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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1-20 17:30:54

『壹』 欧洲各大足球俱乐部的主场产权归谁

意大利不允许有私人球场,每个城市的球场都是国有的。意甲俱乐部的主场都是从政府租来的,属于政府的资产。这是意大利的特色。英格兰和西班牙都没有这个规定。
所以圣西罗球场也归米兰市政府所有。不过根据尤文图斯与都灵市政府达成的协议,尤文图斯将以2400万欧元取得阿尔皮球场99年的使用权,租用协议在2003年1月31日签署。所以,这座可以容纳40200名观众的球场的所有权将属于尤文图斯俱乐部,而非政府。独立经营使用权,这在意大利同样也是独一无二的。
英超球场的所有权都是归俱乐部,老特拉福德球场归曼联所有。酋长球场是所有权属于阿森纳,当然前主场海布里球场就是租的。
西甲球场所有权也是归俱乐部。伯纳乌球场所有权归皇马,诺坎普球场所有权归巴萨。
希望能帮助你。

『贰』 拜仁俱乐部的所有权归什么人

不是归某个个人或者企业的,德国有规定,企业只能持有俱乐部最多49%的股份.另外德国俱乐部是不能上市的!所以他们没有外国俱乐部有钱。

『叁』 我是俱乐部最大投资人,法人是我的伙计,最终谁说了算,俱乐部是民营团体

你好,根据法律程序,公司的最好权利机构是股东会而不是股东,股东通过股东会行驶权利,法人代表是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下属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法人代表行驶公司法定工作并向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下属董事会负责,
在股东会中一切事情按照法律程序都是投票表决的,股东会的表决不是按照人数多少而是按照股份比例行使权利的,也就是说控股者拥有最大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贵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在公司法程序上没有董事会,股东会就成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A为公司的实际控股人。
所谓公司权力大小问题,这里需要分别说明,
第一,大股东从法律上将是公司最大所有者
第二,法人代表并非必须是大股东,甚至都可以不是股东,法人代表是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进行公司日常管理的,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而法人代表就是这个公司在社会和法律上的代表人。
所以就权利大小而言,所有权控股者最大,而公司行政权力法人代表最大,
也就是说按照公司法所赋予的法人代表的权利,只要不是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的一切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法人代表都可以进行决断。
所谓制约,按照公司法,股东成员之一可以出任公司监事,公司监事可以就法人代表违规行为提请召开股东会,如果法人代表也是股东并拒绝出席或否决股东会提议,公司监事可以提请工商,税务,银行等冻结公司印签和账户。也可以以最大控股的身份强行收购小股东的股份使其退出,如果不能和平解决,那就只有法律公堂了。

『肆』 五大联赛哪些球队的主场所有权是属于俱乐部自己的就是说球队在主场的门票收入都归自己俱乐部所有

其实绝大多数球队都是.只有极少数几支球队共用一块场地.比如国米和米兰,罗马和拉齐奥.安联球场我不知道是不是拜仁和1860共用的

『伍』 请教一个俱乐部共同拥有球员的问题

这种交易方式有两种可能.就是买方从卖方买了一个球员的一半所有权,但该球员还留在卖方原队,直到下一个夏季转会日两队共同出价来买另一半所有权,价高者得,但如果有一方要求延期,则要延期一年再进行交易.买卖双方最多可以持有2年一半所有权.第二种可能就是买方从卖方买了一个球员的一半所有权后,该球来到买方的球队效力,然后在下一个夏季转会期买卖双方再进行交易或延期交易.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就在于如果双方出价相同,那么该球员的所有权就归该球员当时效力的球队.当然如果购买一半所有权时,球员留在卖方,那么转会费肯定比球员去买方便宜.
出现这种交易情况大部分发生在大球会买小球会球员时,或是小球会资金不充足但想买人时.如果没有这种交易方式,小球会留不住也买不起球员,会让双方的实力差距越来越大.
工资支付看双方俱乐部合同里怎么定。
转会或租借要两家俱乐部都同意。

『陆』 什么是俱乐部管理

请根据下面的文章,截取自己有用的信息,联系实际,就可以出来你要的东西的。

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管理的比较研究

[摘
要]就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现状,从足球产业化经营开发、足球俱乐部运行方式、中介机构、经纪人三方面与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进行比较。在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是以经营足球比赛为中心的各种商业活动的独立经济实体,它以观众为核心,赚取票房收入、电视转播收入、广告商业赞助收入以及俱乐部产业开发所得收入为生存基础。我们应借鉴和吸收欧洲职业化足球发达国家成功俱乐部的经验,特别是欧洲足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营方式和办法,完善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管理体制。
[关键词]职业足球俱乐部 产业化经营 运行方式 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申宇恒,(1979-),沈阳体育学院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学校体育。

