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的关系
㈠ 知识产权对当代中国有什么现实意义
对于当代中国的国人形象必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中国制造”逐渐向“中国质造”转型;对于山寨产品是一个打击,侵权层出不穷,诉讼接踵而来,无形中提升了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社会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㈡ WTO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
一、、国际贸易与公共健康
全球健康危机迫在眉睫。每年有数百万的人死于传染性疾病,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疾病本来是可以预防和医治的。发展中国家的死亡率尤其高,很多人死亡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无法获得有效的、购买得起的药品。
全球公共健康危机与知识产权保护成了当今国际上的热点问题。这个问题在国内的讨论还比较少,在国外讨论比较激烈,但是这个问题的研究对中国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因为随着交通发达等因素,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逃离公共健康危机。
西方国家似乎无法想象这种危机,许多研究将之与在西方国家存在的罕见病相提并论。如有人通过研究欧盟法令141/2000第三条关于罕见病药物的规定建议把在欧洲针对罕见病药物的可转让市场独占权(Transferable marketing exclusive)推广到全世界从而提供传染病治疗药物的研发激励。[2] 健康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西方学者由于其立场的局限性往往不能全面地看待健康问题,“对于全球化引发的健康问题的普遍关注现在已经成为对自由贸易的一个障碍” [3],并且认为“经济和社会因素比医疗服务在公众健康方面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4]。而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则是以自由贸易为后盾的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了公共健康。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贸易和健康之间存在着潜在的配合关系、健康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一定的双赢关系以及WTO体系内确认WTO成员方有促进健康的权力的最新发展。WTO的最初建立者确实很少关注健康政策,但是最近几年来,形势的发展特别是AIDS传染病等公共健康危机已经将健康推到贸易问题的中心位置。贸易全球化和健康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关注,健康在国际贸易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被构建。
WTO处理健康政策的几个方面主要包括:GATT的20(b)条(允许健康规则限制贸易);《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以及TRIPS协议(允许健康规则限制专利药物的生产和销售)。[5]在整个WTO体系中,WTO与健康的冲突最明显地体现在与挽救生命药物相关的贸易领域。
健康权在联合国体系中却已经被承认为一种人权,但是在WTO体系中,健康的地位还没有得以明确。健康权作为人权在许多国际法文件中被确认,有人因此认为健康权是一种国际习惯法 [6],也有学者认为WTO体系已经在成员之间发生关于条约义务的争端时将保护健康作为事实上的解释性原则。 [7] 后者观点认为成员方之间文化和资源的差异导致健康政策的差异性,WTO无法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健康政策,无法给成员方强加一个普遍的理性健康政策,于是WTO的决策者更倾向于成员方多样化的政策选择,而把保护健康作为一种高度服从成员方国内健康政策的解释性原则,而不是确定一种跨国责任。当然,这样的原则并没有在WTO相关的条约、宣言或司法解释出现,甚至健康在WTO的主要协定的序言中没有被当作目的。 [8]
TRIPS协议除明确规定平行进口和权利穷竭问题不得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外 [9],其他诸如强制许可等弹性规定均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但是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至今还没有就TRIPS协议这些弹性规定发表意见,然而在TRIPS 协议以及GATT和SPS协议中,WTO在出现解释性问题时已经把健康作为一个原则来处理。它虽然在WTO协议和其他相关的多边协议之中没有出现,但是根据GATT和SPS协议和多哈部长宣言,上诉机构可以作出有利于国家健康规定的决定。[10]GATT的第20(b)条允许成员方在“出现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必要”的时候采取原本被GATT所禁止的措施[11]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和程序的谅解书》(DSU),争端解决专家组要对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做“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这一规定可被视为允许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据此支持以健康为由来限制贸易的诉求。在健康领域之外,上诉机构就经常采用“客观评估”来支持成员方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贸易救济和限制措施。
实践表明,健康的法律地位正在日益提高。多哈部长会议关于进口到贫穷国家的药品的强制许可的延期谈判可以再度澄清和确认健康地位的提升。正在进行的关于服务领域自由贸易的谈判为在WTO体系内定位健康提供了又一次的机会[12] 。当然,这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不断努力的结果。在公共健康与国际贸易领域,好的政策往往是引导着而不是后随于法律的发展。
本文同意在WTO中国际贸易政策服从国家健康政策应该作为一种原则,但是进一步地WTO也应该承认健康权,并且WTO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采取措施使之更加明确。理由很简单,正如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建立各方接受的标准,健康权也可以在全球可以认可的标准基础上在WTO中得以承认。
㈢ 知识产权为何没有产生于中国
1.封建社会的“特权”与知识产权的起源追根溯源,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即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发明创造者、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专有权。这种特权带有一定的恩赐性质,与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毕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上的一次飞跃。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原先的特权制度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2.知识产权在财产权地位中的确立过程
从物权、财产权的演变及西方国家立法的进展看知识产权地位的确立以及对财产权制度和财产权理论的影响,分析物权、财产、财产权概念的演变,联系西方国家关于财产立法的演进,我们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我们知道,每个社会都有适合其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形态。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产生则是直接基于法律的创设。在性质上,权利是国家或社会对某种社会事实状态特别是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状态的确认,以及对所有人依法对其进行支配的保护。在人类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条件下,人类只能在有限的权利客体面前以分裂的状态结成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一部分人占有物质资料并将这种占有赋予合法占有的权利形态,同时以社会其他人的义务履行来完善这种占有。于是,权利形态集中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物权。
