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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非农户

发布时间: 2021-01-25 00:35:52

A. 农村非农业户口是否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1.如果父亲的承包地被占用,可享有赔偿权利。
2.父亲的房子可以继承,甚至可以拆卖。宅基地有居住权,但不能转让

B.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非农业户口吗

土地流转是可以的。但流转的期限必须是自己承包土地的时限。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C. 土地确权后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还保留土地吗

一、户口迁移是个人的自由 只要接受方同意,迁出方一般不会阻拦的。 土地确权后,娘家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不过到婆家后,一般情况下,在婆家也就不能再拥有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了。 二、农村土地确权,确的是什么权? 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我通常说的地是村里的。 三、户口迁出后,土地是否会被收回? 1、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经确权后,依法受法律保护! 2、确权到期后,以后就不再拥有继续承包经营的资格了。因为土地是集体的,你户口已经迁出,也就不具备再承包经营的权利了。如果婆家这边有土地,也允许你承包经营的,当然也可以了,不过这类情况很难了。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委无权收回确权后的土地。 (2)在下列情况下村委有权收回土地: 2-1、举家外迁出地级市以外的地方(并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 2-2、承包人死亡,按照继承法无法继承的。 四、村里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行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你有风险:娘家的土地确权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村里是可以收回的。到时候,在婆家你也可能没有土地。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现在还不值钱,将来不好说呢。

D. 集体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 土地转让协议是非农户口人签名,生法律效力吗

首先,中国土来地是国有制,能转让的是自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要想具有法律效力,要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F. 非农业户口能不能有土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可以拥来有农源地的经营权,应该就是你说的使用权,是需要从农户手中把土地流转过来,签订不同年份的承包合同,其实城里人到农村租地和在城市里租房是一样的,只有使用权!
我是农合的主编,希望能帮到你,有其他农业上的问题可以微信交流

G. 非农业户口能不能有土地使用权

按政策规定,没有农村户口的人只能租赁别人的承包地,而没有拥有土地承包权。
计划经济时代划时代将户口划分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两种类型,农业户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
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综上所述,非农业户口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的所有权,只能租赁别人的承包地,而没有拥有土地承包权。

H. 若农民愿意让购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人做非农业项目 则购买地的人可以做非农业项目吗 像建住宅之

《土来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源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国务院有关政策也对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I. 我是非农业户口,农村户口的父母的房子是否能把土地证过户给我

不可以。
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农村的房屋流转有其特殊性,主要受限于其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尽管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是由于房屋是不能脱离土地而单独存在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一致的,不得分离。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交易应该遵循“房地一致”原则,即房屋转让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做到房屋所有权主体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保持一致。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物权形式,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是就所有权而言,宅基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均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为集体所有的性质所决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和住宅,就无法在农村生存,会造成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禁止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让农民保住自己的住宅,是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需要。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规定私自流转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J.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以前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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