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知识产权转化专利入股
这种应该叫“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利转让税收计算 专利转让税规定如下: 1、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㈡ 专利价值有多大,中国大学教授转让6项专利获利3800万
、 申请专利既可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又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企业或个人可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如:IBM连续23年蝉联美国专利榜首,近两年每年获得超过7000件专利,相当于每天有20多个专利获得授权。IBM不仅对公司的主流产品进行专利申请,从而防止核心研发成果流失,而且IBM对整个产业及周边产品都进行了专利布局,占据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
二、 通过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获利
如:2014年1-8月浙江新昌的三花控股集团销售“四通阀”、“电子膨胀阀”及“微通道换热器”三大关键产品共计23.6亿元,全球市场占有率均为第一,拥有绝对的议价权。目前“三花”已申报专利近1800项,获授权专利700多项,专利产品创造了七成的公司利润。
三、 专利入股获利
2015年6月28日,酷派集团发布公告,宣布控股股东Data Dreamland前一天与一家香港公司Leview Mobile HKLimited签订协议,以每股3.508港元、总计27.3亿港元的价格出让所持7.8亿股,Data Dreamland所持酷派股份将由38.3%降至20.3%,不再是酷派集团的控股股东,乐视成为酷派第二大股东。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酷派专利数量已超过5000件,海外专利数量超过500件,而乐视入股酷派正是由于酷派在手机应用、通信、双卡双待等多方面都积累了一定数量的专利。
四、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
如:新大陆科技集团是国内唯一掌握二维码芯片核心技术的企业。2015年3月新大陆正式发布了第四代二维码芯片。在进行条码芯片开发之初,新大陆就开展了二维码识读芯片专利布局工作,对全球1.7万多个条码专利做了细致的梳理,围绕算法、结构及特别的技术,新大陆二维码芯片获得近120项专利;2015年公司又进行了E2小型化二维码摄像模组26项专利布局。新大陆的二维码芯片具备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赢得了与美国高科技大公司Honeywell的专利诉讼。
五、 专利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如:截至2016年4月初,华为在全世界范围内累计获得授权专利50377件,其中在中国累计授权专利30924件。在此同时,2015年,华为的年销售收入达到600多亿美元,保持了超过30%的高速增长,其海外市场容量超过国内。华为的产品销住全球数十个国家可以畅通无阻,不会遭受美国“337调查” 。
六、享受国家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补助
中国专利金奖:省人民政府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
广东省专利奖: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七、 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
如:据美国商业专利数据库显示,2014年度在美国获得专利数量前十的企业为:第一名是IBM 7534件、第二名是三星电子4952件、第三名是佳能4055件、第四名是索尼3224件、第五名是微软2829件、第六名是东芝2608件、第七名是高通2590件、第八名是谷歌2566件、第九名是LG2122件、第十名是松下2095件。这些企业均拥有大量专利,也印证了企业强大实力。
八、许可给他人使用,既获得经济利益又扩大了市场占有率
如:人民网2015年5月25日报道,湖北华烁科技公司将其拥有的5项催化剂专利打包许可给河北一家化工企业使用,对方支付了50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3月27日搜狐新闻中记载,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 "一种加压生产熔融硝酸盐的工艺方法"获专利许可费3400万元。
九、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实现其经济价值
如:2014年11月25日,郑州大学与浙江奥翔药业有限公司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签字仪式,郑州大学常俊标教授研发的"一类新药布罗佐喷钠(bzp)"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奥翔药业有限公司。
世誉鑫诚知识产权提供
㈢ 知识产权入股后专利权是否归公司所有,如果公司被并购,专利权是否归并购公司
是的,知识产权必须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
公司被并购,可以评估这部分资产作价。再办理权属转移到新公司。
㈣ 美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一 美国政府创设的良好政策环境
1.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4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截止到2013年6月,美国的营商便利度在189个国家中排名第四。在美国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需6个程序,从开始注册到新公司开业仅需5天,所需的费用仅占人均国民收入的1.5%,开公司所需的最低法定资金为0美元。而中国大陆的营商便利度的排名则是第96位,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排在第158位。办企业成本低、流程快,已成为美国大学生创业率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2.资金扶持渠道
在美国,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是多样化的,如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产业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非盈利组织机构等。尽管如此,美国联邦政府依然是高校科研经费的最大提供者。据统计,2007年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占全部高校科研经费的62%。对大学技术转让的研究表明,大学衍生公司与专利许可的数量与科研经费的支出数额呈正相关。国家对某领域科研经费的增加,能提高学校对此领域的重视度,从而增加该领域的专利获得率,为创业做好技术上的准备。
