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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的利弊

发布时间: 2021-01-23 12:23:28

㈠ 集体产权房的利弊之处

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变相的转让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也给购房的消费者带来了各种潜在的风险。一、无房产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拥有个人房产证,才能证明房子是你的,而不只是拥有使用权。
而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在土地性质未变更性质之前进行买卖的,相应的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无法进行买卖或转让,因此也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房产证是临时的证明,是个模糊概念,甚至缺乏法律依据。
二、不能用于抵押和贷款
《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贷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记的,而登记唯一凭证就是房产证,目前农村房既无房产证也不进行登记。
三、易产生纠纷,房屋没有保证
集体产权房有相当一部分是村里自己开发的,也就是说时任书记就是开发商头头,如果几年之后,一换届,很可能就会出现纠纷。再者说,村里开发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状况名义开发的,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出售乡产权的住宅,并不具备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是签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质也与实际有很大不同。而仅有的购房合同也可能会因为大队书记的换届而变得没有什么效力。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这就容易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村民将房子卖出后,就意味着再也没有宅基地,而面临房屋拆迁增值、继承等各种因素村民开始对自己的出售行为感到后悔,鉴于集体产权的对外销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出卖人完全有权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处于被动无助的尴尬境地。
四、房子质量无保证
房子开发首先必须是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集体产权房很多是由土地所在村自行开发的,根本没有资质,在质量、信誉方面都没有保障。
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实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而集体产权的房子相对商品房来说房子质量检测程序相对缺乏,购买房子后所持有仅为一纸与当地乡政府签发的合同,在质量上的隐患相对一般商品房来说较大。
五、拆迁无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私下交易并不能将房屋过户,即使把房款给卖房者,实际上房屋的法律所有人还是原来的卖方。将农村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出售,显然是一种变相的土地使用权出租行为。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尚无对拆迁农村房屋而给予承租人(使用人)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补偿对象均为农村土地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
六、行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集体产权房屋对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是不予保护支持的。
七、村民证不合法
有很多开发商为了更好销售房子,避开农村集体产权房只能在集体之间买卖的法律规定,而出奇招,就是给买房的城镇户口的消费者办理一个农村的村民证书,这样,就可以用本村村民的名义来买房。而事实上这种由村委印发的村民证是毫无用处的,就连买卖行为的真实性也无法起到证明作用,况且这种村民证本身就带有违法性,是不能作为以后有关法律纠纷证据的。
买房子是一生的大事,可以说关乎我们的幸福,中国有句俗语叫: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有谁敢说自己运气就那么好,所买的房子以后不会出现问题哪?而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出,因为集体产权房而产生的纠纷在房产案例中是占有相当比重的,所以我们在购房时一定不能贪图一时便宜,而为自己以后引来无尽麻烦,很可能最后会失去辛辛苦苦赚来的房子。买房子一定要理性在理性。

㈡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怎样的

不知道你的户口是哪里的?如果你们都是城镇户口,你们买地造房子本身可内能存在很大的法容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城镇居民直接在农村买地建住房实际上是违法的,如果遇到征地拆迁之类的事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如果是买农民在宅基地上建好的房屋,在法律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一直就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不能说是违法,但是在法律保护上也有局限。

我不知道你们的土地证是怎么办出来的,是有当地人民政府盖章的合法的土地证吗?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是破产拍卖,这种情况一般是办不了土地证的,所以也就没办法合法地过户。

当然,如果你的户口在山下村,那么取得宅基地建房就都不成问题了。

至于儿子的户口,如果父母都是城镇居民,儿子想在农村落户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这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的问题,当然如果有背后的人为因素影响的话,一切皆有可能。如果父母是农业户口,那么儿子就能在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了。

㈢ 房屋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区别

1、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和差别在于产权证的产权人一栏填的是单位(集体)还是个人。2、过户时可以办集体产权转个人财产。其实性质是一样的,只不过他的产权人是个单位(集体)罢了。

㈣ 我买的房子是集体产权,对我有什么坏处

集体产权房屋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内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容修建是由区政府直接审批,不到房管局登记,居住者没有对房屋的完全独立产权,有的仅是农村集体房产权,即业内所称的"乡产权",乡产权并非字面意义上由某一级政府颁发的产权,而是在某些乡村里,当地政府未经国家许可,便将村里的土地交给开发商,并由其建设并公开出售的商品房,所以一般不建议购买,因为理论上来说它是不能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房产证、不能抵押贷款、质量问题得不到保障,当然价格也会相对便宜一些。

