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⑴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名录
中国官方201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国首批176个可以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名录,名录涉及辽宁回、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答广东、广西、海南等八个省区,共计176个无居民海岛。其中,辽宁11个、山东5个、江苏2个、浙江31个、福建50个、广东60个、广西11个、海南6个。国家海洋局官员表示,上述无居民海岛最长开发使用年限为50年,外籍人士和外资企业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发。
⑵ 无居民海岛的地方动态
11座无居民海岛即将公开招募“岛主”。
此次公布的可开发利用岛屿中,面积最大的海岛是大连的蛤蜊岛,约为1平方公里。面积最小的吊龙蛋岛面积仅为0.0023平方公里,还没有一个正规足球场(约7140平方米)大。但业内人士介绍,无人岛的开发是一个空间整体的概念,除了海岛它还包括附近海域。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这11座海岛中,有一些曾经有过被开发痕迹。如猪岛“有太阳能电站”,大笔架山岛“祭拜妈祖、盘古开天等先祖文化兴盛”,蛤蜊岛“建有酒店、度假村”……
三问申请无人岛
1、辽宁有人申请吗?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介绍,虽然有很多人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很感兴趣,但目前申请工作还没有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还要等待具体细则的出台。这些岛屿的开发将主要以旅游娱乐和渔业项目为主。
2、开发得花多少钱?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表示,如果有多个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就要公平公正进行招拍挂,如果只有一家申请,就不需要招拍挂。但这并不意味着海岛价格就是最低限价,还要根据其生态破坏情况计算补偿价格。
3、到时归私人所有?
据了解,无居民海岛只能取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最长开发使用年限为50年,外籍人士和外资企业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发,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分别是:担子岛、褚岛、大岛、宫家岛、牛岛。 分布于烟台市、威海市、青岛市三个市。
担子岛位于烟台港的东北部,地理位置优越,气候宜人,担子岛初步功能定位是旅游与科学研究。 褚岛位于威海市孙家疃以北海面约3.7公里处。初步功能定位是结合地形地貌,将岛分为南北岛两块,南面安排福文化及祭海区、民俗园区及农家乐区等,北面建设集佛教文化体验、休闲、度假、娱乐为一体的海岛公园。三平岛位于即墨市田横岛群以北,大岛是三平岛的主岛,是3个岛屿中面积最大、最靠近大陆的一个岛屿。大岛面积约0.1535平方公里。 宫家岛位于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中部正南海域。宫家岛计划建设具有滨海文化特色的集海上生态游乐、高档酒店等观光、养生项目为一体的生态型度假岛屿。 牛岛位于青岛市唐岛湾内。岛屿面积0.1平方公里。
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原则是:用岛审批分为国家、省两级。申请开发海岛需要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明确开发利用的具体方式和技术指标及海岛保护的措施)与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报告书,并组织专家评审,确保海岛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海岛开发过程中,海监部门会按照审批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监管,确保海岛开发按照审批的方案进行。目前,有的单位已有开发意向。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浙江列入第一批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共31个,分布在宁波、温州、舟山和台州四市,主导功能包括农林牧业、旅游娱乐、工业、仓储、渔业、公共服务和交通运输七类。这些海岛平均面积为0.1415平方公里,面积最大为0.8304平方公里,最小的则小于500平方米。
目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最低价制度,全国沿海海岛分为6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了15种用岛收费标准。浙江最低的为6等农林用地,每年每公顷的价格仅为14元人民币,而最贵的填海连岛开发每年每公顷则需要18万元。综合来说,用于土石开采、房屋建造等开发利用的海岛使用金价格不菲。
“这正是体现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实行‘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利用规划处处长顾子江说,对于填海连岛等严重破坏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开发活动,将给予严格限制。
据悉,对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较高、超过一亿元的还可申请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使用金不得低于总额的50%。且在未缴清所有费用前,申请人将不得领取海岛使用权证。
除按照行政审批方式出让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对于在进行海岛开发利用时,会不可避免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方面表示,在开发利用活动中,将边开发边治理,坚持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开发利用海岛破坏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资源。 广西钦州市海洋局说,国家海洋局12日公布的中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中11个涉及广西的海岛,将主要为交通基础设施服务。
