(三)完善数字版权转让制度
数字出版的出现,完美地实现了技术与艺术的结合,也为两者的聚变提供了能量释放的平台,使得传统出版内容获得了价值增值的全新通道。“著作财产权的财富性和商品性意味着利益分配和交易的必然性;而著作财产权的传播性和实用性则体现了交易的可行性。”
数字出版本身借助了数字技术、利用数字平台,从而繁荣了数字版权转让市场。在实现数字版权价值增值的过程中,数字版权转让是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完善出版物版权转让,促进版权转让市场的繁荣,将成为构建新时期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必须关注的问题。
1.推进版权转让公共服务市场化、信息化
一般认为,“版权公共服务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由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在公共领域内围绕版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就是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一般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协会、作品登记机构、版权代理机构、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交易中心等。版权公共服务可以包括贸易辅助、纠纷解决、信息支持、教育宣传等内容。我国版权公共服务起步较晚,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版权转让的公共服务更是寥寥无几。完善的版权公共服务能够极大地提高版权转让的效率、降低版权转让的风险,进而大大促进版权交易市场的繁荣。
因此,高质量的版权公共服务、健全的版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的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将能有效实现版权交易环境的优化。完善版权公共服务,我们需要根据数字出版的特性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要“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在宏观上,通过将一部分竞争性、经营性强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项目推向社会,节约资金投入到其他基础性数字版权公共服务中去,在坚持非营利性的基础上,引入多主体的竞争机制和多元化的激励机制,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创新服务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在微观上,在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内部引入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市场化管理模式,“将董事会制度引入其治理机制。董事会的成立,改变了传统由政府全盘管理和运作公共服务机构的做法,使政府从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解脱,也使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向更加专业化、更具效率的方向发展,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务机构的组织治理机制和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完善信息化运作机制。数字出版条件下,版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版权服务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首先,版权服务需求产生变革。面对数字出版需求的海量信息和快速传播,版权的权利类型复杂化、权利主体扩大、侵权几率增大、网络取证困难。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基础性版权服务将极大延伸,全新的版权服务内容将大量涌现,只有利用版权信息化运作机制才能有效面对信息化对版权服务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版权服务提供方式产生变革。依靠网络进行版权宣传教育、交易平台建设、信息披露传递,不仅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方便了权利人的参与和社会的监督。所以,在具体建立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过程中,要以国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为契机,积极将信息上网,推动无纸化、电子化、信息化运作,以便于数字版权贸易的开展。
2.搭建转让平台,延伸服务的环节和层次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巨大交易风险已经极大地限制了版权转让市场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于数字版权转让而言,我们需要为其搭建一个更为透明、更为可靠的版权转让平台,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加全面的版权信息、更加安全的交易环境,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交易效率。版权转让平台应当能提供“四个环节两个层次”的服务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版权转让平台提供的服务贯穿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环节,在创造环节,服务内容主要集中于鼓励创作,通过营造全社会崇尚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来激发作者创作的热情;在运用环节,主要通过交易平台运作、版权评估等方式为版权运用提供便利,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现权利的全面保护;在保护环节,主要通过集体维权、纠纷解决等方式提供支持;在管理环节,指导企业进行版权经营管理,制定企业版权战略,提供版权知识培训等服务。上述“四个环节”的服务应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总的来说,以版权交易中心为主体构建起版权转让平台,并提供相应的版权转让服务,将进一步满足数字出版对于版权授权的需求。版权转让平台在数字出版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可分为基础性版权服务和其他版权服务两个层面,基础性版权服务主要属于保障性的基本服务,市场化能力较弱,不宜推向市场,基本上靠政府财政支持,如版权交易平台搭建、版权纠纷调解;其他版权服务,如版权诉讼代理,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减少政府财政在此领域的支出。这种不同层次的划分,有助于我们在优化交易环境过程中,更加有效地利用国家资金,并引导社会对数字版权转让的投资热情。同时,版权转让平台的服务功能应当加强,建立以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全过程的版权转让平台,并且提供多功能、多范围的版权综合服务技术支持将能够极大推进版权转让的实现,有助于版权转让市场的健全。
近年来,我国版权交易中心发展迅猛,版权转让平台发展势头强劲,但是在数量增加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质的提升,尤其是自身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优势的培养。目前,仅北京一个地区就已经出现三家版权交易中心:北京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版权交易中心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因此,当前亟需对于同质性、业务相近的版权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若干个区域性、行业集聚、实力雄厚的版权交易中心。“一个权威的、在线的版权交易平台,将会极大地方便数字版权交易。到时候作为版权买卖双方只需要在这个平台上选取版权然后付费就可以了,让这个平台承担版权审查和信息明确的工作,这样就会使得版权交易规范化。”
由行业内较有影响力的组织牵头搭建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成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如为了帮助报纸和广播公司等媒体从手机及其他无线设备的新闻服务中获得更多利润,美联社决定成立一家数字版权交易中心。该版权交易中心将代理会员媒体的报道、照片及视频的许可谈判事宜。除抽取大约20%的管理费外,其他一切版权收益均归会员媒体所有。

