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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

发布时间: 2021-01-25 03:29:10

⑴ 请问工程建设期间,土地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在建工程

新准则下,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与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不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始终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并按权证年限摊销。


根据6号准则第17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从事建造活动的基本前提,因此该期间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就是相关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因此,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期间内,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可以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的摊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个人认为:在自建自用的情况下,建设期土地使用权摊销不应计入“再建工程”

1、从实务出发,一般情况是:先有土地使用权,再有地上建筑物的建造。这时,土地使用权会进入“无形资产”核算。

2、准则的主导是:土地使用权进入“无形资产”,从初始入账、后续计量、处置。这样,严格的区分,就是为了解决,地上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问题。

现在,若在一个建造地上自用建筑物等不动产时,把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有违准则的初衷。

3、把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有把“应当当期费用化”的费用,转化成资本化。有违资本化的定义。

但做题还是建议按照教材上的规定执行

⑵ “无形资产-土地所有权”是否用转入“在建工程”

不用。企业的土地使用期一律做为无形资产核算,按使用权期限摊销,不能计入房屋建筑物原值。

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称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2)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扩展阅读:

会计上无形资产的包含内容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4、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6、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⑶ 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这个问题你说的做好详细些,因为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该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村里的集团体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那么按照正常的转让手续并经登记是没有问题的,乙方毁约会承担违约金。
如果该土地属于村里的集体土地用以建设村里
的房屋那么只能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村集体内部人员,并且经过村委会同意到县土地局办理登记才可以。如果转让给村集体外部的是不合法的。

⑷ 使用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还是管理费用

你好:
使用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的.
在建造厂房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先计入在建工程,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中.

希望可以帮到你!
望采纳,谢谢!

⑸ 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抵押

你好:
土地使用权可以向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要向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证、抵押合回同、抵押物答清单、借款合同、房产抵押证明、土地估价报告、地价确认证明、双方身份确认材料。
房产抵押可以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办完房产抵押后才能办理土地抵押。
企业间的抵押要经过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即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进行抵押。

⑹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专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属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②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继续摊销,并将其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在转为固定资产时,仍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

⑺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需不需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地一体抵押是法定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所以,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流转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而且法律对这一流转方式的规定为强行规定,如果当事人只约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会视为抵押。
二、相关知识:
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权利:
1、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范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
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使用权人仅可以在权利存续期内设定抵押权。
综上所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那么后续建的建筑也需要办理抵押了,但是不能进行再抵押或处置,否则无效,不过决定权都在贷方。

⑻ 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出资,涉及哪些税务方面的问题

1、营业税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不是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4、契税(新公司缴纳)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5、企业所得税(应该征收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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