此外,早在1953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小企业法案》,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意在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在资金、技术、管理上的扶持。小企业管理局还在众多大学中设立小企业发展中心,不仅加强了学术界与小企业发展的联系,同时也为潜在的或现有的小企业提供财政、营销、生产、技术、管理上的协助,以及创业和商业培训;其帮扶主体不仅包括大学生,还包括社会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使它们能够通过创业改善生活质量。在198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并实施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鼓励并援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1992年又对此法案进行了修改,明确指出:小企业局可以为那些不能按合同期限或正常放宽渠道获得贷款的小企业担保,金额最高可达75万美元的3/4,对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以担保80%,利率不超过2.75%,担保贷款最长可至25年,平均期限为7年。除了隶属于国家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融资担保外,还设有区域、社区担保体系,政府还通过政策引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如加大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并减免利息,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种子资本等。美国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极大程度地化解了初创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困境,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了较为宽松的信贷环境,提高了学术创业者利用科研成果创业的积极性。
3.知识产权法案
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完善知识产的保护法。在1980年颁布《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术创新法》之前,但凡是由政府机构资助而创造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都归属于政府,未与联邦机构协商,任何人无权使用。为了改善这一现象,提高大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和民用价值,《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术创新法》规定:允许大学或国家实验室保留由联邦政府经费资助所得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并鼓励将研发成果下放给小企业;大学有权获得由联邦政府出资的研发成果的转让收入,并与发明人共享。这两部法案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使大学管理者和教师对创业的态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促使大学衍生公司大量兴起。随后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92年的《小企业研究和开发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又对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以上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保障了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校企之间的合作,促成了以科技为核心的创新企业的大量崛起,也使得大学的功能更加多样化,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4.培训指导服务
创业服务机构是创业链条的中间环节,它既可以帮助创业者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提供政策咨询、专家帮带等服务,还可以提供融资渠道、吸引风险投资、促进技术转移、进行商业培训,具有企业润滑剂的作用。美国的企业孵化器种类众多,早在1985年美国就成立了全美商业孵化器协会,为创业者提供了办公设备和空间,提供了培训和交流平台,降低了企业的运营风险,提高了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转化率,实现了企业和人才的双重孵化。诸如此类的孵化机构还有大学科技园――意在加强大学和企业之间有效衔接,促进大学衍生公司的形成;技术转移办公室――帮助学术创业者进行市场调研、拟撰创业企划书、筹集风险投资、谋得创业地和必要的设备、新产品的评估等“一条龙”服务。除了实体的创业服务机构,美国还有专门的网站,提供法律咨询、专家帮带等服务。
二 我国大学生创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大学生创业兴起于1997年,但参与率一直偏低。据清华大学创业中心的一项报告显示,在发达国家中,大学生创业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20%~30%,而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比例不到1%。不仅如此,创业成功率也偏低,据2004年教育部调查97家早期学生企业,盈利的仅占17%;学生创办的公司,5年内仅有30%能够生存下去。政府如何充分发挥其驱动功能,激励大学生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已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1.政策认知度、完善度较低
与美国大学生的高创业率相比,我国的创业率实在是相差甚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政策的认知度较低。2015年1月,《北京市创业青年群体调查报告》显示:有22.9%的北京创业青年不了解北京的创业政策;有30.8%的创业青年称从未享受过政策。对于政府相关机构来说,这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不论制定多好的政策,不被大众所熟知,依旧是徒劳无用的,对于创业者来说,也是一种遗憾。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文虽已逐渐专业化,但是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存的法律文件中,如《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制度的供给都太过概括,大都以宏观倡导为主,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其次,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性法规严重不足,很难提供全面的保障。缺少关于科研成果价值评估的具体规定,使科研成果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2.资金扶持力度不足
在我国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资金,亲友资金、政府融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然而,与美国政府是主要承担者的境况相比,自有资金和亲友资金成为我国大学生创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据“2015年创业邦30岁以下创业白皮书”调查显示,在我国创业启动资金有50%来自个人储蓄、14.86%来自于亲友资助,而仅有1.36%来自政府补助或创业基金,银行贷款的所占比例更甚,竟为0%(如图1所示)。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小额贷款机构几乎没有;国家对于政府这类公益资金的管理和申请流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提供的小额贷款金额有限,并且申请手续复杂、要求高、时间长;贷款的偿还期较短,对于想贷款的学生来说无疑会形成心理压力;风险投资的获取途径少、金额少。
