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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行业版权

发布时间: 2021-01-25 10:36:51

A. 像一首歌曲的歌词值多少钱,怎么把歌词投稿到传媒公司或者唱片公司 拥有自己的版权!

一首歌曲要经过:作词、作曲、编曲、录音、后期、缩混才能成为一首成品。现在写词的人一抓一大把,老一辈的作词人比较出名的有:林夕、黄伟文、方文山、姚若龙等名家大师。现在年轻一辈的比较出名的有80后作词人口袋易百和90后作词人徐若风。两人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现在来回答一下楼主的问题:一首歌出版后能赚多少钱?这个很悬,如果你只是名不见经传的小词人,顶多是按歌曲分成,也就是歌曲上线无线增值业务后,按下载量给你分成。具体多少,看你和唱片谈。另一种就是版权买断,就是唱片公司和你买下你这首词的版权。可能会给你几百或者几千,你别听他们说的几万,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B. 大连伯纳传媒有限公司在图片版权领域有优势

大连伯纳传媒有限公司创立于2015年7月7日,是中国优秀的图片版权管理平台,极具影响力的图片版权供应商。公司汇聚了丰富经验的版权经纪人、富有创意的资深策划师、兼具优质的创意资源、独特的商业模式、敢于创新且经验丰富的图片版权管理能力,与众多图片版权行业的头部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C. 原创小说,道底要不要同传媒公司签全版权合约

不建议卖全版权合约。在版权交易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签合同前的谈判,要据理力争最大利益,全版权合约显然不符合利益最大化,因为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长处,单纯的一个公司,可能只会在他擅长的方面做的很好,不会把你的全版权做到最大化的;二是合同的严谨,不留下供人利用的漏洞。买家会用尽一切可能的方式对交易情况进行渲染,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者唯一留在手里的,可能就是纸合同。而全版权里面可操作的空间太大了,到时候你是无力与一个公司对抗的。

如今 IP 运营逐渐成熟,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是作品版权再次开发的机会。版权划分越详细,对作者就越有利。影视行业可以做电影、网络剧、电视剧,动漫改编,游戏领域可做网页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VR 游戏等等,你很难全部列举出来,而且也很难预计到未来会出现什么更好的形式,所以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面是最好的选择。
连南派三叔,天下霸唱这样的大神,都在版权上面吃过亏,对比拥有雄厚资本的制作方,作者处于弱式地位。我相信随着观众审美的提高,优质的内容会越来越受到重视。至于拍摄技术,演员什么等等,只是内容的呈现方式。但是如果你是第1次,急于出名,作为开拓商业途径的第1部作品,能卖出去未尝不是一个好的开端。但是要有更好的选择的话,还是慎重一些。

D. 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是什么组织

联盟官网:网页链接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要坚持实施版权严格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健全版权工作体系三大基本原则。

目前,传统媒体面临的现状是新闻作品未经许可被网络肆意转载现象尤为严重,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在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的“剑网”专项行动中,连续多年将规范新闻网络版权秩序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而国家版权局为了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在2015年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目的是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版权意识,从而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在司法方面,为了积极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去年至今年在杭州、北京、广州先后成立了互联网法院。除此之外,今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不仅对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也给更多权利人带来了信心。

随着政策的向好,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深知,要想真正实现网络转载市场的规范,不仅需要依赖高效的司法审判和严格的行政执法,更需要权利人主动维权,探索出一套有效的合作机制。

在这个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鼓励创新、扩大传播力、加强影响力、创造品牌竞争力,中国行业报协会召集,《传媒茶话会》与各主流财经媒体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的倡议。希望在各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努力下形成合力,提高联盟成员单位对其作品转载体的议价标准、常态化监控和维权、市场化交易等。

为了让联盟的工作不停留在表面,而是真正落地,干出实效。中国行业报协会派专人用了一年时间,对多家企业进行深入调研。经过与多家企业沟通及技术比对,原本区块链除了在资质、开放度以及公益等多个角度与联盟建立的初衷和愿景更为契合外,在版权确权、存证、取证、交易等方面的技术也更为全面,因此最终选择原本作为联盟今后的技术支持。

