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转发著作权
⑴ 转载别人的东西算是侵犯著作权吗
这主要是看你转载的东西是否让转载,如果对方明确不可以转载,那么就是侵权的,如果可以转载,你转载的时候并标明了作者的姓名,一般是不会有问题的
⑵ 在网上转发,引用他人的话算是侵权吗
侵权?
侵什么权 著作权
如果只是引用一句话完全可以,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版
比如 透心凉,心飞扬,雪权碧
你改成透心凉,心飞扬,八宝粥 这就不行
别人经典的话语引用是不侵犯著作权的(你别把人家书95%都抄了说是一句话)
著作权的解释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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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什么演讲经常引用别人的话也没有人追究啊
⑶ 天气预报的转发是否侵犯著作权
天气预报应该是一种事实,而这样的事实是不具有可版权性的。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等可以调控这种行为。
⑷ 未经原作者授权随意转发他的作品,这算是什么行为,触犯了那条法律该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了个人著作权,应当赔礼道歉或赔礼相应损失金额。
⑸ 谁知道转发微博是否侵犯著作权
—————————————————————————————————— 首先,转载与转发。前文已经提到了,转载,顾名思义是指对他人的文章、图片等“作品”转移到其他的媒体。从著作权角度来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一,转发本身不产生新的作品;二,转发后的“作品”固定在新的有形的物质载体上;三,相对长的时间内除非人为操作“作品‘不会消失。所以也就有了需要著作权法规制的必要,否者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这是著作权法所不能容忍的。转发,顾名思义是指把别人的图片、文字等“作品”转移并发布,跟上述的转载很相似,都是对原作品的复制甚至“发行”。同样,转载和转发都是对已经发布(发表)的“作品”的再次发布,无非转移了场所,改变了受众。综上所述,转载和转发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复制+发表”。而且网络环境的转载和转发都是对侵权范围的无限制扩大。其次,文字作品是否受制于内容的长短?很显然,这是很正常的疑问又是很外行的想法。说正常,是因为一般人不会认为短短的几十字或上百字能够构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说外行,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需具备一定的原创性和能够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条件。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著作权理论,都没有对文字作品的长短作出限制,那我们就可以推断出,文字作品无所谓长短。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推理又是如此毫无必要,因为一些诗词还没有微博的几十字或140字长。由此可见,作品无所谓长短,具备独创性和能够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可以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可以禁止别人的复制和传播。再次,转发微博的侵权可能性。根据上面的分析,转发微博是绝对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的,但以笔者看,仍需进一步具体分析:一, 文字微博。文字微博不一定构成作品,当前微博的大部分文字微博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比如博主以通俗的文字简单表达当前的心情,叙述一件事情,这些内容从原创性来说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当然简单不一定就不构成作品,如果是脍炙人口的很具个性的表达,未尝不是原创作品。还有当前的“长微博”,“长微博”更像是以一种照片的形式显示文章,,所以仍然可以看着是文字作品,如果具备原创性,是可以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二, 图片微博。很多博友都习惯在一段博文后加一幅图片,这一行为往往会给自己带来多重的侵权可能,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等,这里仅就著作权予以介绍,如果这幅图片的内容是文字,参考上诉介绍,如果图片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且这些作品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发送或转发的行为很显然是侵犯作者摄影或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对这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了符合自己表达意图的修改,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三, 音乐、视频微博。事实上,不管是正规公司发行的音乐还是影视,由于其投入成本的巨大和营利性,不可能允许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免费使用作品。若这一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影视,转法这一作品无疑是对音乐、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第四,微博这一交流平台的性质和商业模式。微博是博客的缩小版,所以博客可能的侵权微博都有可能涉及,且其传播的速度和广泛程度决定了侵权的影响和危害更大,这就决定了我们对微博这一商业模式或者性质有所思考。