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回收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有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这里销售的不动产是原来“购置的”,不是自建的;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受让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由此产生。同时,该文中第二条有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结合这两项规定,我们就会发现:1、如果企业(当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那么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即:可以“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如果企业(当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那么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它没有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可能“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必须全额征收营业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差额交纳营业税,还是全额交纳营业税,其关键在于是否“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
②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需缴纳营业税吗
不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专行为营属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③ 土地使用权国家收回,如何办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减免手续
国家是土地所有者,其在收回土地的过程中是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因此不存在减免的问题
④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的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不征收营业税:1、必须有市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2、土地使用者取得的补偿费必须是由财政支付的。你公司如有上述收回文件,由政府财政支付相关款项,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印花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四、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要办什么手续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纳税人就没有了使用权,也就没有应税义务不用再交税,无需办理免税手读了。
⑥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含义: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三、计算方法:
1、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2、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⑦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该怎么交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给与补偿,应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的补偿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取得的补偿收入扣除土地使用权账面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若政府采取“土地置换”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即政府以另外的土地作为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营业税、土增税及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按取得土地的评估价格。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博文:《[独家筹划]重大涉税事项操作之一:土地收回》
⑧ 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因政府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土地,公司收到的补偿价款可以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局备案享受减免。
(8)国家回收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政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税务总局
⑨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1、土地被政府收购与一般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尽相同。
土地被政府收购,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收购合同应贴花。
土地政府收购,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处理。
相关依据如下: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土地在2011年10月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家,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在2011年度确认。2009年、2010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⑩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付了补偿费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回家建设需答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综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需交纳土地增值税及相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