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法试题
1. 有关知识产权法的五道题,大家帮忙看看,答几道都行哈~
一、1、不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行为应该定性为合理使用,故不侵权
2、侵权,TOEFL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个部分,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侵权,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二、1、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制造权与销售权;承担赔偿责任与否是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判断的,即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来判定。W公司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当然为故意,故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销售权;与上问相同,行为为主观故意,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因为其行为是侵权的,进行销售就是继续侵权,会对h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进一步的损害
3、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使用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必须停止侵权,理由同上。(参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3条)
三、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首先,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其次,应该对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显著部分比较”“整体观察比较”,来判断其是否相似;
最后,还有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华表”“华灯”,个人认为在认知上不会构成混淆,因为读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认为不相近
2、该商标装潢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仓储公司,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不同)
4、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该商场,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1、首先分析一下学生L的行为:
L的翻译行为未经S允许,是侵犯了S的著作权中的翻译权,即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L在杂志发表译文,必须也要经过原作者S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2、《休闲》的行为:其抗辩不成立。一、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外国人作品可受我国著作权的条件中,有一条就是其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出版,就可以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美国是TRIPs协议缔约国,故S在美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二、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而且包括财产权,《休闲》以在译文上冠以S的名字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3、《茶余饭后》抗辩不完全成立。一、译文确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应当向L支付报酬 二、L的译文是基于S 的文章产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转载译文的同时,也相当于转载了S的作品,基于法定许可,应该向S支付相应的报酬。
五、你自己想吧,应该不是问题吧
我一共打了一个多小时.....希望能帮助到你
2. 知识产权法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3、新颖性 4、假冒商标5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网上都有的,你可以去多了解一下.包括其他信息等
3. 知识产权法考试试题. 在线求解
一张试卷啊,就做一些简单回答的吧:
1、无效;2、法规;公共利益;3、使用费;4、注册;5、整理人;6、经济宪法;7、8略;9、计算机软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10、略
4.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几道题
一、1、不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行为应该定性为合理使用,故不侵权
2、侵权,TOEFL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个部分,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侵权,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二、1、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制造权与销售权;承担赔偿责任与否是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判断的,即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来判定。W公司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当然为故意,故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销售权;与上问相同,行为为主观故意,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因为其行为是侵权的,进行销售就是继续侵权,会对h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进一步的损害
3、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使用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必须停止侵权,理由同上。(参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3条)
三、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首先,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其次,应该对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显著部分比较”“整体观察比较”,来判断其是否相似;
最后,还有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华表”“华灯”,个人认为在认知上不会构成混淆,因为读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认为不相近
2、该商标装潢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仓储公司,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不同)
4、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该商场,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1、首先分析一下学生L的行为:
L的翻译行为未经S允许,是侵犯了S的著作权中的翻译权,即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L在杂志发表译文,必须也要经过原作者S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2、《休闲》的行为:其抗辩不成立。一、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外国人作品可受我国著作权的条件中,有一条就是其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出版,就可以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美国是TRIPs协议缔约国,故S在美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二、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而且包括财产权,《休闲》以在译文上冠以S的名字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3、《茶余饭后》抗辩不完全成立。一、译文确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应当向L支付报酬 二、L的译文是基于S 的文章产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转载译文的同时,也相当于转载了S的作品,基于法定许可,应该向S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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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知识产权法试题~作业遇到困难求各路帅哥美女帮助一下~~
内容提要: 本文以禽流感疫情引发的人们对“达菲”专利的关注、争议为切入点,引出了在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矛盾冲突问题。同时以相应的法学理论为基础,结合专利制度的发展特点,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利益关系的内涵、种类以及在专利制度中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建议以“利益平衡”作为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以“权利-限制”作为解决冲突的基本方式。最后针对目前全球关注的禽流感疫情,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公共健康危机的解决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媒体有关禽流感的报道牵动着人们的心:目前世界上已有越南、泰国、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了禽流感,其中越南、土耳其等国出现了人因感染禽流感死亡的病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内蒙古、辽宁、湖南等11个省区发生多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出现3例死亡病例[i].随着亚洲禽流感疫情迅速扩散,世界卫生组织发出了警告:禽流感绝对不仅是家禽的灾难,如果禽流感发生变种,人与禽流感病毒结合在人与人之间传染,则将是全人类的劫难:有可能导致数以百万人死亡[ii].
