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土地使用权红线
㈠ 红线外土地还有没有使用权
那就要看你的协议时怎么签的了,红线外的部分是不是包含在协议标的之内,如果不包括,那么对红线外的土地你仍然拥有使用权,如果包括,那么你的使用权就没有了。
㈡ 房地产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红线外为其他单位或替政府部门搞的道路等工程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有何文件
不容易trytry他还规范化飞过体验
㈢ 开发商在楼盘已经开售且未告知全体业主的情况下,私自与第三者签订转让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合法吗
你说得很清楚:转让。
显然,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拥有。权利拥有者,如何处分权利,不需要第三方知情和同意。
㈣ 房屋拆迁后,红线外的土地使用权我还有吗,急!!!!!!!
应该是不归你的
㈤ 请问一下,土地证上使用权面积为9000平米,红线内面积为700平米,红线外面积为8300平米,这是怎么回事啊
有可能是因为需要退代征路及绿化带的原因。按照规定,土地进行出让时,版依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权,新地块应代征路及绿化带,这部分面积作为公共区域,是不能单独使用的。具体可以向联系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地籍部门。
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红线图上土地面积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
按出让合同的为准,
㈦ 建筑红线内个人已获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未经使用权人同意可否进行地下市政
不是很清楚,地面使用权肯定是所有权人的。
地下的应该要与政府沟通吧?比较好奇是怎么样的,有处理结果了也回馈一下吧
㈧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土地权属是谁在这个土地内建设市政设施是否需要业主同意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建筑退让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空间,规划上要求与城市人行道统一设计,但其土地使用权归属业主所有,并由所属业主负责建设和维护。
因此,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不属于市政设施范围,对该区域的占用和损害等行为,不适用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若有市民向城管执法部门就上述行为举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楼房土地使用权红线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业管理条例
㈨ 土地证虚线的使用权范围有什么100分高分求答案
1、城市规划当中有一个名词:后退红线距离。就是说,你取得一块土地后,在建房子专时,并不能将属房子的外墙建到地的边缘,必须留出一些位置,称为后退红线,意思是后退道路的红线,保证道路可以使用。
2、没看到你的土地证,我想你的证上的虚线应该就是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