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价值观
1. 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价值观
睿道 一个点亮梦想的舞台!
睿道 一个让年轻人充满激情的舞台!
2010年,睿道经过大胆的回改革和重组,新答一代的领导人重新确定了睿道的价值观——专业 高效 诚信 共赢。
专业——为客户提供完整、完善、完备的知识产权战略方案;
高效——为客户提供最便捷的知识产权服务,做客户身边的知识产权顾问;
诚信——每一个行为都以诚信为本,唯有诚信的服务才能铸就基业长青的企业;
共赢——睿道人时刻铭记核心兴企、品牌兴邦,同客户共赢,同民族共赢。
2. 明达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价值观
正直 :· 遵守国家法律与公司制度,绝不触犯企业高压线;· 做人德为先专,坚持公属正、诚实、守信等为人处事的重要原则; · 用正直的力量对周围产生积极的影响。责任 :· 尽职尽责,高效执行;· 勇于承担责任,主动迎接新的任务和挑战;· 保持好奇心,不断学习,追求卓越。诚信 :· 具有开放共赢心态,与合作伙伴共享行业成长;· 具备大局观,能够与其他团队相互配合,共同达成目标;· 乐于分享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与同事共同成长。创新 :· 创新的目的是为用户创造价值;· 人人皆可创新,事事皆可创新;· 敢于突破,勇于尝试,不惧失败,善于总结。
3. 如何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公司的企业文化!如愿景、使命、价值观、口号等!跪求高手解答!
首先,领导重视;第二,领导带头学习IP知识;第三,建立培养培训奖励等机制。第版四,成立独立的相权关部门。这些都是建立IP文化的底蕴。置于愿景、使命、价值观、口号等,都是形式,等基础建立了,这些东西从基础里提炼萃取。借《亮剑》台词,这个部队的灵魂,在其第一任领导时,就注入了。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
4. 华为的核心价值观
华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蕴涵着华为公司的愿景、使命和战略。华为公司的愿景是丰富人们的沟通和生活。使命是聚焦客户关注的挑战和压力,提供有竞争力的通信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战略是四个方面:
1、为客户服务是华为存在的唯一理由;客户需求是华为发展的原动力。
2、质量好、服务好、运作成本底,优先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持续管理变革,实现高效的流程化运作,确保端到端的优质交付。
4、与友商共同发展,既是竞争对手,也是合作伙伴,共同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共享价值链的利益。
下面我围绕华为公司的愿景、使命和战略,讲讲我们公司是怎样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以及我们是如何围绕愿景、使命和战略对内对外进行管理和服务的。
一、华为公司的愿景
在车轮发明前,人们主要靠步行进行交流,靠声音进行转播,那时候谈不上什么经济。在车轮发明后,人们学会利用车和马进行交流,诞生了方圆五、六十公里的小区域经济,产生了小农经济的集市贸易,使封建成为可能。在火车、轮船发明后,产生了工业经济,由于金融的载体作用以及产品的远距离运输,使资本主义成为可能。在航空器发明后,工业经济加速发展,到上世纪70年代末达到了高峰。那时的经济是以核心制造为中心的工业经济,经济的附加值主要在产品的制造上,由于那时是供不应求的经济,谁能生产出来谁就能够卖出去。那时,日本、德国的经济达到了顶峰。后来由于处理器的发明,计算机开始普及,又由于光传输的发明与使用,形成了网络。由于网络及管理软件的应用,使制造可以剥离,并转移到低成本的国家,而且使制造不再有高的利润,发达国家正在从工业化走向去工业化,从而导致核心制造时代结束。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德国开始衰落,美国开始强盛。这时主要附加值的利润产生在销售网络的构造中,销售网络的核心就是产品的研发与IPR(专利)。因此,未来的企业之争、国家之争就是IPR之争,没有核心IPR的国家,永远不会成为工业强国。
5. 请问,知识产权公司的使命与价值观、理念等怎么写
知识产权是21世纪的货币
6.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价值取向上有何异同
知识产权并不是反垄断法的例外
如果仅仅从知识产权与其他对世性的绝对权(比如物权)一样具有排他性或者垄断性的角度,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这种论断也不为错,尽管这种垄断性算不上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但是,这种垄断权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效力和意义呢?它无非是“对世权”、“绝对权”的同义反复,除此之外根本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里,恐怕是找不到“垄断权”这个民事权利的。垄断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上的特权,如果法律赋予某个民事主体以“垄断权”,本质上会与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相悖的。所以垄断权不具有民事权利(私权)的性质,而可能带有公权力的特点,比如烟草专卖权、铁路专营权、电信专营权等,当然这种特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会越来越少了。而知识产权显然不同于上述“垄断权” [1],它凝结着发明人、作者等智力成果创造着的劳动,无疑是一项民事权利。
既然如此,如果有人仍然坚持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的话,必然是有其另外的用意的:那就是有意无意地将“知识产权”与“垄断”划上了等号,使得知识产权多少带上了点“垄断”和“特权”的“原罪”。从知识产权脱胎于封建垄断特权的历史看来,这种观点多少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死守着历史的沉渣,而看不清事物的发展轨迹,认识不到知识产权从垄断权(特权)到财产权(私权)的演进,显然是迂腐和糊涂的,其结论也是靠不住的。
1623年制定的英国《垄断法规》确实是把专利权视为垄断权,并作为废除垄断特权的例外而保存下来的。但是透过历史的表象,我们可以看到,西方社会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的进程中,个人权利也逐步地得到重视与保护,《垄断法规》实际上在废除了大量垄断特权的同时,使专利权向私有财产权演化。“它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主题、取得专利的条件、专利有效期,等等,为后来所有国家的专利立法划出了一个基本范围,其中的许多原则和定义一直沿用至今”[2]。这是知识产权从垄断权过渡到财产权的第一步。而“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编纂的新的民事法律中,知识产权就被确定了新的地位,因为人类的智力活动制造的是思想产物,与其他劳动产品一样,同样能够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PROPERTY)”[3],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民法原则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就明文规定:“国会应有权……通过保障作者与发明人对其相应作品与发明在限定期限内拥有专有权的方式来促进科学与实用艺术的发展。”