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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1-24 17:25:40

㈠ 买下房屋使用权可以终身居住吗

一般最高是70年,但是如果是二手房的话眼看元房主是什么时候买的。

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公众首先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同。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没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目前规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拓展资料;

交易形式:

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房屋使用权; 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房屋使用权; 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 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权交易的条件及办理手续: (1)持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①-④项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①申请书;

②双方当事人身份证;

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

④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房屋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转租人继续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7)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对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8)可能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也可以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廉租户,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权买卖的风险 使用权买卖实际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围内,这不包括已购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产权不明的房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违规开发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权买卖变成欺诈或诈骗的高发区。一套房子几十万元,对购房人来说都是一辈子的积蓄,购买房屋使用权被骗的购房人大多数是被拆迁户,很多购买所谓使用权的购房人血本无归,甚至沦落为无家可归的地步。



㈡ 房屋居住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吗

残疾弟弟住在里面继母不能直接赶走,要让你弟搬走要通过腾房诉讼解决。

㈢ 房屋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吗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2.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3.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陆法民法中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具有最广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内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权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运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权中的使用权具有特定的内容;例如地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地上建筑或植树使用为内容,地役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为内容,用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为内容等。中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资源使用权亦属此类。

㈣ 居住权与使用权有什么不同

简单的举个例子,从租房子来说,租了下来,就获得了居住权,但是你却没有权利去支配房子的其他用途(比如转让或者卖给别人),而房子的主人不但有居住权,而且还有使用权(也就是对房子的支配)

㈤ 房屋居住权和使用权咨询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内第二、居容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㈥ 房屋使用权(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

一、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买卖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实质是变更长期的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于现在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双方存在的只是租赁关系,所以如果购买使用权后想再上市交易的话,需先将该房屋按照成本价购买,然后按照已购公房上市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三、房屋的产权代表着个人拥有这个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权代表只是一种使用权,也就说个人拥有使用它的权力,但并不代表拥有它。

㈦ 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是否是同一个法律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回、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答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物权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或者住旅馆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㈧ 房屋居住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吗

你继母只有使用权没有资格让你弟弟走的,放心让你弟弟在里面住的,房屋居住使用权相当于白住一辈子只能住不能卖没有房屋支配权。

㈨ 承租权与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房屋承租权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
房屋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它以他人所有的房屋为权利客体,以排他性的占有、居住为权利内容,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余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居住权人在权利范围内行使居住权,对于任何妨碍权利行使的行为居住权人都可以直接向其请求排除妨害。可见,居住权是一种以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为前提、由特定人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用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物权而非债权,通过合同设定的居住权与租赁合同设定的租赁权有相似性,但法律性质具有根本的差异。租赁权在法律上“仍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其债权的色彩仍然十分浓厚”,不仅涉及到租赁权本身存在的前提,而且是由法律设立一项制度的社会目标以及物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决定的。当权利直接针对一个物发生作用时,这样的权利被称作物权;而当权利的拥有所针对的是另一法律主体,后者有义务为权利拥有方履行一定的行为,这样的权力即构成债权。“租赁契约之承租人仅能先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非经出租人履行租约,交付租赁物,容许承租人用益后,承租人不能支配租赁物”。⑤这是因为租赁权并非直接对于物为支配的独立的权利,而是对于出租人允许承租人为使用的债权所附从的权利,是允许使用房屋这一债权“所生之反射效果”。⑥也就是说租赁权不只是包括对房屋为使用收益,还必须以请求出租人交付房屋占有为前提,在出租人转移占有之前如果他不依合同将标的物转移与承租人而是转给他人使用,那么承租人即丧失租赁权,无权要求出租人交付该房屋以保证租赁权的行使,而只能以合同约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与居住权最明显的区别。居住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非其他权利的附随后果,不以交付为前提,根据严格的登记要件主义,居住权的设定必须以登记为条件,而一旦设定,不论房屋是否已经现实地转移了占有,居住权人都对该特定房屋享有了排他性的权利,对于任何对该权利的行使造成妨害的行为居住权人都可直接对抗,无需借助原设定居住权的合同的效力,这无疑比要求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更能有力的保护居住权人的利益。另外,法律制度的设立必须达到这样的目标:于该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比,同时增加的社会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居住权具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居住权当然的、与生俱来的、固有的属性,而租赁权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是租赁权的效力强化以后的结果,二者是有差异的。基于现实的与学理上对租赁权与居住权两种权利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将两种权利的区别具体化。首先,租赁权的行使以支付租金为必要。“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是否须交付租金,为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的根本区别。当居住权通过合同设定的时候可以约定一定的对价,但这一对价不为取得居住权的必需;而在因遗嘱、法律直接规定、乃至时效取得居住权的情况下,更无对价可言。其次,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受让的是所有权人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负有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即不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能将该房屋转租他人。“承租人未经出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居住权基于其作为一项人役权的性质虽然不能让与,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被转让,在居住权由他人行使时并不改变居住权应有的权利状态。⑦也就是说,如果居住权人将部分房屋出租以解决生活之需,应是法律所容许的,所有权人不得干涉,更不能因此而单方解除当初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再次,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适合使用的房屋,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也由出租人负担。而对于居住权人来说,在其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应为其居住的题中之意,房屋所有权人除必要的大修外不负有维护房屋以供居住权人使用的义务,这是由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所必然具有的性质。最后,居住权虽具有时间性,但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定,因而该自然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如果居住权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设定,则该自然人中生存期限最长的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从这个意义上讲,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永久的、终身性的。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租赁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节选自中国法院网《居住权与租赁权法律性质之辨析》作者: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史可菊)

㈩ 仅具有使用权的房屋,共同居住人可以继承吗

1.承租人已故,但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是合同法229条 如果租赁人死亡,在租赁期内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继续按原租约履行。依据是民通意见119条第1款 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况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 2.使用权非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 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因为使用权带来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3.本质上是否可以理解为将使用权房屋出售给开发商从而将现金变为承租人遗产 可以那样理解,从结果上看是一样的。如果从法律上理解,就是因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了产权变更从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赁利益,因此对侵犯承租人的这部分利益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换到房屋拆迁就是因为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权利而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或者安置回迁补偿 4.按照继承法第13条提出的可以平均分配 因为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所以法律上的承租人依然是没有变化的,在这个情况下虽然其户口上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在租赁期内承租,但是在拆迁时租赁的房屋依然是属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所以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的合法补偿而不是对共同居住人的补偿 因此即使拆迁补偿是在承租人故去后才取得,但是是对其生前权利所置换出来的利益,依法可以按照遗产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可以适用继承法处理 5.请懂得相关法律的人士给予详尽的解答 这里是购房版块,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请你把这个提问重新分类到法律版块呢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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