显然微博是一个及时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它鼓励用户及时转发信息以期冀信息的迅速传播,其公共性和共享性决定了其侵权的绝对可能性,但是其公共性和共享性也同样决定了信息提供者对其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默认许可使用,甚至是放弃。这是需具体分析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微博发布者发布的是自己的原创作品。若博主不希望自己享有版权的作品在微博上传播,完全可以不提供到微博上,微博的共享性(转发)是这一商业模式最大的特点,任何一个微博博主都是明知或应知别人会把其发出的内容转发的,我们可以推定其默认许可别人的使用或者转发,至少在微博这个平台上。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不排除有人商业性地在微博以外的地方使用微博上转发的作品。所以基于作者的这种自愿放弃或豁免,这种情况下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可能就是,若是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把著作权人作品上传至微博,然后遭到转发,则不能免除上传者的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但转发者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我们仔细思考,依笔者之见,微博的共享性决定了转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转发者基于一种商业模式的触发,虽不合法但却合理,即使认定为侵权,也不能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微博转发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这决定了转发微博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微博的性质和商业模式决定了不应该追究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的赔偿责任。若是追究转发者的侵权责任,是对微博这也交流互动平台或商业模式的根本否定,微博也就几乎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⑹ 微博转发如何界定侵权与否
其实,法律快车小编提醒,不用过分担心,侵权也是有范围的,请看以下详细报道。 一、微博是否有版权,转发是否算复制 (一)微博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字数的多寡,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微博也不例外。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微博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有独创性。即不是所有的微博都享有著作权,就文字微博来说,如果只是表达博主今天的心情或者简单陈述一件事,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如果角度独特、内容新颖,自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受到保护的作品。 (二)转发微博的行为是复制行为还是提供链接行为? 这个问题对应的是:转发含有他人作品的微博,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从微博的传播过程来看一般有三种行为,第一是上传作品内容的行为;第二是将上传于网络的作品再传播的行为;第三是使用者浏览、下载、使用等行为。笔者认为要区分“上传”和“转发”:这里“上传”的意思是指作品第一次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使公众首次接触到作品的行为,是受著作权人权利控制的行为。类似概念有转载,传统版权行业的转载是将全部作品内容进行复制的行为。而“转发”是在网络平台上就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的再次传播行为,是传播效应的再扩大。“转发”其实是转发了原作品的链接,并不是复制所提供作品的内容。也就是说未经许可,上传或者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而转发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就图片微博来说,很多人在发微博时经常就当前文字加一幅图片,这一行为可能带来多重侵权,如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其中仅就著作权而言,如果该图片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且受《著作权法》保护,上传或转发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对这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了自己表达意图的修改,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里还存在权利人的限制问题,如果是个人微博用户,在看到权利人作品时觉得十分赏心悦目或者出于分享和个人欣赏的目的转发微博,此举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判断转发者是否合理使用 微博是一个追求传播效应,供公众交流共享信息的平台,其鼓励用户及时转发以促进信息广泛的传播。微博的公共和共享属性决定了信息发布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其特有属性也同样决定了信息内容提供者对其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默认许可使用,甚至放弃。所以基于权利人的自愿放弃或豁免,一般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这种情况下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时,有必要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表明作者权利。 