[4]值得指出的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用“专有权(EXCLUSIVE RIGHT)”(或者翻译为“排他权”)而不再以“垄断权(MONOPOLY)”来称谓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这就意味着人们开始意识到专利权与经济领域的垄断或垄断权是不同的[5],而“排他权”正好说明了专利权作为一种对世性的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有外国学者认为:授予专利垄断权以褒奖那些掌握着对社会有益的技艺的人,与认识到所授予的垄断权力固有的对自由竞争的不利影响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对立,这个问题在400多年前的欧洲中世纪就已经存在了[6]。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对立自有专利垄断权至今一直没有停止过。笔者不以为然。欧洲早期的专利垄断权主要与商业贸易有关,而与技术进步没有多大联系,确实属于一种垄断经营的特权,与现代知识产权根本不能同日而语。如果说这个时候专利垄断权与反对垄断之间确实存在着对立的话,那么这种对立完全是一种反对封建垄断特权的斗争,其目的和结果并不是否定和放弃专利权,而恰恰是为建立一种平等的财产权(私权)做出了努力和贡献,其结晶就是《垄断法规》这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的诞生。如果把当年的专利垄断权与后来的知识产权混为一谈,并且把当年的专利垄断权与反垄断特权之间的斗争和后来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视为同一种性质的问题,就颇有“关公战秦琼”的味道了。
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虽然是由国家授予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受私法的调整,何况有些知识产权也并非需要国家授权才能产生。而近代私法的特色在于首先承认所有的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保护成为法律的首要目标,“所有权神圣”成为私法的基本原则。私有财产是自由的体现,维护财产权是社会的首要目标。财产权不仅成为近现代宪政民主的基石,也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当然,当历史跨入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时候,西方经济领域因垄断而产生的经济危机使国家干预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干预首先导致了包括反垄断法(1890年谢尔曼法)在内的社会立法的大量产生,国家权力的触角伸向社会和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与此相对应,当代西方的民事立法呈现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得到修正,“所有权神圣”原则在当代受到冲击。德国学者基尔克发展了“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7],反映在立法上,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项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但是,无论是社会立法的出现,还是私法公法化的趋势,都并不意味着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丧失。在社会公益和个人权利之间,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无须在两者之间选择一种标准,关键是要达到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一种平衡。而作为私法的财产权法(包括知识产权法)与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两者在价值取向上也并不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前者在强调个人权利的时候并没有忘记社会利益,后者在注重社会公益的同时也不应该损害个人利益。所以,即便一定要说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某种冲突的话,其性质也是完全与当年反对专利垄断特权的斗争不相同的,最多不过是两者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异而已,但并不因此导致两者的矛盾或对立。
但是,顺着知识产权是垄断权的思路,有学者论述道:“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8]这个结论如果放在1623年《垄断法规》的背景下,或许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放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和现代反垄断法的背景下,就令人难以苟同了。因为这个结论的前提就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为保护社会公益的而设的反垄断法之间是存在冲突的”,“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合法的垄断权,但它毕竟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9]
这里先不讨论知识产权本身是否限制了竞争,按照上述观点,知识产权制度似乎是反垄断法“恩赐”的结果。但是,只要我们认真找寻一下历史的逻辑就会发现,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虽然其产生远远落后于其他财产权,但起码西方国家在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后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都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1623年英国制定《垄断法规》开始,1709年英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保护。[10]而作为现代反垄断法鼻祖的美国《谢尔曼法》则是在19世纪末期才产生的。如果说知识产权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话,在尚不存在反垄断法的17、18、19世纪里,知识产权制度又是以何形式存在的呢?显然这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
再者,在西方法律制度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的背景下产生了现代反垄断法,同时近代民法(财产法)确认的“所有权至上”原则也受到了冲击和限制,尽管如此,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并没有因此而废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更是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对此如果按照“知识产权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逻辑来解释的话,“所有权”也应该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但这种观点显然难以令人接受。所有权当然不可能成为反垄断的对象,同样知识产权也不能成为反垄断的目标,所谓“除外”的论调是把本属于必然的、一般的情形却当成偶然的、特殊的事件了,仿佛反垄断法成了普遍适用的法律,而知识产权法甚至所有财产法都成为一种例外了。
