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的所有权
『壹』 所有权的取得是什么意思
一、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二、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三、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四、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六、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七、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贰』 埋藏物民法的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回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答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埋藏物的所有者明确的,埋藏物应该归还所有者,如果是无主之物的,应该归国家所有。
『叁』 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怎么去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如天花板上搁置的物、屏风中夹带的物,都是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的归国家所有。有埋藏物或隐藏无被发现后,如果埋藏物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其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实查证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人,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肆』 埋藏物的所有权
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来,各国立法主要采自取三种方式:
(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