启动资金来源图
3.缺少风险化解、权益保护制度
大学生在创业这个群体里仍然属于弱者,面对复杂的创业环境和动荡不安的市场,由于经验少、实践能力不够成熟,往往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极有可能导致创业失败。我国现有的政策中,帮助大学生化解创业风险的力度太小,致使创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多数情况下都由创业者自身或其家庭共同承担。正因为我国对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权益没有做到较好的保护,缺少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缺乏完善的创业退出机制,才会使许多大学生对创业望而生畏,安分守己地选择岗位就业。而美国现如今已然建成了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资本提供了若干条畅通的退出渠道,有股票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4.培训帮带服务不到位
从我国目前已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来看,大多数都依托于与科技园区的合作,并非是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而设立的,而且这类孵化基地一般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并且对于已使用的孵化基地,其功能明显不足,远不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美国小企业发展中心其设立的目的就是帮助小企业解决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大多数小企业发展中心都坐落于大学校园中,对于大学生来说更为方便,使创业中的资金、技术、风险、法律、管理等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咨询和解决,不仅如此,它还为预创业者发掘创业商机、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类似于这样的机构还有企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办公室等。其系统的创业服务平台,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5.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政策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是政策的执行情况、落实水平、影响效果等也不能忽视。政策的定期检查监督,不仅能够有助于其进一步修改完善,还有利于政策的普及。在美国,政策的执行力度大、落实到位、普及度高,这也是促使许多大学生选择创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还缺少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 对我国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展望
1.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创业氛围
提高政策的认知度,使政策真正做到惠及民生,应适当拓宽传播形式。如建立一个权威的官网,提供一个专门的平台,介绍相关政策,并提供咨询问答服务,对于疑惑之处随时可为之解答;现如今人手不离电话、人人都有微信,可以借助这个便利条件,开通相关的微信公众号,使之更加贴近青年的生活,更能深入人心。同时,政府应联手大众传媒和学校,鼓励创新创业和冒险精神,对于成功典范的正面能量多加宣传,努力营造既能鼓励创业又能容忍失败的社会文化氛围。
2.建立专项基金,保障资金来源
资金问题仍然是大学生创业的最大瓶颈。在借鉴美国融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建立大学生创业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金的设立,完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申请程序;简化相应文件的审批环节,公开审批流程,降低中小企业的注册门槛;为大学生创业开通小额担保的绿色通道,简化担保与反担保的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功能;提高小额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的偿还期限;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天使投资人、行业协会等组织为大学生提供资金扶持,并对这些组织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作为鼓励;健全大学生创业的贴息补息政策,对于毕业后未就业但积极参与创业培训的个人和个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创业者予以补贴。
3.加大规范力度,完善实施细则
目前为止,我国各部门,如教育部、劳动部、人力资源部等,都出台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但正是由于政出多门,且各自的着重点都不同,致使许多条文都有一事多译的矛盾现象出现,易混淆创业者的判断,政府应协调各部门出台一部具有整体性的权威政策“以正视听”。制定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细则,明确规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同时修订我国的相关文件,完善其中较为滞后的内容。在大学校园内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聘请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相关事宜,改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评估机制与奖评制度,鼓励科研成果的转化。建立并完善创业的退出机制,降低大学生的创业的风险和顾虑。
4.丰富服务内容,提高孵化能力
构建国家、省、市、高校四类创业孵化基地相互扶持、优势互补、协同合作的良好格局,以国家级创业基地为首,形成金字塔形的创业孵化运行模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综合性服务。丰富孵化基地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孵化能力,从经营培训、发掘商机、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到管理咨询、企业融资、风险投资、法律援助,为创业者提供全面的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按人口比例建立一定数量的孵化基地,保证国家各地区创业水平平衡发展。尝试构建网络平台与实体机构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建立官方权威网站,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建立省级、市级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并丰富其中的项目种类和数量,提供项目推荐、指导、评估等服务。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经验库,对缺乏经验的大学生提供专家引导和帮带的实质性服务。