还有,从我国对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历史来看,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要引进技术,要促进科技的进展,“作为开始尝试私产的界定及保障,却选上了最难的一样入手——抽象的新知识专利资产”,“在 1980 年 1 月决定了要保障发明专利权”[11]。 4 年多之后,经过 44 次的修改,专利法在 1984 年 3 月 12 日通过,在 1985 年 4 月 1 日施行。以后又陆续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在短短十几年里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反垄断法时至今日还未出台,那么,知识产权怎么会成了尚不存在的法律的“适用除外”了呢?
其实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财产法(包括知识产权法)与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标的反垄断法是两个并行不悖的法律部门,并不相互冲突与抵触,也不是什么“例外”或“除外”。虽然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但并不能否定和代替财产法的效力和作用;个人财产权利虽然必须受到社会利益的限制,但是社会利益最终是存在于个人生活之中的,没有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实现社会利益也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当代“财产法仍如顽固的自由主义壁垒,抵御着社会法律思想的冲击,并且迫使其在城门口安营扎寨。”[12]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私人权利本来就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和保护的国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尤其值得我们精心培育与呵护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私权”,而不要轻易地给它们扣上“垄断”的帽子,使它们背上沉重的“十字架”。
7. 企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吗
不属于!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内技的发展,为了更好容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8. 北京恒信畅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宗旨还有企业愿景是什么
企业宗旨
质量树品牌、诚信立伟业
“质量树品牌”:质量是企业树立回品牌的基石。品牌代表着产品答质量和服务质量,体现企业知名度、美誉度和客户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公司围绕着服务质量、信誉第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企业精神
艰苦创业 无私奉献 努力拼搏 开拓进取
无私奉献是恒信畅想的价值取向、艰苦创业是恒信畅想的优良传统、努力拼搏是恒信畅想的精神写照、开拓进取是恒信畅想的致胜法宝。
细心准备 句句落实 办事高效
企业愿景
成为服务行业的领导者
核心理念
交易安全化 服务职业化
我们将通过自身稳健的经营,专业的服务、透明化的操作,不吃差价:同时使客户享受到专业的知识讲解,具有高职业道德的便捷贴心服务。
核心价值观
是非观—— 以自己为非,以客户为是。
利益观—— 维护客户的利益,做到双赢!
9. 美国为什么要确立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发明人、作者的创作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时间早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这表明,美国建国之初就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基本国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在其科技和文化创新能力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历史阶段,曾在知识产权制度上采取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例如,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拒绝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与本国申请人同等的待遇,长期拒不参加当时由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直至1988年才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强国,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美国一方面注重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大力促进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将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微生物、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方法等,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利用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能够享有并自主处置专利权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体系并将其用于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国家,它还通过其最高法院近10年来的一系列重要判决,制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过宽的解释,以免其他人使用先进技术有随时“触雷”的危险。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其对外知识产权政策方面一直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进攻性地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美国在双边交往中也不断强制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观”,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协议,使对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严格、要求更高。例如神磨慧,2005年开始的澳大利亚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贸易协议》的要求进行的。美国频频运游答用其《综合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的“337条款”,对其认为侵犯美国知游族识产权的国家和企业进行威胁和制裁。美国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最大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