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改开发成本
㈠ 接受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房地产企业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的通知》国
税发版 [2009]31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权规定: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
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
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
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
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
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
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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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还是“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于是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并一次性缴纳,因此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用之中,即开发成本中。
如果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可能不同,则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因为会计与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均为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所注明的使用年限,所以土地使用权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2)土地使用权改开发成本扩展阅读:
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依据该规定,该公司在购买的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应该将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造的厂房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土地使用权价值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也应该分开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2010年1月1日,某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为2000万元。
公司在地上自行建造生产车间,领用工程物资3000万元和原材料1000万元,应负担职工工资18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2030万元。
该工程已经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所注明的使用年限为50年,厂房使用年限为2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和计提折旧。
假设不考虑净残值和其他相关税费,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借: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㈢ 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无形资产还是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准备自用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准备开发出售的,应确认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㈣ 企业为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未开发时记入无形资产还是记入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建设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一次记入该项目的“开发成本--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待商品房竣工验收后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㈤ 请问土地使用权摊销时应进入开发成本中的哪个项目
1,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回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答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 2,其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摊销时,应进入到开发成本中的“在建工程”成本。
㈥ 土地使用权是入无形资产还是开发成本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投版资性房地产进行会权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我们不要把土地的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确实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而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㈦ 土地成本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包括土地使用来权取得费自及土地开发费,应与建筑费提取折旧费,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摊入管理费用。这样,在土地使用到期时,产权人才能够重新购置同等效用的房地产进行再生产。
按项目研究详细程度的不同,可行性研究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指标的详细程度存在差别。当然,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内容因项目的复杂程度、环境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实施的可能性分析和技术经济评价。
(7)土地使用权改开发成本扩展阅读
为了既有利于土地开发支出的归集,又有利于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对需要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项目,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
1、对开发面积不大、开发工期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块独立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开发面积较大、开发工期较长、分区域开发的土地,可以一定区域作为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㈧ 土地使用权是入无形资产还是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准备自用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准备开发出售的,应确认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㈨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则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处理。
(9)土地使用权改开发成本扩展阅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