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土地使用权
① 土地使用权该怎么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要遵循“5123”工作法:
② 怎么通过土地证看土地的使用性质
可以通过审查土地证从而判定土地性质。土地证主要指的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土地证主要分为三类,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根据手中的所有权证来判断自己土地的性质。
此外,通过查询土地档案也是判断土地性质的一种方式。土地档案指的是通过文字、图标、数据和声像等方式记录信息并进行保存的资料。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如果当事人对土地性质仍然存有疑惑,可以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人民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申请信息公开进行判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
(2)怎么看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③ 该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确定
【问题】
甲公司经批准1975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土地面积20亩。该公司由于资金不足,于1976年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由乙公司出资共同建造办公楼,约定办公楼建成后70%的房屋归甲公司使用, 30%的房屋归乙公司使用,办公楼建成后,两公司按照协议使用办公楼无争议。2007年乙公司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甲公司以用地批准文件主体为本公司,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归属为由,认为土地使用权应属于自己,不同意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此两公司就土地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问:1.该宗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
2.乙公司应怎样申请土地登记?
【分析】
该案涉及两个问题,即甲、乙公司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与乙公司土地登记问题。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本案中两公司于1976年签订协议,由乙公司出资共同建造办公楼,约定办公楼建成后70%的房屋归甲公司使用,30%的房屋归乙公司使用。虽然甲公司经批准取得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乙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的规定对该宗土地实施了投资建设,并且办公楼建成后,两公司按照协议使用办公楼无争议,客观上乙公司已享有了部分土地使用权。按照上述规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应由甲乙公司共同享有,该宗土地应确定共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合建房屋如何分割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规定》划分了两条政策界限,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以前合建房屋的和《条例》公布之后合建房屋的,应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分配,造成大量的单位、企业、个人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划拨用地,加之用地的管理处于一种无序、松散、多头管理的状态,形成了用地不合理、出现了大量非法转让、闲置、浪费等现象。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1982年国家公布实施了《条例》,限定了一些用地条件,规范了用地行为。《条例》的出台为特定时期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甲、乙公司合建办公楼发生于1976年并签订了合建协议,这种行为符合《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甲乙双方公司的合建协议,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其中,甲公司占70%,乙公司占30%。
乙公司提出的申请土地登记的要求,可按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规定依法申请登记。登记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用地批准文件;③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建协议;④乙公司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⑤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证明;⑥如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还应有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机构证明。
④ 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为无形资产
等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有正式的依据了再确认
确认的当月开始摊销
摊销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就是在可使用年限内相等的金额摊销
⑤ 房子怎么看土地使用权年龄
没有来“土地使用权年龄”的说源法,是否是“土地使用权年限”,以下围绕“土地使用权年限”展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普遍使用的是“出让”方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4、具体地块的出让年限以及剩余出让年限,可以到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依据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
⑥ 土地使用权中关于地表、地上和地下的使用是怎么区分的
土地使用权中没有对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进行登记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通过明确宗地的概念将其纳入了一般土地登记范畴。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土地登记办法》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宗地明确定义为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使宗地不再仅仅是一个平面的概念,而且还是一个立体的三维的空间概念。
因此土地登记不仅要登记土地平面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立体空间,从而解决了地上、地下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问题。
(6)怎么看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⑦ 怎么在网上查土地使用权
现在土地使用权证一般是由县级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由于许多原版因还不能做到上网查询,因权为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才能建成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查询系统,现在一般的县级财政没有这个财力。
拓展资料:
在农业委员会或者是国土资源局上可以查询,但是一般情况下没有申请或者一些证明,普通人不能查询土地性质。
现在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县级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由于许多原因还不能做到上网查询,因为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才能建成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查询系统。
如果你有了查询资格,可以按下面三个方法查询:
到当地国土部门土地登记机关查询,自然人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
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证件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
律师、三法机关可以凭借资格证及单位介绍信查找咨询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土地证情土地性质又称用地性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⑧ 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看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内出让容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⑨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怎么查
带自己的身份证,去国土局的地籍科,申请查找。可以将你的档案调出来,并且还可以复印。现在还没有政府网站可以查询。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9)怎么看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