钦州市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科科长梁燕燕介绍说,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中涉及广西的海岛共11个,全部在钦州市辖区。这些小岛分别是独山背岛、小墩、擦人墩、樟木环岛、鬼仔坪岛、虎墩、旱泾长岭、大娥眉岭、小娥眉岭、背风墩、抄墩,其中最大的有0.18175平方公里,最小的只有0.002713平方公里。
“在这11个海岛中,抄墩岛将为筹备建设的大风江跨海大桥服务,独山背岛和小墩岛将主要作为旅游娱乐开发,其他8个海岛将为筹备建设的龙门跨海大桥服务。”梁燕燕说。
钦州市地处中国西南沿海,背靠大西南,面临北部湾,是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梁燕燕说,目前在钦州海域的无居民海岛有100多个,由于这些岛面积小无人居住,目前尚未开发成旅游景点,平时也少有人上岛。 福建省50个可开放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中,福州17个(其中平潭5个),厦门5个,泉州8个,漳州6个,宁德13个,莆田1个。主导用途中,旅游娱乐用岛25个,占50%;交通运输用岛14个,占28%;工业用岛9个,占18%;城乡建设用岛2个,占4%
“这50个海岛基础条件好,其自然属性、经济条件符合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规划要求,尤其是旅游娱乐用岛占了一半,充分发挥了福建滨海旅游特色,必将对今后福建海洋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黄世峰昨日表示,目前这些海岛开发条件已经比较成熟。
不过,目前国家审批制度尚未出台,我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尚未开始受理无居民海岛利用的审核审批。
“随着第一批无居民海岛的公布,相关审批制度应该很快就会出台。”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审批制度出台后,我省将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今天明确表示,海岛开发须坚持政府主导,侧重旅游开发,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无居民海岛是我省稀缺的宝贵资源,全省海岸线总长1823公里,但周边海岛数量少、面积小,最大的才1平方公里,从这个意义上说,海南海岛资源弥显珍贵,应坚持高水平规划,有序、合理开发利用。”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赵中社如是说。
赵中社说,海域、海岸带和海岛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核心内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海南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
“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要求,海南海岛开发应侧重于旅游开发,重点是开发高端旅游产品,而不能搞房地产开发。”赵中社说。
赵中社认为,能否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成为效益显著、品位高雅、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的项目,政府主导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名录主导、规划主导、方案主导。企业开发海岛,须符合海岛开发规划,而开发具体方案须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实施。
据了解,目前省海洋与渔业厅正着手开展全省海岛普查,编制全省海岛保护规划。单个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
“我省海岛开发应本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效益最大、稳妥推进’的原则,保护为先,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根据社会需求适度开发。”赵中社说。
据了解,我省海岛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不少海岛有良好的自然植被,许多鸟类、爬行动物、小型哺乳动物等栖息其间。其中大洲岛、西瑁洲岛、东瑁洲岛、野猪岛、东岛等海岛已被划为海洋自然保护区。
赵中社表示,海岛开发须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保护海岛良好的生态。海岛普查和海岛保护规划完成后,我省将对海岛进行分类,确定哪些适宜开发,哪些限制开发。 在176个无居民海岛名录中,广东省以60个名录之多占据榜首,超过了中国海岛第一大省浙江省。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巡视员李建设表示,这60个海岛自然条件优越,且都离岸较近。
李建设指出,这60个海岛基本在近海3海里之内。其中0.5平方公里以下的有44个,占到60个海岛的74.3%,8个0.5到1平方公里,8个是1平方公里以上。其用途已经明确,有32个是旅游用岛,用于公共服务的有4个,交通和工业用岛的21个,其余则用于农林渔业。
李建设表示,60个无居民海岛的出让途径是审批和招拍挂。招拍挂的方式正在积极推进中。同时,开发无居民海岛需根据规定缴纳海岛使用金。
南都记者看到,广东省14个沿海城市除中山和东莞没有进入首批名录,其他每个城市皆有海岛入选。广州市有6个海岛(大蠔沙、大虎岛、上横挡、下横挡、凫洲、舢板洲),而湛江则有8个,江门则有7个。据悉,广东、广西、福建、浙江的无居民海岛开发规划已经制定完成。
⑶ 无居民海岛的基本简介
2010年3月1日,中国《海岛保护法》出台,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专使无居民海属岛所有权,凡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都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海岛使用权、缴纳海岛使用金。
