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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发布时间: 2021-01-25 05:07:51

A. 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抵押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结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例外情况是:1、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一并抵押。

B.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一)申请人
集体土地使用者。
(二)申请时限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者是法人的,申请人提交单位法人证明(有的不需提交,如机关法人等)、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的(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不管土地使用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代理人为监护人的,不必再办土地登记委托书,而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四荒”地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审核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按照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的一般步骤和要求进行,即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土地登记机关查验其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并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登记机关审查其法人资格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人,土地登记机关同时审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监护人为监护人证明)和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此外,土地登记机关还应重点审核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设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宗地为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应与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一致。
设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宗地为集体所有的“四荒”地的,申请人应与“四荒”地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一致。
(2)集体土地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者一般为本农民集体的成员,此外经批准也可以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经批准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者一般只能为本集体及其内部成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等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但特殊情况例外,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民集体举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农民集体按照联营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联营企业可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兴办乡镇企业和外商企业的,该企业可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集体土地农业用地的使用者一般为本集体内部的成员,但特殊情况例外。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比较广泛,可以为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对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对批准用地文件、“四荒”地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进行审核。
批准用地文件的批准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资格和批准用地权限。
“四荒”地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的甲方(出租方或拍卖方)必须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审核
租赁、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四)对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拍卖金支付情况的审核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四荒”地使用权的“四荒”地使用者,应按“四荒”地拍卖协议支付拍卖金。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二是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五、颁发证书
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颁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者。

C. 政府可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吗

政府可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内见》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确容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D.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4)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扩展阅读: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E.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拥有权应该归谁所有

农村集体土来地拥有权属自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1、国家征地发放补偿款应该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农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使用证查询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③备注。

④变更记事。

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1、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要注意看证书是否办理出让.现在的出让金标准较高。国土资源部发过一个文,自然人可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

2、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

F.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分几种

三种。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

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6)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扩展阅读:

转让机制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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