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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五版吴汉东

发布时间: 2021-01-24 17:24:02

A. 中国知识产权法界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很多了,比如:抄

社科院袭:郑成思老师(已逝)、唐广良、孙宪中、李明德、李顺德等
中南财经政法:吴汉东、胡开忠、曹新民等
人大:刘春田等
中国政法:冯小青、张今、张楚、来小鹏、费安玲等;
北大:张平、郑胜利、陈美章等

其他不列了,还有很多很厉害的中青年学者,比如薛虹、冯晓青等,这些都是看过他们的书或者论文的,具体你可以到有关知识产权网站去找,肯定有更全面的。

B. 知识产权法书籍推荐

建议可以看看吴汉东教授的书,吴教授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界泰斗级人物。

C. 知识产权法专业研究生哪个学校最好

北京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是1993年在北京大学原副校长罗豪才教授和原香港星光传讯有限公司黄金富先生大力倡导和资助下成立的。学院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从1992年开始筹建,其间得益于香港星光传讯有限公司主席黄金富先生的慷慨资助,并受到国家教委、专利局、版权局、商标局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学院由北京大学领导,并由学院董事会监督管理。董事会由17人组成,现任董事长为黄金富先生,副董事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教授、原中国专利局局长高卢麟先生、北京大学副校长何芳川教授,学院院长为法学院吴志攀教授,秘书长为郑胜利教授。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具备一定科技知识基础,掌握法学及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知识,能够在立法、司法、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与科研部门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实物与研究工作的高等专业人才。

D. 知识产权法全国高校排名

好像没有专门知识产权的排名,只有民商法的。

我觉得考研不应该为了个人而去,吴汉东老师就曾说过本科看学校,硕士看专业,博士看导师,所以考研还得看学校的综合实力(综合实力强的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机会多一点,如出国的交换生、奖学金、科研项目、实习等等)和法学的总体水平。读法学的当然考五院四系比较好了(因为很多好的企业和律所招人,都要重点院校法学院毕业的,当然了如果考公务员有个文凭哪里都一样),当然了总体实力很强的像清华和复旦之类的也很好。然后还得看你以后想到哪里发展:北京的学校机会比较多一点,适合全国各地发展(当然在北方就会更有利),想到东部的华东政法和复旦会好一点,西部就是西南和西北政法的天下咯,南方的中南政法、武大、西南。还有,还得看一下是读二年的还是读三年的,两年和三年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像武大和人大是读两年的,中南和西南就要读三年。最后,还得看看学校出题的特点是不是适合你,像北大、清华和人大就是要看很多很多书的那种,而且没有指定书目。中南的只要看三本书和论文,而且出的题简单,但是知识产权中南有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又有吴汉东老师坐阵,也是有很多人慕名而来,但是相对于北大、人大的还是好考多了。

知识产权的有名的老师,有吴汉东、刘春田、张今、郭禾、冯晓青、陶鑫良、张玉敏、李明德等等,可以看看在网上看看谁学术成果多一点嘛,www.iprcn.com是很不错的知识产权学术网站。

E.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重要概念和原理的整理

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践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
包括如下重要概念和原理:知识产权法概述、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客体、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取得和期限、邻接权、著作权限制、著作权利用、著作权管理、著作权法律保护、专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主体、专利授权条件、专利权取得、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权内容、专利实施许可与专利权转让、专利权限制 、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专利权法律保护、商标与商标法概述、商标的构成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商标注册的无效、商标权的利用 、商标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权 、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制度。

F. 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和(第六版) 有什么区别 是不是版本越新越好

法律是不断进行调整的,新版中的内容也是适应这种调整的,因而总体上会好一些。

G.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参考书目是哪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参考书目包括以下几种:

①101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202俄语、203日语任选其一

③605法学综合课

④817知识产权法学

复试:1048民法学及知识产权法

法学综合包括:民法、宪法刑法、民诉刑诉、商法等所有。具体包括:809中外法制史

1、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郑祝君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10宪法与行政法

1、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胡锦光、韩大元著:《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方世荣、石佑启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05年第二次印刷。

811刑法学

1、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3、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12民法学

1、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印刷。

2、梁慧星、陈华彬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参阅近三年来法学核心期刊上的民商法论文。

813诉讼法学

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

2、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姚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修订版。

4、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汤维键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

6、参阅近三年核心期刊发表的有关诉讼法学的论文。

814经济法学

1、刘大洪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刘大洪著:《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覃有土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4、雷兴虎主编:《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815环境资源法学

1、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编:《环境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

2、吕忠梅主编:《环境法案例辨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816国际法

1、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2、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3、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吴志忠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刘颖、邓瑞平著:《国际经济法》,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知识产权法学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吴汉东主编:近三期《知识产权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

3、参阅近三年来法学核心刊物上刊载的知识产权论文。

H. 论述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引言

对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人员来讲,一门法律学科的性质和地位,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学也是如此。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均承认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已明确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与知识产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的是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在此问题上学者们存有争议,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商法部门,或者属于民法部门。但笔者以为这个问题还没有彻底搞清楚,有探讨之必要,尤其是在诸多国家纷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探讨此问题,意义更为重要。

一、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地位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在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上,存在一定争议,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国际公法。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郑教授认为,国际间的多边公约及双边条约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重大影响。国际公法已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渊源,因此知识产权应属于国际公法领域。 1