⑷ 哪里有“无居民海岛保护名录”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6月17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无居民海岛管理的国家制度《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发布,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海洋事务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自1990年以来,沿海各海岛市县长在每年一次的全国海岛市县长联席会议上,多次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海岛管理制度,规范海岛开发秩序,加强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去年7月,33名全国政协委员视察了浙江、广东等省的海岛工作,在详细调研了海岛开发与管理的情况后,向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快海岛立法、加强海岛管理的视察报告。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海岛法的议案》《关于制定支持开发建设海岛政策的议案》《关于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法的议案》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加速海岛立法工作的建议案》等,在这些议案和提案中,一致要求将海岛作为一个特殊的区域和问题从战略高度加以对待。要求我国建立统一、有效的海岛综合管理体制,对海岛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和管理进行统筹考虑,实行无居民海岛规划、开发利用审批等制度,加强领海基点岛屿、具有国防、权益和资源等特殊价值岛屿的保护。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颁布实施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该规定共7章36条,首先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要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国家对领海基点等重要海岛实施保护和整治,加强海岛名称管理等。该规定从其宗旨、适用范围及对象来看,都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上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是对我国现行海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海岛规定》的实施,将在调整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维护我国主权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推进《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将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根据《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全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发布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为无居民海岛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沿海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执行《海岛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争取在一段不长的时间内,使我国的海岛真正成为海上明珠、蓬莱仙境。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⑸ 介绍一下《海岛保护法》的内容
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制定颁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岛保护法》明确赋予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
⑹ 海岛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自然资源的短缺,海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海岛开发利用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也越来越多。同时,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不当利用海岛资源,致使生态日益恶化,海岛的数量不断减少。 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相比,辽宁省海岛消失四十八个,河北省海岛消失六十个,福建省海岛消失八十三个,海南省海岛消失五十一个。由此,便促使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专门法律以保护海岛生态。
海岛权属其实这一法律草案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解决了无居民海岛权属不清的问题。在中国,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四百三十三个,岛岸线长达一万两千七百多公里。但海岛总体开发程度不高,特别是占海岛总数百分之九十四的无居民海岛,由于海岛管理的立法滞后,因而长期处于开发无度、利用无序的状态。由于国家法律没有对海岛权属做出明确规定,致使社会对海岛权属性质认识不清。部分无居民海岛被一些单位和个人视为无主地,随意占用和买卖,甚至兴起一股“岛主热”,私自占用和开发无居民海岛的情况加剧,造成国家海岛资源的破坏和资产流失。海岛保护法草案的出台,将给“岛主”们头上戴上一道“紧箍”。 现今世界各国无不将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和首要价值追求。开发利用海岛,特别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无序和无度越来越严重,已经影响到了国家海洋权益、国家安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岛直接涉及一国的主权安全,岛屿及其周围海域,对于所属国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军事价值,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地缘政治意义和重大战略价值。
