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指南
⑴ 请问郑树明编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科技人员创业管理实用指南》 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作用大吗
有一定的作复用的,比较制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管理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企业的发展实际情况,还是得有自己的一套方法,不能尽信书,比较这指南也是死的。建议可以下载文档去看,书本的话,没太大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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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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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是以什么来区分各种评估要求的
综合评标法属于评标价法,是以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审各要素按预定方法换算成专相应价格值,属增加或减少到报价上形成评标价的方法。
而综合评估法与评标价法并列,属同一等级,是指按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投标书的报价和各种服务进行评审记分。
⑷ 《专利审查指南》2019全文在哪里下载
《专利审查指南》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可以咨询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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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我局职责,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信息公开指南如下:
(一)公开目录
1、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2、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
3、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公开指南
1、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实现行政许可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武政[2003]85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局受理的专利法律状态认定行政许可项目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1)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机关: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2)法律依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行政许可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法律状态认定:申报市级科技、经济计划的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商品销售中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其他应当认定法律状态的。
(4)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专利法律状态认定申请书》;需认定专利的基本情况,如专利号、申请人、专利名称等。
(5)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申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执法处将有关内容传真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后,向申请人出具《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
(6)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行政许可结果:颁发《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注意事项:
本局所认定的法律状态有效期至该专利下一年度应依法缴纳年费时止;专利法律状态实时变化影响专利的有效性。
2、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
作为市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市知识产权局愿为包括外贸企业在内的武汉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提供一些实质性的服务工作。
(1)专利宣传。在专利宣传培训方面,可以提供宣传培训资料并可派人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讲座或协助组织开展专利培训。
(2)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可以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方面,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可以组织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提供相关专业的专利代理优质服务,对于重大发明专利,可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加快审查。
(4)在专利文献方面。我局下属的武汉?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可以提供专利查新检索、定题检索、建立行业专利数据库、培训专利文献利用工作人员等全方位的服务,该中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以光电子专利信息为主,兼顾其他领域国内外的全部专利文献,目前二期工程全面建成,成为国内一流、集专利检索、专利战略研究及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为一体的专业性咨询服务机构,已使武汉楚天激光、神龙汽车、红桃K、健民药业、高德公司、银泰科技公司等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受益。
(5)专利战略。在专利战略方面,我局和华中科技大学联合组建了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可以为企事业单位研究制定高水平的专利战略,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占领市场竞争制高点,从而获得长足发展。
(6)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执法方面,我局具有处理专利纠纷的准司法的职能,可以及时有效的制裁专利侵权行为,等等。总之,我局将会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为各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保护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3、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资助资金的引导功能,使之切实为我市专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本着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局专利申请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1)申请办理资助资金的条件
资助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在本年度内提出专利申请并于其后(指当年及以后若干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核: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专利证书;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原始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出具);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2) 资助资金发放的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
资助资金发放的标准:
职务发明:发明2000元,实用新型200元,外观设计200元。
非职务发明:发明1000元,实用新型100元,外观设计100元。
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职务发明由专利申请人开具收据后,以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3)申请办理资助资金的时间、地点及对象
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点:
办理时间:每月9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最为接近的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3楼。
办理对象:除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武昌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外的所有专利申请人。
市知识产权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点
办理时间:每季度办理一次。
办理地点:市知识产权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珞瑜路546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6楼西)
