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Ⅰ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
工业用地的土地年限是50年;
教育、科技、回文化、卫生、答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土地年限是50年;
旅游、商业、娱乐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
土地到期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并对业主进行补偿;或是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土地使用年限延续。
Ⅱ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怎么办
今年年初,在哈尔滨工作了5年的杨国光通过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50平方米的房子虽然面积不大,却让他感到满足。当时,他还没有考虑过70年以后房子的命运。
4月,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一事引起了全国关注,杨国光也不例外。温州一位市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所购买的房产因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期无法过户。资料显示,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且土地使用证已经过期。一时,房子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要不要补缴地价款等,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不管20年还是70年,一旦到期,买下的房子会如何,又该做点啥?”想到这里,杨国光心里有些不踏实。他向律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待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属于业主。
温州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国内,深圳、青岛、重庆等地都存在类似问题。在青岛,一些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也只有20年或30年,其中部分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
一些网友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回到法律的源头妥善解决。
研究续期法律细则,是给群众的“定心丸”
对多数人来说,房子是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但土地在使用期满后该如何续期,却一直是法律上的一个“模糊点”。
黑龙江省闻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明说,早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对土地70年大限后的处理就引发过广泛争论。最终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由于法律条文缺乏细则,对续期方式、补缴标准等未明确,公众对永久拥有住宅的预期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土地使用权到期,部分城市进行了地方政府层面的探索,但缺乏顶层设计。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物权法涉及的自动续期是一个重大问题,应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法律解释。这个问题不能由地方政府来做,否则各地出现不同的规定,容易引发更多问题。
不少专家和网民对此次保护产权的意见持正面看法,认为是对民意的尊重和回应。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明确了“自动续期”,而意见提出对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安排开展研究,并强调良好和稳定的预期。尽管没有出台具体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制定细则还需“以民为本”
业内专家建议,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无法回避,需慎重对待。一方面,借助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契机,对续期的细则解释尽早提上日程,给出具体的法律注脚,消除“模糊空间”。另一方面,以“以民为本”为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增强公众对国家相关制度的信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关键是缴费问题。如何续期?有偿还是无偿?有两个办法:一是免费,让利给业主;二是费改税,不再收取出让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向国家缴纳税金。
“应把利益免费让给业主。”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曲文勇认为,购房者买房时房款已包含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合理部分,即获得了相当于永久性使用权。从这个角度看,应让利于民,也符合意见“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要求。
网友呼吁,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就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做出详细司法解释,建议原则是自动免费续期,如果一定要收费,也应合理。
多位专家表示,把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费用改为定期缴纳低额税收模式,也是自动续期的一种探索方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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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产权20年的房子,还有9年到期了怎么办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于续期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应土地登记手续。
法律没有对费用的交纳作出规定。民间一直有传言说产权到期后房子由国家无偿收回的说法,这是不了解房地产权利和不懂法的庸人自扰!
房地产的权属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产权人私人的,永久的。而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产权归国有,所谓的“产权剩多少年”实际上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还剩多少年,我国的住房是从开发商拿地的时候算起。
(3)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Ⅳ 房屋产权20年到期怎么办
、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
那么,怎么续期?是免费的吗?
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
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
依一定比例缴费。(据《人民日报》)
请注意,政府从来没说过免费续期。
《物权法》只说到期后“自动续期”,
没说这个自动是免费给的。
而《土地法》则说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使用权出让金。
那么,
续期的费用又是多少呢?
据温州网消息,
最近,因为历史原因,
温州有一批20年产权的房子,将陆续到期。
如果要续期,
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
至少,温州现在是这么干的
而且,温州这么干
对其他城市来说
可能就是一座风向标……
“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我们也没有什么可资借鉴的经验。这次媒体报道了此事,我们觉得这是个好事,增加了市场透明度。”——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
而且,你要知道——
其实,这个“产权”
并不是从你买房之日计算
而是土地被拍卖后开始计算
看到这里,您大概也明白了,
我们大概能做的,
就是在相关政策明确前,
买房时提前关注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问题,
尽量选择产权比较长的楼盘入手。
Ⅳ 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后怎么办
一、研究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末,深圳和上海开启了中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先河。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在坚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中国基本确立和逐步完善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
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出让期限以及到期处置一直备受关注。尽管相应法律法规明确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并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处理的原则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比较模糊,回避了续期是否需要缴费,缴费的标准和方式等核心问题。而这些核心问题的模糊,造成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管理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进而影响到土地使用者未来预期和土地利用行为。
因此,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置问题研究,一方面是满足当前国有土地管理的迫切需要。时至今日,一些在土地出让最高年限规定出台前出让的土地已经到期或者濒临到期。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则,地方政府在与使用者协商谈判时,引发了较强的社会反响甚至发生了矛盾;与此同时90年代出让的综合用地、工业用地也将在10-20年内到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办法已经到了必须明晰的时候。
另一方面,研究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处理问题对于完善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就当前的形势看,继续依赖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收益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不可持续的。研究国有建设用地的到期处置,不仅有利于实现可持续的土地出让收益制度,更具有三个方面的深远意义。第一,是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需要。目前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赋予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获得土地收益,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土地到期后续期费用的明确是对现行有偿出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第二,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的需要。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最重要的资产,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建立大大提升了土地资产的价值,到期续期或按规定收回将有效保证土地作为国有资产的性质并使其保值增值;第三,是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土地出让收益为城镇化过程中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提供了必要保障。新型城镇化是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所以形成合理的到期收回制度和对续期收费制度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现行政策法规梳理