对于无居民海岛而言,国家应该是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主体,这既合法又合理。无居民海岛只能归入宪法未予明确的其它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之列,归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一般距离大陆较远,其地理位置决定其所有权,不宜由管辖能力较差的集体组织来行使。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特点是投入大,回报低,缺乏对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诱因,这也决定了无居民海岛不适合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无居民海岛往往事关国家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国防利益,对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将会受到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限制。
⑺ 无居民海岛的政策变迁
●2001年10月27日 《中抄华人民共袭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审议通过,提出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实施。
●2003年7月1日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实施,首次提出允许个人或机构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租用期最长为50年。具体程序为:先进行申请的行政审批,再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方式,最后确定海岛的利用人。
●2005年1月1日 中国首个无人岛地方性法规———《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实施。
●2007年9月 浙江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项目的审批机制;在沿海各市、县(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定、批准实施前,暂停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2008年12月10日 国家海洋局发布拉动内需的“海十条”政策,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人岛。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国第一部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岛开发将有法可依。
●2010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
⑻ 无居民海岛的管理方式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2011年4月12日说,为使中国无居民海岛得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将造成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目前国家对开发无居民海岛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提出用岛申请后,必须按照政府编制的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对拟开发的海岛编制详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在经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认可后,并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中国已经将公布“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常规工作,沿海各省将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和海岛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陆续公布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名录,积极发挥政府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活动中的引导作用,并加强海岛巡航执法检查,监督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开发建设海岛,以实现海岛开发和保护并举,推动海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吕彩霞说,外籍人士和外资企业可以申请上述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使用,但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吕彩霞说,原则上无居民海岛不进行房地产住宅开发,由于没有户籍常驻人口,无居民海岛不会因为开发使用而变为有居民海岛的。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176个可开发海岛具体名单序号 名称 省 市 县 坐标 面积(km2) 主导用途 备注 1 猪岛辽宁省大连市市辖区 39°05′N,121o09′E 0.96 旅游娱乐用岛
2 大笔架山岛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40o48′N,121o04′E 0.12 旅游娱乐用岛
3 小笔架山岛 辽宁省 锦州市 凌海市 40o50′N,121o05′E 0.023 旅游娱乐用岛
4 吊龙蛋岛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39o59′N,119o54′E 0.0023 旅游娱乐用岛
5 蛤蜊岛 辽宁省 大连市庄河市39o38′N,123o01′E 1 旅游娱乐用岛
6 青鱼坨子岛 辽宁省 大连市 庄河市 39o32′N,123o02′E 0.04 旅游娱乐用岛
7好坨子岛辽宁省 大连市瓦房店市39o41′N,121o29′E 0.13 旅游娱乐用岛
8鹿岛辽宁省 大连市 凌海市 39o11′N,121o34′E 1.2 旅游娱乐用岛
9 财神岛(葫芦岛) 辽宁省 大连市长海县39o12′N,123o18′E 0.44 旅游娱乐用岛、渔业用岛 10 鹁鸽坨子岛 辽宁省 大连市 瓦房店市 39o23′N,121o19′E 0.005 旅游娱乐用岛、渔业用岛 11 线麻坨子岛 辽宁省 大连市 瓦房店市 39o20′N,121o31′E 0.0617 渔业用岛
12 担子岛山东省烟台市 市辖区 37o34′N,121o28′E 0.081 旅游娱乐用岛、科研用岛
13 褚岛 山东省 威海市 市辖区 37o34′N,122o04′E 0.17 旅游娱乐用岛