(二)民商法。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为吴汉东教授,吴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应属司法领域,但其保护制度多设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的规范,具有公法与私法结合的特点,实为保护私权之民事特别法。 2 这也是国内绝大部分学者的观点。

(三)单独法律部门。此种观点代表人物为张平副教授,张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公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都有所反映,归类很勉强,应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 张教授的观点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惜张教授的观点未受到充分重视,且理由有待进一步加强。

另有学者持知识产权应归属于经济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观点。

还有的学者企图回避该问题,“至于把知识产权置于何种法律中,是在经济法中,还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国际经济法、经济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 4 笔者以为此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学术上的观点存有争议,那就说明在某些问题上还存有模糊地带,有待进一步澄清。

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归属于国际公法、民商法的观点仅抓住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过分突出了问题的某个方面,而知识产权归属于单独法律部门的观点缺乏足够理由,难以服众,这也许就是张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经提出知识产权应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而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原因。

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法学应当脱离现行附属法律地位,成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言在于“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人的解放,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的伟大实践表明,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杰出的发明创造。 2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3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

法律部门或称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知识产权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征就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传统知识光辉灿烂,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应接不暇,知识产权法学是否可以进而应该成为一独立法律部门呢?

(一)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角度可对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做出不同的概括。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三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原则。 5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该有六个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原则;重点论原则;辩证法展原则; 6

笔者以为,之所以划分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便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势必创造出也来越多的精神产品,换言之,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越来越宽,同时也就需要越来越多的规范进行调整。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到各个法律部门之间适当比例之保持,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知识产权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很多,知识产权摆脱附属地位从而实现部门化,符合社会发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体系结构的频繁变动。同时我们要拿出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据此笔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目的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原则;

(二)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在明确了划分法律部门所应该坚持的原则之后,我们就需要谈到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了。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法律调整方法为次要(辅助性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 7 张文显教授、沈宗灵教授也持此观点。

知识产权调整的对象为知识产品,即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8 知识产权对象的自然属性是非物质的“智力成果”,社会属性是“产品”,是财产,对象的内涵应显示其两方面属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对象(保护范围)势必越来越宽广,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或判例已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扩大到: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未披露信息,商号或商业名称、载有节目的卫星信号、商品化权的对象、特许经营、域名等。总体来讲,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呈现出扩大趋势,随着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据此,澳大利亚学者彭道顿1984年提出了信息产权的概念。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响应。 1

知识产权制度确实广泛涉及许多领域,在科技、经济、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将知识产权肢解为几部分归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和基本原则,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已被各国所接收。在联合国下属的机构中,有专门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各个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中都较早地建立国际公约,各国有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机构,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决于在法理上是否划归某类或构成独立分支,重要的是取决于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文化等事业的重要法律制度。 2

话已至此,笔者不得不提及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之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日益成为各国政府促进社会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手段。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成功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使美国扩大了技术创新和经济竞争优势,同时促进了TRIPS协议的达成,使全球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强保护时代。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也是从知识产权战略中崛起的国家,促成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策略的主要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日本对本国工业核心竞争力下降的忧虑;二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智力创造活动合理机制的需求。 3 笔者以为,日本自然资源相对贫乏,人口众多也是促使日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因之一。为此,日本不仅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2002年3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论,还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2年7月),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2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2003年3月),进而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我国要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变,同样离不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战略”一词源于军事学,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讲到:“战略问题是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我国《辞海》对“战略”一词是这样界定的:战略是重大的、带全局性的或决定全局的谋划。 4 陈美章教授认为战略是一种谋划,是分层次的,战略具有系统结构,陈教授还对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界定: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识产权战略可分三个不同层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5

刚才谈到的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现在谈一谈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辅助性的)标准:法律调整的方式。

法律调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如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法律化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法律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当人们无法完全以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时,就可以依据法律调整方法来划分。如刑法部门,主要就是依其独一无二的法律调整方法—刑罚—而确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 1

纵观知识产权的调整方法,其调整方法综合性,或者说多种手段相结合,包括民事调节、行政调节、甚至刑事调节,但它最基本的规范不是强制性的,而是采取以鼓励、协调和促进智力创造活动,确认、保护、应用与传播智力成果为宗旨的调整方法。 2

一言以蔽之,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看,知识产权法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

另外,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筑起一道保护知识产权的长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完备法律规范的同时,我国进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建设,设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领导机关,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组织。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组织系统的建设,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

值得欣喜的是国家已经注意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并已经就率先将专利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提上了议事日程, 3 并于2004年6月7—8日在京专门召开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座谈会”,几十名法律学家、经济学家、政府官员济济一堂,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献计献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当中,国家教育部已将知识产权法学已经与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学并列,成为法学本科生14门核心课程之一,从这一点上,也突显了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结语

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的附属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门分类的原则和标准,更与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纪的今天,在国外各国纷纷诉诸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此问题。知识产权法学的部门化,是与时俱进的理性定位,并非刻意拔高,我们只不过是去做我们应该做的事情,还知识产权法学以应有的地位和尊严。法是利益之器,保障着人类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丝毫不影响人类对高贵的向往。

I. 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学》(北大出版社)第四版较之第三版有了些什么变化

修改了专利法的部分内容,结合新修订的专利法 其他部分修改不大 具体最好购买一本去仔细研究,我也只能说大概~

J.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专家有哪几位

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全国人大 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已逝世。是我最崇拜的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蒋志培,李顺德,唐广良,刘春田,江镇华,陶鑫良~~~还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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