中国涉及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置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第一,规定了各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二,确定了国家在使用权届满时优先无偿收回土地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提出了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权利,明确提出应重新支付出让金。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二)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坚持了国家在使用权人不申请续期以及出让人不批准其续期申请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第五十八条规定中的第(三)项,即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未被纳入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范围。
(三)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第一,对使用权人到期续期的权利和程序、续期申请得到批准的权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驳回续期申请的权利、国家驳回续期申请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等规定与200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保持一致。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二,坚持有偿出让原则,用词又从2000年示范合同文本中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改回1990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未明确国家在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是否需要对地上不动产予以补偿以及如何进行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第一,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续期的程序、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如何缴纳费用。
第二,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08)
第一,明确了使用权人提前一年申请续期的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
第二,保障了使用权人续期申请得到批准的权利,但仍然赋予国家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人的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坚持了续期有偿使用的原则,但用词从土地出让金改为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五条规定,“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四,赋予国家在使用权人不申请续期以及出让人不批准其续期申请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收回时应当对地上不动产的残值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六)小结
现有多个法律法规都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处理的问题,其相关规定在逐步改变和完善,一些明显的特点和问题包括:
第一,对土地使用权人续期使用土地的权利保障逐步深入。1990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把国家无偿收回到期使用权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是表明使用权人有申请续期的权利,但没有规范国家对其续期申请是否予以批准的原则;200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2007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要求国家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到期土地外,应当批准使用权人的续期申请;2007年的《物权法》更是直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也即政府不能无偿收回到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规律法规的变更来看,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逐步限制政府权力。
第二,坚持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但对于未来如何缴纳续期使用费用没有明确的态度。续期缴纳费用的用语经历了“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的变动,这个变动实质上反映了规则的不明确。土地出让金是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费用以使用国有土地,应该说它属于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种。然而,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了可以像土地出让金那样一次性缴纳,还可以实行按年分期缴纳,这个用词的变动实质上反映了制度设计上的非明确性。
第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到期的住宅建设用地外的其他国有经营性土地,但需要对其上不动产按照其残值予以补偿。自200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以后,明确了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应当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三、国内外实践借鉴
(一)上海
上海提出了到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2010年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中提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其中包括面积3.56万平方米的商住地块,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
这一申请须知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争议的内容主要在于:商住用地是否属于住宅建设用地,是否受《物权法》保护。如果属于或者部分属于住宅建设用地,那么就应该全部或住宅部分受到《物权法》保护而自动续期;如果不属于住宅建设用地,则意味着上海市政府在并没有明确某块土地是否是公共利益需要就已经做出了收回的规定。
(二)青岛
青岛主要是考虑了历史遗留问题,从回避个案问题的角度,通过补交出让金等延长出让年限的做法,将已经到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当前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长出让年限。
青岛市黄岛区的阿里山小区的土地大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出让的,其出让时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出让年限较为随意,分别为20年、30年、35年不等。目前阿里山小区一共有5071户业主,其中310户业主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这类住宅土地使用权届满时可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自动续期,但续期年限如何确定,续期费用如何缴纳则成为争议最大的问题。
青岛阿里山小区采取了个案处理的方式,根据当时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付出的对
Ⅵ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国土部明确答复!
长安君今年4月,一条消息震惊整个温州房产市场。温州出现一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听到这个消息以后,我和我的小伙伴都惊呆了。本来就买不起房,现在有了房子到期还要花一大笔钱,请让我吃包辣条冷静一下。幸好国土部给了明确答复,到底土地使用权到期要不要花钱,看完你就知道了。
23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发布会上透露,对于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如何处理,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过渡性措施,即业主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缴费,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国土部谈温州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自动续期不收费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意见》发布后,社会各方很关注,一些媒体关注温州等地出现的少数住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近期,国土资源部收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温州当地群众期盼尽早解决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方便其办理住房交易、过户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为解决这些群众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应有权益,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之后,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提出“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便民、利民,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先解决一些群众当前面临的住房不能过户等实际问题,维护群众权益,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难题。
之所以是过渡性办法,一方面是温州这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个别情况,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先按此办法操作,待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后,再与之做好衔接。
对带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
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回顾
今年4月,一条消息震惊整个温州房产市场。温州出现一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其中,不少市民发现,他们持有的土地证上写着土地年限20年到期。
据报道,经当地国土资源局初步排查,温州市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而且,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看点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意义与主要内容。
王广华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办法》也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制定《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意义重大。
王广华特别强调,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会限制地方发展空间,不会影响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不会搞重复登记。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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