14 宫家岛 山东省 威海市 乳山市 36o48′N,121o42′E 0.7 旅游娱乐用岛
15 牛岛 山东省 青岛市 市辖区 35o55′N,120o10′E 0.1 旅游娱乐用岛
16 大岛(三平岛) 山东省 青岛市 即墨市 36o29′N,120o59′E 0.1535 旅游娱乐用岛、科研用岛 17 秦山岛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34o52′N,119o16′E 0.142 旅游娱乐用岛
18竹岛江苏省 连云港市连云区34o46′N,119o20′E 0.1362 旅游娱乐用岛
19马岛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29°29′N,121°32′E 0.0571 公共服务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马屿 20 大羊屿 浙江省 宁波市象山县29°24′N,121°58′E 0.2528 旅游娱乐用岛 21 牛栏基岛 浙江省 宁波市 象山县 29°13′N,121°59′E 0.8304 旅游娱乐用岛
22 内长屿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27°36′N,121°12′E 0.0314 渔业用岛
23 外长屿 浙江省 温州市 瑞安市 27°36′N,121°12′E 0.0211 渔业用岛
24 小门南礁 浙江省 温州市 瑞安市 27°36′N,121°12′E 0.0044 渔业用岛 海岛志上为2902号无名岛 25 外长南屿 浙江省 温州市 瑞安市 27°36′N,121°14′E 0.0165 渔业用岛 海岛志上为2906号无名岛 26大竹峙岛 浙江省 温州市洞头县27°49′N,121°13′E 0.4532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大竹屿 27 小瞿岛 浙江省 温州市 洞头县 27°48′N,121°05′E 0.1532 旅游娱乐用岛
28 前屿山屿 浙江省 温州市苍南县27°26′N,120°39′E 0.0266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前屿山 29 担峙岛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29°59′N,122°10′E 0.1672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西担峙 30 团鸡山岛 浙江省 舟山市 定海区 29°58′N,122°05′E 0.2299 公共服务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团鸡山 31 盐仓枕头屿 浙江省 舟山市 定海区 29°59′N,122°02′E 0.0419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枕头山32茶山岛 浙江省 舟山市 定海区 29°58′N,122°11′E 0.1208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蛇山 33 癞头园山屿 浙江省 舟山市普陀区29°56′N,122°14′E 0.0036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癞头圆山 34 小癞头礁 浙江省 舟山市 普陀区 29°43′N,122°01′E <0.0005 交通运输用岛
35 大瓦窑门屿 浙江省 舟山市岱山县30°12′N,122°10′E 0.0119 交通运输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瓦窑门山 36 明礁 浙江省 舟山市 岱山县 30°12′N,122°10′E <0.0005 交通运输用岛
37 外马廊山岛 浙江省 舟山市嵊泗县30°40′N,122°28′E 0.1755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外马廊山 38 里马廊山屿 浙江省 舟山市 嵊泗县 30°40′N,122°28′E 0.0249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里马廊山 39 西猪腰岛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8°28′N,121°51′E 0.0597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猪腰屿 40 东猪腰岛 浙江省 台州市 椒江区 28°28′N,121°52′E 0.0559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为2255号无名岛 41 缸爿岛 浙江省 台州市 椒江区 28°28′N,121°52′E 0.0126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缸片岛 42 西笼岛 浙江省 台州市路桥区28°33′N,121°39′E 0.1865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西廊岛 43 鹁鸪嘴屿 浙江省 台州市 路桥区 28°33′N,121°38′E 0.0212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裴古嘴岛 44 双鼓一礁 浙江省 台州市临海市28°40′N,121°47′E 0.002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双鼓礁-1 45 双鼓二礁 浙江省 台州市 临海市 28°40′N,121°47′E 0.0012 工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双鼓礁-2 46 小龟屿 浙江省 台州市温岭市28°24′N,121°43′E 0.0042 仓储用岛
47 二蒜岛 浙江省 台州市 温岭市 28°13′N,121°39′E 0.24 旅游娱乐用岛
48 黄门岛 浙江省 台州市玉环县28°03′N,121°15′E 0.6357 渔业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黄门山岛 49 南排岛 浙江省 台州市 玉环县 28°03′N,121°17′E 0.5439 旅游娱乐用岛 海岛志上原名南排山 50 宫屿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27°13′N,120°19′E 0.006376 工业用岛
51 赤土屿 福建省 宁德市 福鼎市 27°13′N,120°19′E 0.00248 工业用岛
52 小岁屿 福建省 宁德市 市辖区 26°44′N,119°38′E 0.0812 交通运输用岛
53 樟屿 福建省 宁德市福安市26°44′N,119°38′E 0.4365 交通运输用岛
54 乌山岛 福建省 宁德市 福安市 26°54′N,119°38′E 0.7808 旅游娱乐用岛 55 竹岐山福建省 宁德市 市辖区 26°39′N,119°37′E 0.012 城乡建设用岛
