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表现在哪些情形
『壹』 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如何处罚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我国一级土地市场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划拨、协议和“招拍挂”出让。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的规定,协议出让价是所有土地出让活动的红线。工业用地出让的,还应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410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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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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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6条、第7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贰』 你好,我是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远大村的村民,举报村官非法低价出让土
基本上很抄难……但可以写材料直接袭送到省级信访局。一般省政府网站都有省长信箱,可以将举报材料发送上去。不过,即便如此也基本没戏。因为,省信访局会把举报发给市信访局,市再发到镇,镇会发到村,由村来答复或传唤相关村干部咨询。从流程上可以看出基本上解决不了干部违纪问题,除非这个干部折腾出的动静实在是太大了,才会引起上层重视而直接派驻调查组。但这种脑子进水的村干部有几个呢?这么说吧,只要涉案金额不超千万、举报人数不超全村半数,基本上就是白折腾,因为纪委没那闲功夫陪你打苍蝇。
『叁』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怎么判
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抄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明文进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伍』 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是
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表现在哪些情形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陆』 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如何处罚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我国一级土地市场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划拨、协议和“招拍挂”出让。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的规定,协议出让价是所有土地出让活动的红线。工业用地出让的,还应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410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6条、第7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