经过一年的筹备工作,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在2018年12月15日正式宣告成立。

E. 非营利目的,把有版权的作品朗读出来,并传播,会否侵权

这种做法应首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非营利目的并不是直接的合理使用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之一,所列12中合理使用情形,都是非营利性质。

不过,即使你未征得作者同意,上述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是: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5)传媒行业版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F. 文化传媒公司购买了几部电视剧版权,分录怎么写然后把部分电视剧的播映权复制权等卖给电视台,分录怎么

版权作为无形资产
播映权卖出是主营业务收入

G. 我公司是北京的文化传媒公司,购买了几个电视节目版权,分录怎么做卖出其中部分版权时候分录又怎么做

版权属于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出售无形资产不算收入,除非你是专门买无形资产的,例如科研技术,商标,版权之类的。
但是你们是传媒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其他业务应该有这个所以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赚到)
卖的亏了 投资收益就在借方

H. 苏州祯馨纬业影视传媒集团告诉您为什么电影出品公司转让版权份额

主要是相应国家政策法规的号召与影响下扩大资金融资渠道;以认购版权份额带动宣传的模式,对影片达到人人宣传的效应,扩大影片知名度间接提升票房收入,出品公司同时筹划多个项目

I. 《传播与版权》是省级期刊吗

这个是可以在国家新闻总署是可以直接输入期刊的名字就可以了

J. 购买国外节目版权是否有利于我国传媒行业的发展

引进国外成熟的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打造“本土化”电视节目,迅速提升了卫视频道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了我国电视节目制播理念、制作方式和推广营销的重大变革,给我国电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利好”。
1.转变了电视制播理念。长期以来,我们强调电视的宣传教育作用,忽视电视的娱乐服务功能,在电视节目表现形式上注重严肃、端庄、典雅、稳重,说教有余而娱乐不足。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电视制播理念已经不能适应人们的收视习惯、收视心理、收视需求、收视选择和收视方式的新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收视需求,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电视业更多地通过抄袭港台电视节目模式实现自身的创新;1998年央视《城市之间》和《幸运52》的播出,开启了我国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新纪元,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电视节目开始登上了我国电视荧屏。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引进带来了国外先进的电视节目制作理念,开辟了我国电视节目创新的“新天地”。比如,《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中国梦想秀》等电视综艺节目,从平民化视角,关注当下现实,传递正能量,输出真性情,弘扬主流价值观,在节目制作和播出期间,让公众通过社交媒体直接参与到节目制作和播出全过程,主动拉近了电视与公众的距离,让人们心目中“高高在上”的电视走下了“神坛”,来到了公众日常生活中间,推动了我国电视节目的核心价值追求从“单纯的美学观赏性”到“公众服务的有效性与美学观赏性并举”的转变,从“以内容为核心”到“内容与模式融合”的转变,实现我国电视制作与传播理念的重构、主流价值与传播效果的完美结合。
2.提升了电视节目制作水平。电视综艺节目集纪录、直播、综艺、谈话和真人秀、脱口秀等电视表现方法于一身,具有开放性、跨界性、兼容性的鲜明特征,最能体现一家电视台和一家节目制作公司的节目制作水平。各电视台或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后,原版权方提供一本节目制作“宝典”,“宝典”就像一份产品说明书,从节目的创意、宗旨、流程、人员安排,到舞台搭建、灯光设置、话筒摆放、录相机位置、观众座次、视觉设计、电脑特效,甚至小到安装舞台用的螺钉型号,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在节目制作前期,原版权方派出“飞行制片人”来华对节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制作团队全面熟悉掌握节目的制作理念、制作流程和制作要求;在节目录制档期和后期制作阶段,原版权方派出的专家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全程控制节目的制作质量,保证了节目的收视效果。当然,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不是灵丹妙药,没有达到预期收视和广告收入预期的节目“大有人在”,但无论引进模式版权节目表现如何,各电视台或节目制作机构通过制作引进模式综艺节目,开阔了视野,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人才,推动了电视节目制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3.激发了电视节目创新活力。