56 青屿尾岛 福建省 宁德市霞浦县26°42′N,119°50′E 0.006958 工业用岛
57 牛姆屿 福建省 宁德市 霞浦县 26°43′N,120°01′E 0.008486 工业用岛
58 铁屿仔 福建省 宁德市 霞浦县 26°42′N,119°49′E 0.000958 工业用岛
59 月爿屿 福建省 宁德市 霞浦县 26°39′N,119°52′E 0.0126 工业用岛
60 元宝屿 福建省 宁德市 霞浦县 26°39′N,119°52′E 0.0478 工业用岛
61 纱帽屿 福建省 宁德市 市辖区 26°36′N,119°44′E 0.004223 交通运输用岛
62 洋屿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26o22′N,119o58′E 0.2251 旅游娱乐用岛
63 目屿岛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14′N,119o43′E 0.1884 旅游娱乐用岛
64 黄官岛 福建省 福州市福清市25o37′N,119o32′E 0.05077 旅游娱乐用岛
65 西洛岛 福建省 福州市长乐市25o45′N,119o39′E 0.0621 交通运输用岛
66 长屿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23′N,119o46′E 0.0137 交通运输用岛
67 小长屿(1)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23′N,119o46′E 0.002084 交通运输用岛 68 小长屿(2)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23′N,119o46′E 0.004423 交通运输用岛 69 园屿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23′N,119o46′E 0.014116 交通运输用岛
70 蛤沙青屿 福建省 福州市 连江县 26o17′N,119o44′E 0.00936 旅游娱乐用岛
71 洋屿 福建省 福州市罗源县26o32′N,119o47′E 0.0115 工业用岛
72 倪礁 福建省 福州市 罗源县 26°26′N,119°48′E 0.002776 城乡建设用岛
73 南青屿 福建省 福州市 福清市 25o28′N,119o38′E 0.09176 交通运输用岛
74 北限岛 福建省 福州市平潭县25o40′N,119o37′E 0.042 交通运输用岛
75 姜山岛 福建省 福州市 平潭县 25o26′N,119o48′E 0.3963 旅游娱乐用岛
76大屿岛福建省 福州市 平潭县 25o27′N,119o40′E 0.2494 旅游娱乐用岛
77 大嵩岛福建省 福州市 平潭县 25o39′N,119°48′E 0.2816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大墩岛” 78 东甲岛 福建省 福州市 平潭县 25°17′N,119°45′E 0.7285 旅游娱乐用岛
79 石岛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5°11′N,119°01′E 0.0482 交通运输用岛
80黄干岛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25°02′N,119°01′E 0.5449 交通运输用岛
81 蟹屿 福建省 泉州市 惠安县 25°12′N,118°58′E 0.0409 交通运输用岛
82 洋屿 福建省 泉州市 惠安县 25°11′N,118°58′E 0.0593 工业用岛
83 奎屿福建省 泉州市南安市24°35′N,118°25′E 0.006042 旅游娱乐用岛
84 大山屿 福建省 泉州市晋江市24°47′N,118°45′E 0.007957 旅游娱乐用岛
85 大佰屿 福建省 泉州市 南安市 24°34′N,118°27′E 0.0599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大百屿” 86 小佰屿 福建省 泉州市 南安市 24°34′N,118°26′E 0.0351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小百屿” 87 大坠岛 福建省 泉州市 惠安县 24°49′N,118°46′E 0.4898 旅游娱乐用岛
88 火烧屿 福建省厦门市市辖区 24°30′N,118°04′E 0.2457413 旅游娱乐用岛
89 大兔屿 福建省 厦门市 市辖区 24°29′N,118°03′E 0.063226 旅游娱乐用岛
90 小兔屿 福建省 厦门市 市辖区 24°29′N,118°03′E 0.004645 旅游娱乐用岛
91 宝珠屿 福建省 厦门市 市辖区 24°32′N,118°04′E 0.00271 旅游娱乐用岛
92 大离埔屿 福建省 厦门市 市辖区 24°33′N,118°09′E 0.02183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大离浦屿” 93林进屿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24°11′N,118°01′E 0.0813 旅游娱乐用岛 94 南屿 福建省 漳州市东山县23°43′N,117°31′E 0.034 旅游娱乐用岛
95 浯垵岛 福建省 漳州市龙海市24°19′N,118°07′E 0.1381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浯安岛” 96 破灶屿 福建省 漳州市 龙海市 24°22′N,118°05′E 0.0609 旅游娱乐用岛
97 小破灶屿 福建省 漳州市 龙海市 24°22′N,118°05′E 0.0108 旅游娱乐用岛
98东门屿福建省 漳州市 东山县 23°43′N,117°33′E 0.6367 旅游娱乐用岛 又名“塔屿” 99 退屿 福建省 宁德市 福安市 26°48′N,119°42′E 0.0125 交通运输用岛
100 开礁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23°34′N,117°08′E 0.00045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1 龙屿 广东省 潮州市 饶平县 23°34′N,117°08′E 0.0523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2 小屿 广东省 潮州市 饶平县 23°33′N,117°06 ′E 0.0056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3 大礁屿 广东省 潮州市 饶平县 23°33′N,117°05′E 0.0089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4 R3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23°25′N,116°52′E、 0.0007 旅游娱乐用岛