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您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内设分局,主要分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有14个下设部门,分别为:

  1. 市场监管综合处

    主要职能:承担市场监管日常业务的协调、综合性文稿等综合性事务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业务的督办反馈;承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交办的综合性工作。

  2. 市场处

    主要职能:负责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完善市场监管治理机制;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整治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

  3. 标准处

    主要职能:指导深圳标准建设,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打造深圳标准的格局;统筹深圳标准法规体系建设,拟订深圳标准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深圳标准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推进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深圳标准建设;推动各行业各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制定更高水平的深圳产品、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多层次、创新性、引领性的深圳标准体系;宣传推广深圳标准理念,组织开展标准基础和前沿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标准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深圳标准认证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4. 质量处(认证监管处)

    主要职能:指导深圳质量建设,推动建立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内涵发展、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深圳质量工作机制,促进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质量发展格局;统筹深圳质量法规体系建设,拟订深圳质量和质量强市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加强质量政策措施与产业、科技、金融、财税、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协同;组织拟订促进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质量的全面提升;宣传推广深圳质量理念,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深圳质量指数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深圳质量实施情况考核评价;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和认证监管工作,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及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依法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

  5. 公平竞争管理处

    主要职能: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和案件调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6. 知识产权促进处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知识产权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组织实施重要行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研究。

  7. 知识产权保护处

    主要职能:承担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代理市场规范整顿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承担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8.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主要职能: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调解消费争议;宣传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 企业信用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主要职能:组织构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组织实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组织指导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工作。

  10. 广告处

    主要职能: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管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广告监测工作;核发广告登记证;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11. 计量处

    主要职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监管市场计量行为、商品量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管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计量认证实验室;监管能源计量工作。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主要职能:依法组织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及充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检查、监督抽查、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指导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业务;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组织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指导特种设备风险预警;组织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投诉和事故。

  13. 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处

    主要职能:监管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拟订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开展电子商务的网络监测工作;指导电子商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

  14. 前海发展促进处

    主要职能:拟定市场和质量监管职能范围内促进前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服务前海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前海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工作;参与前海发展政策的调研、制定工作。

相关扩展: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商事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督促相关审批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商事主体加强监管;组织实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三)依法承担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统筹推进深圳标准建设,牵头制定深圳标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行业各领域采用国际一流标准,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建立健全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深圳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基础和前沿研究,推进深圳标准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法开展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

(六)统筹推进深圳质量建设,牵头制定深圳质量和质量强市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质量全面提升;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深圳质量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法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

(七)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责任。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组织实施专利优惠、鼓励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担专利、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活动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建立有利于新技术应用的新型准入和监管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应急管理和产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

(九)统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性规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十)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以及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指导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十二)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处理消费者投诉。

(十三)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及检验检测机构。

(十四)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料来源:

网络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㈦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机制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以文字形式创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与协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都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不需交纳会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