引进电视节目模式诞生于国外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土壤,电视台或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引进后往往不能直接照搬“宝典”,即使可以直接“拿来”,也要综合考虑节目的播出环境和目标受众,结合我国公众的审美特点、价值观念和收视习惯,进行“本土化”改造,让做出的节目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观众“口味”,2012年推出的《谢天谢地,你来啦》、《中国好声音》、《激情唱响》、《一声所爱·大地飞歌》、《技行天下》等一批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综艺节目的成功播出,无不是在制作上充分遵循“宝典”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改造创新的产物。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为我国电视节目创新提供了范例,激发了我国电视人的创新活力,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自主创新品牌电视节目,特别是在综艺节目领域表现尤为突出,比如,东方卫视的《声动亚洲》和《百里挑一》、云南卫视的《士兵突击》、江苏卫视的《花样年华》、山东卫视的《歌声传奇》、青海卫视推出的《花儿朵朵》、四川卫视推出的《天籁之音·中国藏歌会》、江西卫视推出的《中国红歌会》等一批收视和口碑俱佳的优秀电视节目。其中,东方卫视的《声动亚洲》的播出权已成功输出到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百里挑一》的节目模式成功走上国际市场。从引进、学习到原创、输出,我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节目模式开始迈出国门走向世界。
4.推动了电视业制播分离改革。我国电视业制播分离改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广泛实践还是在最近10年。各电视台从传统的自制节目到与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合作生产节目、再到向专业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定制或购买电视节目,电视业制播分离多样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近年来热播的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综艺电视节目都是专业电视节目公司参与制作,比如,湖南卫视《名声大震》、《舞动奇迹》、《挑战麦克风》、《最高挡》,浙江卫视《中国梦想秀》,东南卫视《欢乐合唱团》,广西卫视《一声所爱·大地飞歌》的合作制片方都是北京世熙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央视《梦想合唱团》、辽宁卫视《激情唱响》、安徽卫视《势不可挡》的制作公司则是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在电视台与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的众多合作模式中,《中国好声音》的“对赌模式”实现电视台与节目制作公司的“双赢”,无疑是我国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典范。电视台通过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与专业节目公司联合制作,或直接购买专业节目公司制作的引进国外模式版权的电视节目,尝到了制播分离的“甜头”,就连国字号的央视也加入到了与体制外节目制作公司合作行列,先后与光线传媒、唯众传媒、能量传播合作分别推出了《梦想合唱团》、《开讲啦》、《小崔说、立波秀》等节目。随着国外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大量引进,各电视台与节目制作公司的合作模式不断翻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电视业制播分离改革。
5.加快了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电视综艺节目的意识形态属性相对较弱,是电视内容中产业链最长、最容易实现产业化发展的部分。我国引进模式的电视综艺节目在国外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为我国电视综艺节目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学习借鉴的范本,推动了我国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目前,全国大大小小电视节目制作企业逾千家,涌现出了光线传媒、世熙传媒、天择传媒、东方风行、能量传播等一批知名节目制作公司。这些公司在引进、制作和经营电视节目的同时,还广泛涉及大型活动和颁奖典礼、影视剧制作发行、艺人经纪、新媒体等电视节目制作关联业务领域,成为名副其实的电视全产业链企业。比如,世熙传媒作为BBC Worldwide (BBC环球公司)全球节目模式中国大陆制作中心,主要从事国际电视节目模式引进、研发、制作和营销,是BBC Worldwide授权的全球第11个模式节目制作中心,拥有数百个可在中国制作的节目模式。东方风行传媒每年制作的电视节目超过680个小时,拥有《超级访问》、《美丽俏佳人》、《非常静距离》等一批在全国卫视热播电视节目,节目发行到全国200家省市级电视台,覆盖电视、移动电视、网络视频等所有播出平台,每天节目的收视人群超过7亿人次。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开辟了我国电视产业化发展领域,综艺节目制作成了文化市场的好“生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和社会机构注册成立节目公司,加入到了电视节目制作行列,像IPCN这样专门从事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代理公司,也成立了自己创意制作团队,开始制作自己的原创模式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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