105 凤屿 广东省 汕头市南澳县23°28′N,116° 55′E 0.316 旅游娱乐用岛
106 官屿 广东省 汕头市 南澳县 23°23′N,117° 06′E 0.117 旅游娱乐用岛
107 猎屿 广东省 汕头市 南澳县 23°29′N,117° 06′E 0.373 旅游娱乐用岛
108 龟屿 广东省 汕头市 市辖区 23°20′N,116° 38′E 0.007 交通与工业用岛
109龟山岛广东省 汕头市 市辖区 23°16′N,116° 44′E
0.028 旅游娱乐用岛 110 龙舌礁(一)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22°58′N,116° 31′E 0.004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1 龙舌礁(二)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8′N,116° 31 ′E 0.003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2 外梗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7′N,116° 30′E 0.0014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3 中梗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7′N,116° 30′E 0.003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4 下牛母礁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9′N,116° 31′E 0.0005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5 大堆尾 广东省 揭阳市 惠来县 22°56′N,116° 23′E 0.0004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6 渔翁礁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22°45′N,115° 50′E
0.009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7 眠礁 广东省 汕尾市 陆丰市 22°45′N,115° 50′E 0.008 交通与工业用岛 118 大辣甲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2°35′N,114° 39′E 1.8168 旅游娱乐用岛 119 纯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阳区 22°43′N,114° 35′E
0.6789 交通与工业用岛 120 锅盖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阳区 22°41′N,114° 39′E 0.0529 交通与工业用岛 121宝塔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阳区 22°46′N,114° 39′E 0.0661 旅游娱乐用岛 122 虼仔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阳区 22°40′N,114° 31′E 0.1466 旅游娱乐用岛 123 坪峙仔 广东省 惠州市惠东县22°44′N,114° 44′E
0.0194 旅游娱乐用岛 124 桑洲 广东省 惠州市 惠东县 22°35′N,114° 43′E 0.5682 旅游娱乐用岛 125 洲仔 广东省深圳市市辖区 22°36′N,114° 19′E
0.0075 旅游娱乐用岛 126 大铲岛 广东省 深圳市 市辖区 22°31′N,113° 51′E
0.65 交通与工业用岛 127 小铲岛 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22°33′N,113° 50′E 0.1896 交通与工业用岛 128 大蠔沙 广东省 广州市黄浦区23°05′N,113° 28′E 1 旅游娱乐用岛 129 大虎岛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50′N,113° 35 ′E 1.0655 旅游娱乐用岛 130 上横挡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48′N,113° 36′E 0.079 旅游娱乐用岛 131 下横挡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47′N,113° 36′E
0.067 旅游娱乐用岛 132 凫洲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45′N,113° 37′E
0.02 旅游娱乐用岛 133 舢板洲 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禹区 22°43′N,113° 40′E
0.0125 公共服务用岛 134 二洲岛 广东省珠海市越秀区22°00′N,114° 11′E
8.0996 旅游娱乐用岛 135 小蜘洲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06′N,113° 52′E 0.7357 旅游与交通用岛 136 三角岛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09′N,113° 43′E 0.6533 旅游与交通用岛 137 大九洲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15′N,113° 37′E 0.182 旅游娱乐用岛 138 杧仔岛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1°54′N,113° 07′E 0.0577 交通与工业用岛 139三角山岛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1°57′N,113° 10′E 0.7562 交通与工业用岛 140 大三洲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05′N,113° 33′E 0.0109 旅游娱乐用岛 141 小三洲 广东省 珠海市 市辖区 22°05′N,113° 33′E 0.0075 旅游娱乐用岛 142 墨斗洲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21°36′N,112° 44′E 0.0782 旅游娱乐用岛 143 坪洲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1°36′N,112° 39′E 0.8131 旅游娱乐用岛 144 神灶岛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1°49′N,112° 28′E 0.0025 旅游娱乐用岛 145 独崖岛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2°05′N,113° 01′E