随着禽流感的疫情还在不断蔓延。面对因禽流感可能引发的大范围的传染病危机,人们自然而然的把注意力集中在禽流感的预防和治疗上,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这方面的信息也不容乐观:据有关媒体报道,瑞士罗氏公司生产的常规抗流感药物“达菲”,在动物实验中显示出对H5N1型流感病毒的抑制疗效,为对付禽流感在人群中的爆发,一些国家加紧储备“达菲”,但由于该药的产能不足,“达菲”的供应已经出现了短缺的现象。由于对该项药物罗氏公司已获得了直至2016年的专利权,人们纷纷把矛盾的焦点聚集在专利上:有人指出“如果禽流感疫情大规模爆发,相关的药品专利法律法规应该‘靠边站’”,也有人呼吁罗氏公司放弃专利权,公开“达菲”的配方,允许更多的厂家生产制造该项药物[iii]……
面对有可能在全球爆发的禽流感疫情,面对各国对“达菲”的需求和厂家供应的短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摆在人们的面前:即在社会公众对专利产品的需求与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专有权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从目前的情况看,禽流感只在世界局部地区出现,如果将来禽流感在全球爆发乃至扩及到人类,国际、国内社会应当做出如何的应对?从法律角度讲,面对因此引发的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法律应当做出如何的制度安排?是采取“让相关的药品专利法律法规‘靠边站’的做法”?还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事先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也是目前国际、国内社会面对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从基本理论的层面分析:利益关系的内涵、种类及表现(一)相关的基本理论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iv]:两者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对立冲突性,“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 ”[v]
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看,利益关系主要涉及三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反映了各种法律制度的实质,形成了相应立法的基础。
(二)从专利制度的角度分析:利益冲突的特点和主要表现
就专利法律制度而言,从其产生、发展的过程看,同样面临着利益关系的冲突问题,鉴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所面临的利益冲突具有以下的特点:
1、利益冲突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并始终存在于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
从专利制度建立发展的历史角度分析,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不是一个新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发展的一个永恒的命题。
从1623年英国专利制度建立,专利制度的发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此期间专利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70个[vi].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象是,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始终存在,从专利制度最初在英国建立时“利与弊”的争议,到十九世纪中叶西欧关于专利制度“存与废”的大论战;从瑞士1869年通过决议废除专利法,到瑞士专利法1849-1887长达30多年公民投票否决艰难出台的历程[vii],都无不围绕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展开。面对利益的冲突,各国法律在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具体规定方面不得不做出必要的选择和整合,以发挥专利制度应有的作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具有集中性和突出性的特点
就法学理论所涉及的三种利益关系而言,在专利制度中,利益冲突主要集中于第三种关系即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一特点与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建立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垄断利益,以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需要给予专利权人以更多的权益,最大限度的维护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力;另一方面,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建立专利制度是为了促进国家整体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降低”专利权人垄断力,用法律的手段尽快推广和应用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积极作用的发明创造。很显然,在这样的前提下,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即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1) 在技术内容的垄断方面:专利权人总希望尽可能少的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布出去;而从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角度考虑,公众总希望更加多的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希望通过专利权人公开的内容,很方便的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2) 在获得专利的客体范围方面,专利申请人往往希望能够将更多的发明创造纳入到可授权的客体范围内,以扩大自己获权的可能性;而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国家应当对专利客体做出一定的限制,将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
(3) 从获权专利的实施情况看,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权利人往往希望法律赋予其更加广泛的权利内容和更全面的保护,以保证在专利实施问题上的“绝对垄断性”;而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避免其运用禁止性规定阻止有利于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发明创造的推广实施,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以降低专利权人的垄断力;
(4) 从国际社会来看,由于社会与历史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国与国之间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专利保护方面的差异,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国与国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异:技术有优势的发达国家往往强调对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保护,也希望其在国外的专利获得同样的待遇;而经济技术比较落后的国家,在专利保护方面,倾向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建立低保护水平和比较宽松的专利保护体系,这种保护差异,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发展,有越来越突出的趋势。
除了上面所述的内容以外,矛盾的冲突还表现在专利的时间性、地域性等多个方面。在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面对这些问题,立法需要作出选择和整合,并根据相关的法学理论和社会现实在法律上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三、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原则
从已有的法学研究成果看,在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矛盾冲突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个人利益中心论。主张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立法的出发点。(2)公共利益中心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认为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赞成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比财产主人更有权支配私人财产”[viii]的观点。 (3)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论。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通过法律的整合,在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协调和平衡。
就专利制度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在于:(1)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看,无论早期的专利法还是现代各国的专利法、相关的国际条约,无不围绕这一中心展开:即如何尽可能的利用法律手段平衡发明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做出协调知识创造者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制度设计。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已经成为专利立法的核心。(2)符合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专利立法是以“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技术转移和应用,促进社会科技发展”为基本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有利于技术转移和应用,促进科技发展”需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适当的限制。即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6. 知识产权法期末试题
1、是否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严格的说,是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是考试,答案应当是“不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
理由: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实用性”是指: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其中,要求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工业上的再现性”,具体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根据提出给出的内容,其不具有再现性性,即:其不具备实用性,因此不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
2、如果猪癌净具有显著稳定的效果,可以认为其具有再现性,则具有授权前景。但是,其不能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理由: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并且,这里所述的形状、构造是不包括微观的形状、构造。本案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液态物质”,显然不是具有固定形状、更不具备构造的方案,因此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该种方案如果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获得受理通知书,但是在初步审查中会以专利法第二条为由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