物权概念源于奴隶社会的罗马法,其产生比知识产权要早得多。在罗马法中可以看到财产的不同分类方式,如不动产与动产之分在《十二铜表法》中即有规定。然而,尽管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虽然是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完善法律,却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权利的关系”,但罗马法并未涉及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的规定。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资源有限,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物的价值,及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要意义。那时的财产观念自然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谈不上对知识产品价值的认识。由于物的占有对于实现物权具有关键意义,人们特别重视对物的占有。正如马克思在分析罗马社会和私有制时所指出的一样:“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之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英国工业革命后,不仅带来无形财富的思想,而且由于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观上为在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考虑智力因素参与分配提供了可能。人们要求界定知识产品产权的愿望日益迫切。与此同时,作为现实经济生活反映的法律,总面临着大量的非物质的财产关系的挑战。财产的非物化便逐渐成为一股法学思潮。此时法学对产权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种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对价值的权利。产权概念的这种演变,使有价值的权利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大量进入了财产权的范畴,如商誉、商标、著作权等。终于,在传统物权的参天大树旁,出现了一开始多被称为“无形产权”的知识产权的幼苗。时至今日,这颗幼苗已长成参天大树,正如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所言,“从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肯定会在无形产权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财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
其实,西方学者对财产法的研究进展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状况。根据财产的形态,西方国家学者很早就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产三类。以英国《财产法》教科书为例,财产被分为土地、货物、无形动产、货币、基金。而在无形动产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商誉、债权,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商业票据及股票和股份。知识产权被明确地列为财产的一种。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二、知识产权的发展阶段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二次飞跃。到了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家的势力范围也超出了国界,他们希望对国外的投资、产品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利润。这些国家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随着有形商品输出而进入国际市场后,在国外却得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三、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点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已成为当代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因素在增强
前已指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成被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私权。在当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国家介入因素在增强。当然,公权的渗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而这种“公”、“私”融合,可使知识产权在当代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理由至少有二:一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适时由公权介入进行调整;二是知识产权由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逐渐转化为一种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具有公权因素的私权,能够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20世纪90年代美国关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讨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日臻完备。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原则不断为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我国为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特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努力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符合国际化协调的趋势。具体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则发展的:第一,注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接轨,逐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符合国际公约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准则;第二,以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独立保护为原则;第三,在遵守国际公约保护基准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
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还表现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数量增多,参加国增多,保护水平提高,以及国际保护组织日益健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极力主张建立一个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被列为三个新增议项之一纳入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并且最终达成了Trips。Trips是一个代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协议。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Trips也随之生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并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公约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加入WTO以后,Trips也必将成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可以说,Trips的生效,使得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3.地区性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在加强
当代一些国家或地区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密切的经济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区性的经济集团,建立了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如欧洲专利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安第斯组织等。以欧盟为例,随着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欧盟先后颁布了《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指令》、《关于出租权保护的指令》、《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指令》、《关于卫星的指令》等,旨在协调欧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实际上,在我国当今“一国两制”的环境下,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存在着区际性质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问题。这方面研究亟待加强,以促进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经济、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上存在矛盾与冲突
