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艺术类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回答者: 郑庄公 - 副总裁 十级 11-28 18:03
本人自己引用自己的答案。
⑵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D
1、C (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
2、B(“新”的技术方案)
3、B
4、D(A化学元素发现不是,B速算方法不是;C都不是)
5、C(违背能量转化与守恒定律,这是物理学常识)
案例:
优先权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⑶ 三大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享
版权在我国也称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次就为大家分享3个经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这些案例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起到足够的重视,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一: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这一则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也表现了当前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平台的监管行为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二: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三:《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知识产权案例并不仅仅存在与版权当中,商标,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识产权内容,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⑷ 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叶与影视公司签署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按照著作权法相关版规定,叶是《商贾将军权》一书的著作权人,《商贾将军》的内容侵权,应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影视公司只是提供创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出版社出版抄袭书籍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出版合同是相对叶和出版社之间的,不能因合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免责。出版社可以根据著作权保证的条款主张叶违约。
(3)叶的抄袭行为是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出版社出版抄袭他人的书籍,承担次要责任,书城虽然销售行为属于侵权,但如能证明书籍是来自合法来源,并且自己不应当知道书籍为侵权书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二:
(1)有效。A网站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委托开发的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权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B网站使用A网站的著作权,应当取得A网站同意并支付报酬,B网站公开让网友下载而未告知A网站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
(3)B是侵权行为人,甲将A网站的著作权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网站的赔偿由甲和B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⑸ 知识产权法的案例有哪些
第一、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赠与性质的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将自己的题字无偿交给刘某,符合赠与行为的要件。
第二、王某对手稿不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在本案中刘某赠与给王某的只是题字的物权,并没有将著作权赠与。
第三、王子对手稿不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在本案中刘某赠与给王子的父亲的只是题字的物权,并没有将著作权赠与。王子继承的也只是题字的物权。
第四、刘某的继承人刘子对手稿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五、刘子对作品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这些权利本属于刘某属于,刘子作为刘某的继承人在刘某死后享有上述权利。
第六、孙某的行为侵害了刘子的发表权。发表权,也称公开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刘子作为刘某的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该题字进行发表。
⑹ 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
⑺ 请推荐几个知识产权案例
电子工业部第十八研究所诉秦皇岛抚天电源公司、抚宁县开关厂、抚宁县抚宁回镇经济管理委员答会、孙洗尘、邵桂荣、鲁文东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武汉银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诉哈罗斯特瑞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富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⑻ 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文件。
⑼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以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
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9)知识产权案例艺术类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
1、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2、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
3、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⑽ 知识产权的案例
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如果王某的发明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虽然离厂一年后再申请专利,但专利权应属于单位。
案例中提到:“生产改进日本技术的设备并在离开厂一年后申请专利”,如果王某在离厂时,没有完成设备的改进,并能够证明其发明是在离厂后完成的,该专利权应属于王某。
如果该发明没有因为技术公开(原造纸厂在王某离开后也生产同样造纸设备)而授予王某专利权,并且原单位可以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依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原厂可继续生产,不属于侵权。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