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流的所有权属于
A. 土地承包法中湖泊的所有权单位是
1982 年《宪法》第9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 然资源,都属于专国家所有,即属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除外。”
《物权法》下的“水流” 《物权法》作为明确物的归属的基本法律,在第46 条规定了水流的所有权,“矿藏、 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物权法》在第1 条就明确指出,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因 此,《物权法》中规定的是“水流”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湖泊所有权不能归属承包人或集体,只能是国家或者全民
B. 水资源所有权由什么代表国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版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权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组织的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国家。
C.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对吗
我国宪法有规定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专、草原、荒地、滩属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D. 请问水资源所有权等同于水流吗,它们是在没有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国家吗
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水资源。水资源包括经人类控制并直接可供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不能等同于水流。物权法和宪法明确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E. 矿藏,水流,海域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矿藏,水流,海域的所有权国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谢谢阅读!
F. 在我国矿产水流的所以全属于
在我国,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属于( )。
A.社会
B.集体
C.国家和集体
D.国家
正确答案
D
解析内
[考点] 我国容的所有制问题[解析] 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表明,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G. 宪法规定“水流”绝对国有, 这里的水流仅指河流等流动的水,还是也包括水库等静止的水
宪法第九条矿抄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H. 河道所有权在那个部门
国务院水利复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河道权属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8)水流的所有权属于扩展阅读:
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
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I. 我国宪法有规定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吗
我国宪法有规定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专山岭、草原、荒地属、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J.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吗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0)水流的所有权属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