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版权法
『壹』 [求助]电视片中使用电影片段的版权问题
对于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电影作品,选取该片片段(总共不超过3分钟)剪辑回到电视专题片(非答新闻节目)中,并在电视媒体中播出或制成音像制品,应当经得电影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版权费用。
因为这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1款16项所规定的“汇编权”: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10条2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10条3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不好意思,请再解我一惑:《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知这里的“适当”作何理解?我们这部电视片的目的就是介绍和纪念老一辈的电影明星,引用电影片段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该演员的代表作,说明他的艺术特点,且每部影片我们引用的长度不超过3分钟,不知是否在“适当”范围内?
『贰』 电视上的新闻类节目有版权吗,可否上传到网上播放
您好!所有电视节目都有版权,但擅自上传到网上是否属于侵权还需考虑具体用途,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的限制,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提出进一步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意见。
『叁』 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
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是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也就是该片的制片方。电视剧著作权已经交易的按照交易后规定的权属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3)电视版权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肆』 电视节目版权是指什么
深圳路浩知识产权回答您:
以下作品可以申请作品著作权专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属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伍』 电影或电视剧版权问题!
电视剧盗播与抢播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广义的盗播指在未获得合法播放权授权的前提下私自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播放行为,其中盗播行为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电视台,还包括各类在线播放网站、移动视频终端等,而被盗播的内容也不局限于影视作品,还包括现今流传甚广的MP3影音唱片文件。
电视剧市场初期,许多地方电视台私自刻录电视剧光盘,然后播出,这种盗播原来是很猖獗的,后来经过整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随后,盗版影碟成了电视剧版权受侵的主要原因。目前,电视剧的网络盗播已经日益扩张,电视剧的网络版权遭遇侵害,占据了盗播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网络盗播的影响面和危害度都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电视台盗播。通过网络搜索,电视剧在近期被网络盗播的情况为数不少,2006年夏天,38集电视连续剧《封神榜》还在后期制作中,就已有23集被挂在了网上,而提前下手的居然有60多家网站;2007年初《卧薪尝胆》、《大宋提刑官2》两剧除了发行音像制品外,没有授权任何一家网站提供网络下载,现在已经发现全国有70余家网站提供这两部剧的下载服务。央视一套播出的82集的《贞观长歌》,也被不少网站非法在线播放或下载。
『陆』 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有哪些
首先是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投资人在付出合理的对价以后,一般会要内求剧本的著作权归委托方所容有。作为谈判或商务对价条件,作者当然可以要求保留著作权。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则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其次便是在按剧本的写作进程分期或分段付款的过程中常出现的履行争议。为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某些合同条款产生分歧理解,或防止在合同履行的某个阶段出现非善意履行的情况,作者可以在这一阶段多加注意。
『柒』 浅谈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
浅谈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现实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中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还有待完善,各国的保护状况也不尽相同,如何在促进行业发展和版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被业内人士关注。由于电视节目制作的特殊性,使得互相借鉴、模仿、克隆司空见惯。那么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小编想大致有以下两点:一、明确保护客体范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曲折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是如此。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内,也不免遇到一些困境。首先是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具体范围难以界定。电视节目模板通常分为书面模板和电视模板两种。对于前者,保护的客体可以依据书面说明的详细描述来确定,对于后者的保护范围就颇具争议。笔者认为,由于电视节目和戏剧在制作过程、创意部分具有相似之处,可以参照国外对戏剧结构安排进行的保护。如果在现有电视节目模板的基础上再创作所形成的作品,又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1、未获得电视节目制作人同意的私自模仿后的再创作,这不能受著作权的保护。2、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电视节目版权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再创作的,同时这也涉及到第二个问题,模仿与独创的界线问题。二、完善法律保护制度需要对独创与抄袭进行正确认定。电视节目模板的抄袭不同于一般作品的抄袭。大多数情况下不再是书面模板的简单复制或是制作上的完全复制。在电视节目制作中,节目的展开、布景、环节、主持人都不同,但是节目的风格、结构性安排甚至情节又会有惊人的相似处,如此一般的高级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呢?具体到认定是独创还是抄袭上,判断是否实际抄袭原告作品中用以编织故事的文字并不是构成作品之间实质相似的条件,角色、情节、事件以及事件发生的背景实际上是一种结构性抄袭,这种抄袭并不是完全借助语言来完成,而是非字面相似的结构。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捌』 电视节目的版权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在版权时间内自行刻录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到光盘里去卖
首先是侵权行为,需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同时会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盗版数量足够大,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比如1万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