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知识产权法院
『壹』 知识产权官司里 被告一方会收到法院的什么通知
诉讼状、传票、举证通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您好,向日葵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不可以,湖北省内的审核请参考以下原则回:
总体原则:湖北省辖区内特答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管辖,其余的案件由各地中院或基层法院管辖。
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管辖范围:
(一)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发生在武汉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湖北省有三个基层法院具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即上面提到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其管辖范围是:
(1)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标的额300万元以下
(2)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标的额100万以下
(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标的额100万以下
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湖北省内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叁』 侵犯了知识产权遭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不知道 对不起啊 我是来点亮图标的~!谢谢~! 太谢谢了
『肆』 我国哪些地区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型疑难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2008年至201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753件,审结208653件。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妥善协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积极探索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的提高。近几年来,不仅知识产权审判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案件类型日趋复杂,涉猎领域不断延伸,从传统的商标、版权、专利扩展到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正当竞争等,技术性、专业性日益增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知识产权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法院,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
『伍』 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是全部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这个总共9条的《通知》,本次调整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次调整还确定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即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陆』 知识产权中被请求保护地就是法院地可以举例说明吗
“被请求保护地”跟“法院地”不一样。
就专利权而言,被请求保护国是内专利申请地国家容;对商标权而言,是注册登记地国家;对著作权而言,由于著作权的获得依法自动产生不需履行法定程序,其被请求保护国应理解为权利主张地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法,就是在涉外案件中,当别人侵犯你的知识产权时,你在何地起诉对方来保护自己权利。比如你是中国某著名品牌,产品销售海内外。在美国有家公司假冒你的品牌出售商品,你在美国起诉对方,这时美国就是被请求保护地,适用美国的相关法律。
『柒』 知识产权常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哪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较多。
主要有以下:
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回纷案答件;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