办理对象: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武昌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4)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领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使其在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各有关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以前将本单位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以及开展专利管理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报告,本局将根据各单位开展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并依据测评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安排。
⑺ 专利审查指南的介绍
专利审查指南
⑻ 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的区别
专利审查指南是为复了客观、公制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的,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是为帮助应试人员更加有效地进行备考,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的考试大纲编撰的考试大纲指南。
⑼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
英文抄,袭原文都有
http://www.ipschool.net/ws_dmg.asp
⑽ 知识产权保护
谈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客观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根据《审查指南》中对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创造性是指相对于现有技术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
其中对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审查指南》中同时进一步解释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显著的技术进步”,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的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其具有如下的几个特点:
首先,其主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审查指南》的定义,其“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由此可看出,该主体虽然是假定的“人”,但他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是具有客观标准的,因此其具有客观的现实基础。
其次,对于上述主体的行为模式,其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本身是一种主观的思维过程,其带有主观性。
最后,对于判断的相对基准而言,其相对的是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申请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由于其具有具体的时间界限,且如果要为公众能够得知,其也必须具有客观的技术载体,因此该相对基准也是客观存在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看出,关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判断过程,其中的判断主体、判断基准都是客观存在的,而只有其中判断过程是主观的,而为了体现专利审查基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需要尽可能的减少人为的主观因素,同时尽可能的对其中的主观因素用客观的标准加以约束,以体现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要实现此目标,就应对其中的主观判断过程进行必要的客观要求。
而在实际的审查实践中,发现一些审查意见主要存在如下的一些缺乏客观支持的主观意见,例如,在无具体的分析和证据的情况下,简单的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认为是本领域中公知常识,另一种普遍的情况是,针对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特征,只简单的分别进行检索,在找出公开各个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后,就简单的认为其可相互结合并可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从而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情况,首先,为了体现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如果认为是公知常识,就应提供具体的证据支持,而如果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比文件可以相互结合,就应具体的分析出其间可进行相互结合的客观基础,例如彼此的客观技术联系以及相互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下面仅就一个简单的案例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说明。
一个发明涉及空调系统,具体而言,涉及用于包括至少一个室外单元和多个室内单元的空调系统的通信系统和通信控制方法,其所针对的现有技术是在空调系统用的传统的通信方法中,室内单元不能有效地将它们的信息发送到室外单元,除非室外单元发出询问关于它们的信息,因为室内单元只能被动地响应室外单元的询问,室内单元不能主动通知室外单元关于室内单元的状态是否发生变化,室外单元必须恒定地执行对所有的室内单元的轮询,这将降低了通信的效率。
而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问题,在该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公开了具有如下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在室外单元和多个室内单元之间循环室外单元的主机角色,由于具有此技术特征,这减小了需要检测所有的室内单元的状态信息所需的时间,并且也减小了所需的通信数据量,由此实现了即使在较低的传送率上也能实现有效通信。
针对此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检索出了两篇对比文件,其中都没有公开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在审查意见中却认为“在通讯领域,当室外单元和室内单元都可执行主机角色时,为增加通信效率而在室外单元和室内单元之间循环主机角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认为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而根据上述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客观性的分析可看出,此审查意见中的判断依据至少存在如下的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审查员认为是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恰恰是本发明的发明点,而审查员在没有给出具体的有说服力的证据的情况下就简单的将其认为是公知常识,而通过对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发明进行具体的分析后发现,对于对比文件1,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每一室内部件做为主部件执行通讯控制控制过程十分复杂,并且由于需要提供多个数据发送通道和对应其的室外通讯电路,部件成本增加且安装复杂,其为了解决此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室外部件作为主部件执行与多个室内部件的通讯控制,从而控制过程简化,且控制更高效,
将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以及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看出,在本发明所针对的背景技术中,恰恰就是对比文件1的内容,即将室外单元作为主部件,而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背景技术是将室内部件作为主部件,因此,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是完全排斥将室内部件作为主部件的,基于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之间上述的完全不同的以及甚至相反的发明构思,对于本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其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将室外部件作为主部件的基础上,还将其所排斥的将室内部件作为主部件的方案应用到其中,如果这样,会与对比文件1的整个发明目的相违背,另外,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集中控制型多机空调系统,其技术方案是通过外部互联网的远距离控制而集中控制多台室内机/室外机,在其中并不涉及将室内机和室外机作为主机角色进行互换的构思和内容。
从以上的分析可看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其根本不具有获得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任何动机和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2应具有创造性。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得出,在进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应尽量使用足够的证据和客观的分析,以使审查员的主观的判断结果更接近客观的判断标准,给申请人一个公正信服的结论,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体现专利制度的优越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