一、引言
如今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已进入了第14个年头,以职业化,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足球俱乐部体制已经基本形成,在各地政府和体委的帮助和指导下,俱乐部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框架。要想有好的联赛,就必须得有运行机制完善的俱乐部,要想有好的俱乐部,就必须得有成功的经营方式。本文参考了国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成功经营经验,阐述了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发展提供参考。
二、足球产业化经营开发比较
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注重比赛成绩的同时也要最求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比较,中国与欧洲的俱乐部在产业经营与开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欧洲一些职业联赛发达的国家,俱乐部总是千方百计地围绕足球进行市场开发,它们收入来源主要有:
1.门票收入,包括本国联赛和杯赛、国际联赛、友谊赛、出访比赛等的门票收入。2.电视转播收入,在欧洲有发达的收费电视系统,使电视转播收入不断上升,球队如果能在本国联赛中取得好成绩打进欧洲冠军杯和联盟杯,其电视转播收入就会水涨船高,也有一些著名的俱乐部如曼联通过建立了自己的收费电视频道来增加俱乐部的收入。3.广告、商业赞助收入,电视转播促进了职业足球的飞速发展,同时也让商家看到了球队和球星身上巨大的广告效应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当然俱乐部名气越大赞助的金额也就越高。4.市场开发收入,欧洲国家的俱乐部一般拥有属于自己的球场,即使没有属于自己的球场,也可以长期低价租赁政府所有的球场,这样俱乐部可以利用球场开展多种经营如餐厅、酒吧、出租等。另外,在欧洲几乎每个俱乐部都有自己的专卖店,通过销售服饰,纪念品等来增加收入。

三、足球俱乐部的运行方式比较
(一)俱乐部经营管理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足球俱乐部必须最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收益和利润成为经营投资的主线,我国足球俱乐部的经营管理在这方面还不是很规范,这主要跟俱乐部的组建模式有关。目前,国内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组建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买断俱乐部的冠名权,体育局或足协以原足球队的运动技术和队名所有权作价投资组成俱乐部的政企联办型;二是企业出资入股,体育局或足协以原足球队的运动技术和队名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组成俱乐部的股份制公司型。这两种俱乐部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问题有:
1.基础不稳定;2.产权不明晰;3.组织机构不合理;4.经营机制不完善。欧洲发达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模式是多家企业联合入股买断冠名权,通过赚取门票、电视转播、商业赞助、市场开发收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另外在欧洲足球发达国家像德国、法国、英国都有俱乐部联盟,联盟负责管理职业联赛与俱乐部的建设和经营等方面问题,足协无权干涉,联盟与足协两个完全不同机构的相互独立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俱分开。
(二)俱乐部永久性冠名
国内足球俱乐部由于自身经营能力的有限,只有给企业打胸前广告,才能得到企业的资金投入,所以不得不在每次找到赞助企业后重新注册俱乐部名称,从短期时间来看不会给俱乐部带来什么影响,但从长期的社会效应来看,损失是巨大的。总是更换名称势必会影响自己的产业开发,品牌式的产品就不可能形成。与国内相比,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就显得要成熟得很多。
(三)俱乐部球员自由转会
根据《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我国国内运动员现行的转会制度采用的是“摘牌制”,它可分为“顺摘”和“逆摘”。“顺摘”的主要操作方法是:由要求转会的运动员提出转会申请,经俱乐部同意后上报中国足协,足协在每年年底召集各俱乐部举行一次运动员转会的摘牌会,摘牌的程序按照上一赛季的成绩由强到弱进行。“逆摘”程序则相反。实践证明这种转会是不合理的,其造成的结果是俱乐部失去了自主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另外足协为了减少俱乐部漫天要价等问题限定了转会金额上限也是违背市场规律的,球员的身价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哪个人能限制的。国外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问题上采用的方法是运动员自由转会机制,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杠杆来解决运动员、教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供需矛盾。
(四)足球经纪人
足球经纪人的中介活动是商品性的服务活动,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分工和劳动。在欧洲足球发达国家,经纪人的作用得到了真正的体现:
1.在筹划和组织比赛方面,足球经纪人有门路、有经验、懂管理,具有组织足球比赛的能力。2.在资源配置方面,足球经纪人能够积极为市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促使市场功能更好地发挥,最终有利资源的合理配置。3.有利于降低俱乐部运营和交易成本。4.在解决各种纠纷和日常庞杂的经济事务上。
目前,国际足联颁发营业执照的足球经纪人共有288人,分布在35个国家,其中欧洲最多,英国47人,德国35人,法国32人,意大利20人,荷兰11人,另外巴西5人,美国4人,日本2人。中国还没有国际足联认可的足球经纪人。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足球经纪人制度还很不完善。
四、结论与建议
(一)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机制不完善,表现在经营项目少,收入比例分配不合理,没有一个成熟的经营理念。建议应该利用俱乐部队名建一些专卖店,开发一些有球队自身特点的球迷产品,象队衣、纪念品、围巾、帽子等。
(二)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政俱不分,建议成立职业俱乐部联盟,职业联盟是由各俱乐部组织起来的对职业联赛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的机构,职业联盟和中国足协的关系是两个互相监督,互相作用的关系。中国足协负责管理全国性比赛,杯赛和国家队比赛,而职业联盟则负责管理职业化联赛,俱乐部的建设和经营。
(三)要想创建自己的“品牌式”俱乐部,就不能总是根据企业赞助商的不同来改变自己俱乐部名称,这样也有利于开发本俱乐部的品牌产品。建议增强自身造血能力使自身经营收入比例份额加大,,这样才有资格跟企业谈只在队衣胸前打广告而不改队名,这需要一个过程。
(四)国内球员转会的管理制度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国内专业足球经纪人缺乏。建议逐渐实行自由转会,用市场去调控球员价格进而促进球市的发展。随着我国职业足球的不断规范化,国内应大量地培养足球经纪人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文懂,张林,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上市前景的初步研究,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2,(3)
[2]李开元,赵鲁男,我国体育俱乐部经费来源及市场开发现状探析,中国体育科技,2000,(10)
[3]马樟生,朱国华,王伟耀,中国职业化足球发展环境与对策,体育科技,2001,(3)
[4]袁野,魏亮,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球员转会投资效应的分析,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0,(4)
[5]刘子众,新世纪我国足球经纪人发展面临的困惑与改革对策研究,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1,(3)
[6]足球周刊,超级英格兰,2002-09-02
[7]足球周刊,百年皇马,2002-03-25