5.纳入考核体系,做好督查工作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的评估考核和奖励机制,对于业绩较好的企业,适当予以税费减免或经济补贴资助;对于业绩较差的企业,严格遵守市场的竞争原则,优胜劣汰;对于信誉度或名誉度较差的人想二次创业,应先做出评估,随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创业资助。把大学生创业率、政策的落实度纳入到政府的考核体系中,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并加大力度做好政策的落实和督查工作,使政策能够真正地走到群众中去,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
㈤ 专利技术入股,专利技术入股需要注意什么问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专利技术入股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㈥ 专利入股公司一般可得几成公司份额
最高65%。
根据《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美国大学知识产权转化专利入股扩展阅读
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
第六,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
㈦ 专利技术入股是否要转移专利所有权
股指的是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那么在专利方面的入股指的又是什么呢?专利入股后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专利技术入股的定义: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就是说入股、融资的手段不只是说只要金钱房产,可抵押的物品,也可以通过技术,确切的说是专利,但是前提条件是这项专利能为企业带来市场的价值,或者是本身就具备价值凭证。
以下是专利入股需要了解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关系到该专利是否能够成为技术项目的重点,以及获取专利需要怎样进行公司融资入股的方式。希望可以帮到大家:第一,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第二,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第三,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第四,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第五,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
合肥知来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知妹纸送上答案,希望您满意。
㈧ 请问知识产权入股公司 最大可以占多少比例
您好!新的公司法并未对知识产权入股公司的比例作出限制,理论上可以全额非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㈨ 美国专利申请的类型及条件有什么
1、首先,需要了解你所提交专利申请类型的具体法律要求。根据要求,提交包含所有所需内容的初步申请以确立申请日,并且附带正确的费用。
2、通过 USPTO 的电子申请系统(Electronic Filing System,EFS-Web),可在线提交实用专利申请、临时申请和其他各类信件。
3、在签署申请之前,确保你阅读了书面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一旦将其递交给 USPTO,你将不能在你的申请中添加任何新内容。
如果申请不完整,将收到来自 USPTO 的官方信件,告知其中的不足,即所谓的审查意见书(Office Action)。将被给予一个有限的时间段来完善申请内容(可能需要缴费)。如果在时间限制内问题未被更正,申请将被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如果此时已缴纳了申请费,除了在收费表中列出的处理费,其余申请费可被退回。
如果审查员判定你的申请满足条件且符合要求,你将收到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USPTO 收到领证费及公开费后,实用和重新授权(reissue)专利将在大约 4 周之内被授权。申请将被分配专利号和专利授权日期,USPTO 在收到领证费后还会寄出领证通知书(Issue Notification)。
专利授权书将在专利授权日被寄出,内容包括对现有技术的所有引用、发明人的姓名、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仅列举几项)。它被包在漂亮的封面中,封面上还有金色印章和红丝带。
订制证明文件—— 订制带有 USPTO 丝带、印章以及被授权颁发专利证书的官员签名的证明文件。
(9)美国大学知识产权转化专利入股扩展阅读
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申请不通过,采取途经选择:
是继续申请,提出上诉,还是撤回申请。如果决定继续申请,那么可以提交继续申请书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分案申请书 (divisional application),或者继续审查请求 (Request for Continuing Examination (RCE))。此类途径的选择应与您公司的总体策略相吻合。因此,必需慎重处理这类申请。
将技术划分为多项发明一旦您确认要将技术申请专利,应确定如何将技术划分为一项或多项发明。虽然常被写成技术性文件,但专利申请书应当是含有技术信息的法律文件。每份专利申请书首先应集中、清晰和简要地描述该项发明。这样的描述可以避免在确定权利要求定义时可能出现的模棱两可。
㈩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不明朗,就会降低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企业也不得不对科研的投资谨小慎微。因此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属问题都给予了重视,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与制度。美国为专利申请和专利使用提供方便和保护,明确了研究人员在受雇期间的发明归属以及专利收益的分配。德国则更加灵活地展示了对专利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德国政府取消了大学教授作为自由发明对其研究成果的应用和专利申请独自决定权,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科研人员的发明并有权申请专利,该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各大学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激发了将专利的知识技术应用于实际的行动。与此相对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并没有随着科技成果交易额的上升而得到同步发展,技术专利侵权、利益分配冲突等问题层出不穷。要改变这一现状,我国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与保护,强化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彻底扭转无法可依、行政部分干预过多、执法难的现状,为科技成果转化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