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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使用权归业主所有

发布时间: 2021-01-25 00:48:42

① 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现实问题
龚某花250余万元购买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所在的小区公共道路上有停车位50个,龚某入住后,一直将自己的车子停在其楼下的地面停车位上。但在该小区物业入驻之后,竟然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经过多番交涉未果后,龚某遂将该物业诉至法院。那么,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物业无权向小区居民收取停车费,因为该地面停车位均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② 高层地下停车位是不是属于人防,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很多车位开发商是卖给个人了。然后缴纳一些物业管理费。具体归谁你还是咨询物业吧。

③ 地下停车场是业主的共用部分还是归开发商所有

规划内的地下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规划外的车库指的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地下车位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扩展阅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④ 小区地上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应该属于谁 现在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吗,谢谢

1、这要看小区地上停车位设置的不同情况而定,暂时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2、例如有的小区是停车位不足由绿地改建的;有的是一开始就由开发商报建的固定车位;

3、其实在我国整个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我们都是只有使用权;包括私有住宅;

4、小区地面车位位置使用权其实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公司负责执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觉得收费过高或者是车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6、共同商讨审议新的方案来执行当然要有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4)地下车位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扩展阅读:

物权法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4、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

5、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

6、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7、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⑤ 情况描述: 本人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该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定义了

1,既然后面的是租赁,那最好还是签定租赁合同,不要说是土地使用权。2,20年的时内限你容应该有所了解,他这样表达也是确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没问题。如果可能,我认为该20年一签,将此作为合同条款,我认为超出20年后的约定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3,假如你车放那,被人砸了,他不管。这个合理,此项应由物业来管理。4,所以说要20年一签。假如第21年拆迁了,那是算免费的,就谈不上赔偿了。如果是第15年拆迁,你还有5年的使用权,那5年的使用权可以要求拆迁办赔。

⑥ 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 是否合法

第一,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因为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如此转让并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外其他所有权的转让在我国都是由租赁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认定为是租赁合同,你也知道是明显超过了租赁期限的,因此20年后的期限就不会受到保护。三、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合同,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方另外签订这样的转让合同,那么就会产生纠纷纠缠不清。

你的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即使是租赁,你也可以转租,当然你要继续承担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

综上,你应当认识到以下问题:

1、这个车位是国有的,国家可以随时无条件征用;

2、如果这个车位的建设者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有权利用它获得利益;

3、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变相租赁,20年以后的租赁期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无良开发商多次出售该车位,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

车位是有产权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国有的,都是有产权证的。

(6)地下车位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扩展阅读:

物权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⑦ 小区车位使用权归谁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权归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7)地下车位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扩展阅读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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