『柒』 如果一个球员是两个俱乐部共有所有权,那他是给哪个俱乐部踢球

一般两家球队不出现什么急需球员或者该球员表现十分突出的情况下,都是一直共有,但是如果球员表现好,那么两只队伍如果想完全得到他,就要协商了,要么一方出价买断他的所有权,要么就是另一方买断.而一旦协商不成就要比价了,就是两家俱乐部在互不知道对方出价的情况下自己出一个价,在公证人的见证下,出价高的获得球员的另一半所有权,就像当年尤文和佛罗伦萨就米科利以及马雷斯卡的所有权,乌迪内斯和佛罗伦萨就奥博多的所有权就是用这种方式来定的.

『捌』 大连的王大雷现在在哪个俱乐部所有权是哪个俱乐部属于租借还是转会

王大雷原来是大连铁路足球俱乐部的注册球员,现在转会上海联城队

『玖』 会所的产权归属谁

归开发商还是业主?●源起(李先生来信): 我是某小区的业主,最近看到会所新开了的超市,好像是出租给几个商贩使用,由此联想到会所的产权,我们公摊的面积如此之大,是否含有会所的面积呢?如果我们公摊的面积含有会所面积,会所是不是归全体产权人所有,经营收入也归产权人所有吗?如果我们公摊的面积不含会所,会所是不是归开发商所有,请问会所若是公摊部分,在会所经营超市合理吗?会所的经营权归属产权人。公不公摊谁说了算?有必要让开发商出示产权证吗?●专家回答您的小区,小区会所开了超市,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小区居民。这只是表面上的现象。而您关注的问题才是根本!您的联想,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必须搞清楚的。下面,就我在这方面经验,谈谈我的看法。 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是 如果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是(即发展商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 此种情况下,发展商(该公司)就是会所的产权人,即他也是小区内的一个小业主。他当然对会所部分有所有权,其中包括处置的权利。但是,他还必须遵守合同中的义务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即,发展商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会所的项目等,他就永远无权单方面进行变更。否则就是违约。再比如,会所的用途是否可以改变,哪些可以改变,政府是有规定的。会所的业主(发展商)自然不能随意改动。而改动就是违反规定,其他产权人则可以向政府举报其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注意。会所的产权人必须按其建筑面积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其费率也必须在产权人(代表)大会上仔细讨论。因为其耗费的资源非同一般居住面积。这样,收入就都归他自己。当然啦。人家的产权,按照合同提供给咱们相应的功能(可能还包括价格水平),不违反国家的规定,又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就是在没有任何违反《业主公约》的情况下,收入当然归人家!不过,这样的情况,在北京,我还没发现。 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非 如果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非(即发展商不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这只和上一条差一个不字,结果完全不一样!这也是目前小区会所的大多数状态。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会所表面上是没有产权,即没有任何人能够对会所从法律上主张权利。那么,这是不是说会所就谁的都不是了呢?显然不是。整个小区是谁的?会所就是谁的。整个小区是全体产权人的,会所(其实还包括围墙、不能均摊的所有建筑面积,社区的所有公共产业等)自然就是全体产权人的。 业主(产权人)购买的建筑面积中,是否含有会所 即是否将会所也摊进了公摊面积 ,发展商有责任向全体产权人说清楚。如果均摊了,其产权就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不均摊就如上述的情况(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不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其产权也同样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租金收入自然归全体产权人所有。而且其处置(出租等形式的处置权利)也都在产权人手中。据我的经验,会所的出租规划应该由产权人(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具体方案。由管委会根据大会决议交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委会负责全程监督。采用完全公开、公平、公证的方式进行招商活动。对所有的收入扣除确实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外,其余均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具体形式可以放在物业管理费的其他收入中补贴物业管理不足,或者增加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项目。如果很多,也可以采用类似分红的概念,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当然,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商议,也可以从中给物业管理公司一些酬劳。 瓜分的权利有多大 在这我完全不了解您小区的具体情况,只能是纯粹的理论探讨。如果您小区还没有成立管委会,那即便会所的产权是全体产权人,事实上也无法行使这个利益分配的权利。而假如发展商是会所的产权人,其在会所的行为也无法受到监督。所以,尽早成立管委会是任何小区维权的关键!另外,在没有管委会的时候,发展商或者物业公司的行为,很难受到约束。特别是像在会所中开超市的情况,本身也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方便。某个(或者某几个)业主提出反对,是毫无意义的事情。要等管委会成立以后,确定产权,确定收入的归属,该追讨的追讨,该停止的停止。说到底,权利有多大还关键在于社区的产权人(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就是社区管委会。 最后,希望你的小区的一切公共权利和利益,都能为全体产权人服务。有任何不妥之处,愿意继续跟您讨论。 ●专家提醒综上所述,会所归谁所有,要看谁能向别人公示产权证。如果谁也不能,那就是全体产权人的产业;会所公摊不公摊,政府规定说了算,如果政府没有规定,合同说了算(购房人要看清房屋买卖合同中会所是否公摊的描述);但是,好像大部分的会所是不均摊的;会所内经营哪些项目合理,要看他是否违反国家的规定,要看他是否违反和产权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中的规定;会所经营权自然归会所的产权人;会所的产权人到底归谁?这是所有问题的最最基础。只有搞清楚会所产权的归属,才能解决有关会所的一切纠纷。

