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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发布时间: 2021-01-24 05:54:04

❶ 哪些财产不得抵押,为什么不得抵押

根据我抄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❷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因此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版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均不能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扩展阅读:

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参考资料:网络-资产抵押

❸ 哪些财产是不可以做抵押贷款的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回就是房产,比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❹ 哪些财产不可以作为抵押

抵押人用来抵押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及权利。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首先,该财产必须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其次,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抵押权人有处分权的财产。第三,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应大于或至少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第四,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经使用不会使其价值急剧降低的财产。具体而言,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这里所指的房屋是广义上的房屋,即指一切固定于土地的,以建筑材料将特定空间从自然空间中隔离而供人们生产、生活之用的建筑物。所谓地上定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树林、桥梁、电线杆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这里需要指出的土地使用权可用作抵押物而土地本身不可用作抵押物。这样规定不仅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点,而且也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这里所指的抵押人和(3)一样也指国有企业。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低压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将以上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同时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都为农村中的农业用地,如果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那么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可能会使农业用地的使用权落入他人手中,从而导致农业用地改变用途,而直接威胁到农业的生产发展。因此,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是指公益单位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置的各种社会设施,这种设施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关系众多人的利益,有关社会稳定,这一类设施不得抵押。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作为抵押的财产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抵押人对其有处分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是指该项财产有两个以上的人主张权利。抵押人在此情况下对财产都没有明确的处分权,因此不能就其设置抵押。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封,即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财产贴上封条予以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或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有关财产运往另外场所予以扣留,以解除原占有人的继续占有。监管,即由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部门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进行监管。由于被查封、扣留、监管的财产抵押人已丧失处分权,所以也不能抵押。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❺ 请问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能用于抵偿债务。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所以是无法使用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来抵偿债务的
2、如果法院介入可以明确所有权,使用权,那么是可以用作抵偿债务的

❻ 贷款中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不能抵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❼ 宪法和法律规定中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❽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哪些财产法律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当事人以农内作物和与其容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❾ 抵押的可以抵押与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能够抵押的财产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不能抵押的财产参考如下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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