就本案而言,可利用“三步检验标准”来判断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被告为了配合自己的文字内容引用原告图片,且未影响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但法院认为被告虽未发送商业性内容的微博,但其转发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被告并未从转发权利人作品中直接获利,虽然是出于商业目的发布微博,但是其转发图片的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意,只是为了配合文字说明,增加资讯的可读性而配图。对此不应该追究转发者的侵权责任,而是要追究上家,也就是第一次使公众接触到作品的上传者责任,如果上传者上传图片时是合法授权并标明作者权利,那么就不存在后面转发者的侵权问题。 被告称涉案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皮皮时光机是针对新浪微博开发的第三方微博管理应用工具,用户可以在微博应用里面添加使用。皮皮时光机有定时发布微博、定时转发新浪微博等功能,同时还提供强大的微博内容库资源供使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中包含海量图库,在文本输入框的右边都有微博配图。用户可以进入图片库自行选择图片发布,图片库中的图片下方有“正版图”字样。用户可以选择客户端中原置信息和图片发送,也可以修改文字和图片后再发送。这些修改以及最后发送的操作都是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完成的,并没有用户自己上传图片的过程。
⑺ 转发算不算侵犯著作权
因为微博是个新兴载体,目前法律还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怎么才算构成侵权版或什么情况下才构权成侵权也没有明确的界线。我个人认为,如果使用微博图片是由于自己的喜好或者是好玩的原因,并没有给个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没有给他人造成人身方面的损失和伤害,这种情况下,不是说不构成侵权,但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你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别人的作品,就属于侵权,但侵权要不要承担经济赔偿,就要看使用者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了。
⑻ 我有一个微信公众号想转载一些文章,但是不知道怎么样才不算侵权注明来源和作者是不是就可以了
注明了作者和出处的话一般不会造成侵权,
而且大部分公众号的文章都是转载的,很多都没有注明出处。
因为你不是用他们的文章直接赚钱,就算是告你了,你删除了就可以了,也算不上侵权。
就算是侵权了,根据流程也是先告知你侵权了,让你表态,比如删除什么的。 所以不用担心。
⑼ 微博转发如何界定侵权与否
其实律快车编提醒用担侵权范围请看详细报道
、微博否版权转发否算复制
()微博受《著作权》保护?
首先需要明确论字数寡作品都享著作权微博例外根据著作权自取原则微博经创作完作者享著作权《著作权》保护象必须独创性即所微博都享著作权文字微博说表达博主今情或者简单陈述件事并具独创性角度独特、内容新颖自属于《著作权》意义受保护作品
(二)转发微博行复制行提供链接行?
问题应:转发含作品微博侵犯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微博传播程看般三种行第传作品内容行;第二传于网络作品再传播行;第三使用者浏览、载、使用等行笔者认要区传转发:传意思指作品第传至网络行使公众首接触作品行受著作权权利控制行类似概念转载传统版权行业转载全部作品内容进行复制行转发网络平台已经发表作品进行再传播行传播效应再扩转发其实转发原作品链接并复制所提供作品内容说未经许传或者转载已经发表作品侵犯著作权复制权行;转发信息网络传播行能侵犯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片微博说发微博经前文字加幅图片行能带重侵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其仅著作权言该图片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且受《著作权》保护传或转发能侵犯作者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自表达意图修改能侵犯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存权利限制问题微博用户看权利作品觉十赏悦目或者于享欣赏目转发微博举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承担侵权责任
二、何判断转发者否合理使用
微博追求传播效应供公众交流共享信息平台其鼓励用户及转发促进信息广泛传播微博公共共享属性决定信息发布存侵权能性其特属性同决定信息内容提供者其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默认许使用甚至放弃所基于权利自愿放弃或豁免般侵权行应根据微博享性原则予免责种情况转发微博网络用户用承担侵权责任转发者具主观恶意或发显易见损害必要认定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第22条第2款规定合理使用范围: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作品适引用已经发表作品经著作权许向其支付报酬需表明作者权利
本案言利用三步检验标准判断告否属于合理使用行:告配合自文字内容引用原告图片且未影响原告涉案作品利用未给原告造损失院认告虽未发送商业性内容微博其转发目增加公司知名度
笔者持同意见告并未转发权利作品直接获利虽于商业目发布微博其转发图片目具主观恶意配合文字说明增加资讯读性配图应该追究转发者侵权责任要追究家第使公众接触作品传者责任传者传图片合授权并标明作者权利存面转发者侵权问题
告称涉案图片自于皮皮光机软件图片库皮皮光机针新浪微博发第三微博管理应用工具用户微博应用面添加使用皮皮光机定发布微博、定转发新浪微博等功能同提供强微博内容库资源供使用皮皮光机客户端包含海量图库文本输入框右边都微博配图用户进入图片库自行选择图片发布图片库图片版图字用户选择客户端原置信息图片发送修改文字图片再发送些修改及发送操作都皮皮光机客户端完并没用户自传图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