『拾』 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吗

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曾有过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会所、车库、绿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区分所有权人共有。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物权法草案讨论删除了有关会所的规定。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中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
在法律实务中,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我们意见不同。会所不同于道路、绿地,并非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一切主体均可以使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使用小区内道路、绿地不会另行产生费用,其产生的收益或益处也是无形的。但会所的使用和服务均是有偿的,而且,使用主体受限,即使是小区业主使用也受诸多限制。
由于物权法并未明确对会所的产权作出规定,有关会所的产权争议仍继续存在。现阶段,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争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会所也属于房屋的一种形态,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建设单位一般就是指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会所是公用配套建筑,是为全体业主提供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关于会所产权之争,我们认为,首先应对会所的含义、概念要有个共识,否则,就失去了基础,争论毫无意义。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会所的含义和概念有过界定。
“会所”,是一种社会俗称,来源于香港,在居民小区中修建的供居民休闲、娱乐以及商务活动之用的场所,比如餐饮、游泳、网球、桑拿、商务中心等。根据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6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中第6.0.1、6.0.3、6.0.5的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据此,我们认为,“会所”仅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商业服务”设施。
其次,会所的产权应归谁所有,除了应考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外,还应当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一方面要能有效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又能实现会所价值的最大化。会所涉及的服务众多,并且属于商业性服务,后续投入是必要的,如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后续的投入也需要全体业主决定和承担,这样势必提高经营管理成本。
再者,就目前会所的经营状况及使用率的实际情况来看,有95%以上的会所是处于亏损的,如若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亏损的损失也应由全体业主来承担,但全体业主如何承担,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近来,我们在为某品牌开发商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该开发商想放弃会所的产权,提出了把会所的产权以分摊的方式全部归业主所有。对此,我们认为,分摊会所,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但分摊无疑加大了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不利于房屋销售;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会所不能纳入公用建筑面积;经咨询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建配套范围不作产权登记”。继而,该发展商又提出了,将商业部分无偿供业主使用但由业主分摊无偿使用期间的相关费用。对此,我们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相关的条款在向购房人作合理提示和充分解释后,对发展商和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我们认为,会所的范围仅限于公建配套中的“商业服务”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业主对会所享有的权益来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楼宇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开发商有关会所的宣传、陈述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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