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是和一个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形式”上的平等并未消除“实质”上的不平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对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国际公约条款进行修改,这势必会与发达国家存在矛盾与冲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北间知识产权外交谈判就是一例。由于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存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知识产权发展的不均衡性仍将存在。
从发达国家来说,最主要的是美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的磨擦较多。其实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结果。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科技强国,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为了维持其经济、科技霸主地位,美国严格主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限制科技资源的国际利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对竞争对手特别提出对等性要求,并且积极主张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世界贸易体制,以使其国际化。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美国1988年修订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通过,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贸易政策核心问题之一,为保护美国的知识产品创造了相当有利的条件。该法追加的人们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国评价其贸易伙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护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是否给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公平进入其市场而设置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国的标准和要求保护其在他国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其产品进入他国市场的目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署可以调查其他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以确定“侵权”的重点国家,并展开与这些国家的双边谈判。如果达不到美国提出的要求,美国将采取报复措施。我国曾在1992年被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为由,列入报复名单。后来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避免了一场贸易大战。
㈣ 如何看待在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在中国市场,知识产权领域有两种情况存在,一是侵权假冒还是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专权的行为比较多。二是知识产属权的拥有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也比较多,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经常上网可能会有感受,每次点开一个页面或者使用一个软件,里面会有很多的条款,几十条甚至上百条,里面很多条款有一些限制性的说法。比如不能使用别的什么或是相同功能的不同软件之间系统不能兼容的问题。
现在有一些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对一些特别大的企业来讲,应该有社会责任和担当,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识产权也要有利于便捷的传播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目前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比较多,还有一些不法的盗版分子从事未经许可的商业性活动。
㈤ 为什么在中国知识产权难以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不长,它的兴起至今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对于推动资本主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不足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知识产品的认识出现了重大意义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的商品经济作出了正确的说明,而且明确地承认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这些科学论断正是我们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几年间,经过巨大的努力,我们先后颁布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5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发布了《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针对知识产权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为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指导性原则。
㈥ 知识产权法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有何意义
你好。知识产权助推新兴产业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当前国际竞争中的兵家必争之地,利用知识产权赢得市场竞争的先机已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韩俊在论坛发表演讲时指出.
韩俊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去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也提出这个目标以及到2020年更长远的目标.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着力点.“十二五”更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攻坚时期,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有着重要的助推作用,能否发挥出这一助推器的最佳效益是实现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标的决定性要素之一.
“知识产权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乃至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支撑,也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副巡视员孟宪棠在论坛发表演讲时表示.
他说,知识产权深刻影响着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直接决定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竞争关键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市场主体自主创新的推动和引导作用.当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如2010年度全国科技进步奖评审项目中大概有超过1/3的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对我国专利数据库检索后发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23个重点方向中,生物医学工程、航空、轨道交通、卫星应用、高性能复合材料、生物医药、先进环保、高效节能等领域发明专利国内占到九成以上.
