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落户
『壹』 上海使用权房新生儿报户口是需要全体户口人员同意户主同意还是只要父母任意一方户籍在里面就可以
上海使用权房新复生儿报户制口,不需要全体户口人员同意,一般只要户主同意,而且父母任意一方户籍在里面就可以。
严格来说,只要婴儿母亲户口在里面就可申报,孩子随母亲报户口是天经地义的,任何人都不能阻挠。不过,考虑到一家人要和睦相处,如果有人不同意,最好先协商一致,不要伤了和气。
『贰』 买使用权房可以落户口吗
注意(不要来被下面的回答误源导)~“非公有使用权房”,早在N年前就可以交易了,就是指那些土地国有的、煤卫合用的老式里弄房,棚户房,这些可以买卖和落户口而且必须有户口迁入才能买进。而不能交易的使用权房,是指单位,大队,乡村里出资参建的房屋,后期通过买下产权,也都变更性质可以交易了。所谓不能交易不能落户口的使用权房,已经是历史产物,过渡了。
『叁』 上海使用权房没户口可以继承吗
可以的。
继承,是继承才财产的所有权,不是使用权,比如租客租赁别人的房子是不能继承的。
继承,是继承死者的财产,不是他人的财产,租赁的财产不属于死者所有的财产。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属于继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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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
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肆』 请问上海使用权公房迁入户口有人均面积要求吗
上海石油工行签入户口有人均面积要求吗?没有
『伍』 上海的使用权房报户口,只要承租人同意,还是必须全部人员同意
需要全部人员同意,由于使用权房为公有居住房屋,因此需要经承租人和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
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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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代理人,下同)申请变更租赁户名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申请书;
3、《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4、承租房屋内所有的《户口簿》;
5、当事人对变更租赁户名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的,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陆』 上海使用权房迁入户口需同住人同意吗
如果你是该房产的共有人,你可以将户口直接迁入,无需经同住人的同意,户口迁入后,可以作分户处理,称之为“一屋两户”。如果你们是直系亲属可以共用一个户口本。
『柒』 上海使用权房屋变更户主
不需要。因为你家的自己爷爷去世后就已经取得房子的使用权,并且一直就占据着,又因为你爸爸的兄弟姐妹早已经迁出,所以,根据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原理,你们已经去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捌』 上海使用权房继承及户主变更
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你所说的使用权房应该是居住公房。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回例》答
第四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你和你爷爷奶奶的户口是在该房内,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爷爷去世以后,你就是该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进行协商,可以直接要求办理户主变更。变更承租人以后,即使以后再出租转让,所得收益均为你个人所有。
(8)上海使用权房落户扩展阅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玖』 使用权房的户口问题急~!~!~!~!
按你所讲,应该来属于是个人承租人公源产房范畴的事件,此事由于是公产房,不按继承法办理。按合同法有关内容,如承租人去世,其家属可享有此房产的承租权。此事如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