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容土地的所有权怎样划分
A. 土地使用权的划分有几种
1、按是否交出让金(即用地性质)划分为二类:出让地(已交了土地出让金)和划拨地(没交土地出让金)两类土地使用权证,这是最基本的分类.
2、按建房性质(使用性质)分: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行政办公用、旅游用地、综合用地等。规定什么用途就只能建什么样的房,而使用性质不同,土地出让的期限也不一样,如住宅为70年,而商业只50年。
B. 如何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 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为什么这样划分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有其特定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存在需要,所以划分。
所有权是关回于物的财答产归属的体现,即解决的是物由谁人拥有的问题,所有权的权能,即所有权行事方式,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而这四项权利是即既可以分离行使,又可以合并行使,这样说可能比较容易理解,即所有权的表现方式之一是使用(权),他们之间的区分跟有期无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的区分是由于生活处理民事关系的需要。举例说明:我买了一件衣服,即我对这衣服拥有了所有权,即我可以占、穿着这件衣服,也可以通过出租衣服而获利,更可以专卖它或者扔掉它,这都是所有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衣服被朋友借去穿了,那么这时我们让渡的就只是衣服的使用权,就是衣服穿着的使用价值,而不能说转让了衣服的所有权吧?衣服属于你的,那么所有权就是你的,你朋友得到的是使用权,这就是区分二者的根本需要和现实基础所在。
D.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你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划分到底是属于国家所有权还是集体所有权的问题,神州土地的小编帮你整理总结了关于《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确规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 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辨别
土地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因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并不是个人, 承包权不能继承。
F. 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分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内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容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G. 国家把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的所有权规国家还是集体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回、沙地、裸土地、裸岩等答。因此,只要在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权属的土地,应该归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H. 如何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黄德清[案情]红花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坐落在某小区的北侧。为了保证小朋友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人身安全,红花幼儿园在小区与幼儿园之间建起了一堵围墙,可不曾想到,当天夜里围墙就被小区的居民推倒,水泥墙立即变成了一堆碎砖石。小区的居民认为,围墙占用了小区的土地,应被拆除,并扬言,不论结果怎样,围墙建几次拆几次。幼儿园认为,幼儿园的围墙是建在自己的土地上,不存在侵占小区土地的情况。双方产生纠纷。 [评析]本纠纷的焦点是,围墙到底建筑在了谁的土地上。小区居民认为围墙建在了小区的土地上,幼儿园则认为围墙建在属于幼儿园自己的土地上。双方各执一词,各不相让。这个争议实质触及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不能分离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把自己的房子盖到别人的土地上。虽然单纯地从物的角度来说,建筑物和土地是可以分离的,但作为物权,建筑物的物权必须是与土地所有权紧密相连的,一般不存在脱离土地所有权而单独存在的建筑物物权,因此,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应为同一权利人所有。如果自己的建筑物建在了他人的土地上,就侵犯了他人的物权,应当接受物权法的调整。结合本纠纷来看,如果拥有围墙物权的幼儿园把围墙建筑在小区的土地上,那么幼儿园就侵犯了小区居民的物权,如果围墙建在幼儿园自己的土地上,那么小区居民的行为就侵犯了幼儿园对围墙享有的物权。 解决该纠纷的重点是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查明土地所有权权属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查看规划红线。如果围墙建筑在幼儿园方的红线内,那么幼儿园对围墙享有的物权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区居民推倒围墙的行为就侵犯了幼儿园的物权。如果围墙建筑在小区的土地上,那么幼儿园就侵犯了小区居民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其要求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I. 到现在我们那里还有很多土地没有开发,请问土地使用权怎么划分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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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J. 土地所有权的分类
我国土地所有权 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