0.0779 旅游娱乐用岛 146 二崖岛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2°03′N,113° 01′E 0.0505 旅游娱乐用岛 147王府洲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1°36′N,112° 35′E 1.8531 旅游娱乐用岛 148 黄麖洲 广东省 江门市 台山市 21°42′N,112° 41′E 1.1062 公共服务用岛 149 葛洲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21°44′N,112° 13′E
0.2072 公共服务用岛 150 小葛洲 广东省 阳江市 阳东县 21°44′N,112° 14′E 0.0278 公共服务用岛 151 小放鸡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21°24′N,111° 13′E 0.0629 旅游娱乐用岛 152罗斗沙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20°22′N,110° 35′E
2.6675 旅游娱乐用岛 153 白母沙 广东省 湛江市 徐闻县 20°36′N,110° 29′E 2.0125 农林渔业用岛 154 雷打沙 广东省 湛江市 徐闻县 20°39′N,110°29′E 1.66 农林渔业用岛 155 三墩 广东省 湛江市 徐闻县 20°14′N,110°06′E 0.0545 旅游娱乐用岛 156 水头岛 广东省 湛江市 徐闻县 20°39′N,110°22′E 0.0695 农林渔业用岛 157赤豆寮岛广东省 湛江市雷州市20°46′N,109°45′E 0.4122 旅游娱乐用岛 158 娘子墩 广东省 湛江市 雷州市 20°47′N,109°45′E 0.0288 旅游娱乐用岛 159 鲎沙 广东省 湛江市 市辖区 20°54′N,110°32′E 0.329 旅游娱乐用岛 160 独山背岛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50′N,108°36′E 0.008551 城乡建设用岛 161 小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6′N,108°37′E 0.002713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2 擦人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3′E 0.023377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3 樟木环岛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4′E 0.115386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4 鬼仔坪岛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4′E 0.18175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5 虎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5′E 0.008163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6 旱泾长岭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4′E 0.181378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7 大娥眉岭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5′E 0.039468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8 小娥眉岭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5′E 0.019552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69 背风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5′N,108°35′E 0.002962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70 抄墩 广西区 钦州市 市辖区 21°42′N,108°50′E 0.071287 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 171 东锣岛 海南省三亚市市辖区 18°19′N,108°59′E 0.1316 旅游娱乐用岛 172 西鼓岛 海南省 三亚市 市辖区 18°19′N,108°57′E 0.056 旅游娱乐用岛 173蜈支洲岛海南省 三亚市 市辖区 18°18′N,109°45′E 1.0521 旅游娱乐用岛 174 小青洲 海南省 三亚市 市辖区 18°13′N,109°29′E 0.0239 旅游娱乐用岛 175 加井岛 海南省万宁市 18°39′N,110°17′E 0.14 旅游娱乐用岛 176 洲仔岛 海南省 万宁市 18°38′N,110°21′E 0.475 旅游娱乐用岛
⑼ 海岛保护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本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有奖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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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法律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1]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颁布时间】2009-12-26 【失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编辑本段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编辑本段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编辑本段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本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