孟宪棠强调,加快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一是加强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协调,特别是要强化科技重大专项、产业重大创新工程和知识产权布局之间的联系,突出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
二是鼓励引导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大投入,集中力量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影响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加速形成知识产权,加大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水平.
三是积极研究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利益保障和实现机制,鼓励企业联合构筑专业联盟,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制,引导开发和运用具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
四是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支持企业主体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创新.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基础保障作用,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大力发展.”孟宪棠说.
冯晓青:知识产权制度要立足现实规划未来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㈦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wto的关系
您好,知识产权问题在WTO中占有十分重要的重要地位,与“货物贸易”、“版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权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中国在加入WTO 的申请文件中明确作出承诺,要全面履行《WTO协议定》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义务,并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五部分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中国加入WTO将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深远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与TRIPs相比,加入WTO之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差距。根据TRIPs的要求和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中国已在加入WTO之前完成了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这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的修改,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加入WTO之后颁布、实施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且还在继续制订或修改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㈧ 中国知识产权正面临怎样的机遇与挑战
1,中国知识产权网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集新闻、产品与服务结合的综合性在线互动平台。新版网站于201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全新上线。 网站既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闻资讯,专业文章,也提供为实现专利转化而建立的展示平台,最具特点的是其提供的专利信息产品与服务以及功能强大的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
2,一是 中国专利量是世界第一,但是转化率仍然很低,建议看汤森路透的数据和文章;
二是 知识产权正在向严格化走,比如近期的射手网的关闭;
三是 知识产权法制和制度方向明确,
四是 中国仍然是 知识产权蟑螂(如商标抢注等)现象普遍;
3.
中国知识产权网CNIPR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是在原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先进专利检索系统的优点,采用国内先进的全文检索引擎开发完成的。本平台主要提供对中国专利和国外(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EPO、WIPO、瑞士等90多个国家和组织)专利的检索。
平台主要提供以下几种服务:检索功能:包括中外专利混合检索(在原平台基础上,检索功能新增跨语言检索、语义检索、相似性检索、公司代码检索、相关概念推荐等)、行业分类导航检索、IPC分类导航检索、中国专利法律状态检索、中国药物专利检索。检索方式除了表格检索、逻辑检索外,还提供二次检索、过滤检索、同义词检索等辅助检索手段。
机器翻译功能:针对英文专利,特别开发了机器翻译模块,能对检索到的英文专利进行即时翻译,帮助用户理解专利内容,方便用户检索。需要说明的是,平台上集成的机器翻译是由无人工介入的英译中工具软件完成,翻译结果仅供参考,无法与专业人员的翻译相提并论。
分析和预警功能:本平台开发了专利信息分析和预警功能,对专利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及挖掘,并分析整理出其所蕴含的统计信息或潜在知识,以直观易懂的图或表等形式展现出来。这样,专利数据升值为专利情报,便于用户全面深入地挖掘专利资料的战略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的专利战略,促进产业技术的进步和升级。
个性化服务功能:包括用户自建专题库、用户专题库导航检索、用户的专利管理等功能。
专利服务的数据范围:中国专利(包括中国发明、中国实用新型、中国外观设计、中国发明授权、中国失效专利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专利)及国外专利(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EPO、WIPO、瑞士等91个国家和组织)。
㈨ “请结合你的生活感受,谈谈知识产权与生活的关系”
知识产权分为很多,你的作业是指?
生活中可能著作权常见一些,中国就更常见了,盗版光盘,网络电影,mp3大都是侵权的结果,
你比较一下中国和外国情况(至少3、4千字出去了)就能够得出做终结论
㈩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必内须清醒地认容识到,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社会各界的期待相比,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而言,包括:
严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大保护的工作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组织协调平台和机制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不够。
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尚未打通,行政确权、纠纷受理、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之间缺乏高效快速衔接机制。
相关部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协同作用还有待加强。
另外,社会公众、权利人均对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侵权赔偿的足额性等指标还有很多不满意的评价。
实际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依然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