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所有权的法律
『壹』 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现实问题
龚某花250余万元购买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所在的小区公共道路上有停车位50个,龚某入住后,一直将自己的车子停在其楼下的地面停车位上。但在该小区物业入驻之后,竟然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经过多番交涉未果后,龚某遂将该物业诉至法院。那么,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物业无权向小区居民收取停车费,因为该地面停车位均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贰』 产权车位没有产权证,只有一份《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没产权的车位只能以转让的形式交易,因为没有产权,是不能买卖的。除了无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可能有产权出售之外,小区物业还会在地上划车位出售,这些都是不具有产权的车位,严格来讲,这些车位是不具备出售条件的,物业公司只能以租赁使用权的形式出租。
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归属,我国《物权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规划时便确定的停车场,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车位,应该是占用小区道路的临时停车点。房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库时要分清其类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产权证:
产权证一般是指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办理房地产权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叁』 谁可以详细说说 小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的归属
优先适用物权法哦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答案补充 最详细的了没更详细解释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这也就是说,法律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答案补充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里的“首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这实际上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尽管法律允许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区居民的停车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须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业主没有满足需要前,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从这点上看,再次说明了与优先购买权的区别。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则可以卖给业主以外的人。但按此款规定,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在出高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不能出售。
『肆』 停车位产权和使用权怎么区分
1、使用年限不同:
(1)使用权车位:通常50年,如果期满后,继续使用要重新购买。
(2)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1)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2)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权利不同:
(1)使用权车位:指车位只有使用权,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缴费,否则停止使用。
(2)产权车位:指这个车位就是你的,拥有所有权。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使用权车位仍然归属开发商。
产权车位: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购房者有产权证明。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缴费。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4)停车位所有权的法律扩展阅读: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伍』 小区地上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应该属于谁 现在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吗,谢谢
1、这要看小区地上停车位设置的不同情况而定,暂时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2、例如有的小区是停车位不足由绿地改建的;有的是一开始就由开发商报建的固定车位;
3、其实在我国整个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我们都是只有使用权;包括私有住宅;
4、小区地面车位位置使用权其实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公司负责执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觉得收费过高或者是车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6、共同商讨审议新的方案来执行当然要有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5)停车位所有权的法律扩展阅读:
物权法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4、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
5、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
6、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7、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陆』 怎么查询车位所有权
目前,小区停车位主要有4种:地下产权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地面规划车位、地上临时车位。
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有效的,应受到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物权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6)停车位所有权的法律扩展阅读:
车位销售注意
1、车位产权单位对车位具有处置权,小区配套车位既可出租也可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合法销售手续后,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车位出租或出售由企业自行决定。
2、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其他业主出售。
3、房地产企业应取得车位预售许可的,可以进行车位预售;房地产企业应办理车位产权初始登记,可以进行车位现售。
4、购买车位办理权属登记时,除提交规定的文件外,若属于购买一个车位的,还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已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除外);若属于购买两个车位的,除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
『柒』 小区车位使用权归谁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权归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7)停车位所有权的法律扩展阅读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