㈤ 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弊端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及落实不到位引伸出来的问题。农村土地制度缺乏规范化法律保障,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够明晰、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和流转制度市场化程度低、农民经营土地收入不高等系列问题。1、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够明晰,经营者利益难以保证。一方面是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对“集体”的法律规定又不确定,如《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集体,《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多元化的所有权主体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极为混乱。另一方面就是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不明确、不充分。事实上,现在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仅是土地的耕种权。经营权从其本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使用权。使用权可以衍生出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收益等项权利,而作为具有使用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现在就仅仅只有耕种权、部分的收益权以及极小的处分权。这使得承包经营者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全部权利,产权主体的利益在实践中常常受到损害。2、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与流转制度市场化程度低。现行土地制度下,除国家低价征用集体土地以外,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农户转包和集体调整两种政策方式来实现有限的流动,缺乏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结果是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不能有效实现土地集中和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通过土地取得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大大下降。3、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了农民通过经营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土地使用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随意调整农民承包土地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对土地占有和使用不稳定,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热情,土地经营短期化行为不可避免,土地资源处于掠夺式经营中。这种缺乏投资的土地,必然导致农业生产的条件无法改善,科技含量低,农业生产力无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二)土地经营规模小所引伸出来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承包人口平均分配,各种质量的土地均匀搭配。土地规模细化,引伸出以下问题。1、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细小分散的农地结构,耕作经营十分不便,农民无法进行大规模投入,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难以体现,导致农业规模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显现出来。比如牙舟镇,近年来该镇在烤烟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阻力不是市场,而是土地难以集中形成规模。该镇种植烤烟已有二十余年历史,但现在每年种植面积不到1万亩。烤烟这种作物比较特殊,连片烟地中不能夹杂种植诸如玉米等高杆作物,为此,每年镇、村、组干部都要把60%以上的精力花在烤烟地的规划协调上,难度之大,成本之高,可想而知。原因就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土地是按照远近插花,好中差搭配的条块分割太细化。2、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大。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下,农村中的基础设施为何难以建设?已建的基础设施大部分为何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公地悲剧”中可得到基本的解释。如六硐坝区,一条水渠自上而下,有效灌溉面积3000余亩,集体时期水渠的产权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管理,作用发挥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由水利部门管理,虽加大了管理力度,但仍然显现许多问题,处于上游田块的农户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常常破坏水渠的规划设计,私自破渠灌溉,致使维护难度加大、费用增加。类似的行为造成了对农村中已建有的公共产品的破坏。对于农村中需要修建的上述等公共基础设施,也常常因占用土地的问题难以解决或解决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实施。3、农业科技水平难以提高。家庭分散经营,每家每户分得的土地极其有限,农民一方面是缺乏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难以进行更大更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是农民也缺乏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的动力。因为每家每户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劳动力就可以耕种,不需要普遍使用机器等新技术,也不便普遍采用机械化耕作,因为小块土地分割阻碍了机械化的推广。例如,平塘县2005年县多方努力,购买了小型收割机,这种机型比较适合当地小坝区使用,但在推广使用中阻力大于动力,原因是田块分割,机通道难以协调修建。4、增加了农业生产的成本。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有了对自己生产活动的自由安排权,同一地区农作物在耕作时间上虽总体上一致,但也有前后的差别,而恰是这种前后的差别,导致农作物的生产、管理成本增加。如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部分病虫害具有扩散性和流动性,先耕种的田块可能先发生,也首先进行了防治,但先发生病虫害的可能已感染了后耕种的田块,后发病虫害的又会继续感染已经防治过的田块,所以,已经防治过的田块只有继续且加大用药量进行防治,直到农作物成熟。这样反复多次,导致生产成本增加,也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高,品质下降,相对收入减少。类似情况,近年来在平塘县种植水稻的坝区普遍存在,病虫害防治的次数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3倍以上。另外,农户中,随着儿女长大分居,也要对本户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再分配,从而促进了土地进一步碎化。农民在这样细小的土地上耕作,必然增加许多时间成本,导致总成本的增加。5、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分散经营状态下,农户在进入市场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障碍:一是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且分散,掌握的市场信息既不充分又不准确,因而在市场交换中,农业产前、产后部门往往处于垄断地位,农户承担的风险大而获利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农户个体的利益矛盾难以协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推行的土地经营分散化,难以协调农户在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利益矛盾,难以克服分散农户在商品生产中的盲目性,“跟风农业”现象时有发生。“风”一来,农户盲目跟进,引发无序、过度竞争,生产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产品难销,造成增产不能增收,使农业生产经营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震荡之中;三是农产品进入市场交易的成本高。家庭经营的规模过小,专业化程度低,个体农民也没有多少产品进入市场,即使偶有进入,也是分散成交,市场交易的成本相对加大。</p>

㈥ 目前中国农业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有什么样的缺陷或弊端

农村集体土地既归乡(镇)所有,也归村和村民小组所有,在土地被征用回或被征购过程中答,对土地补偿费的分割使这三级都成为受益者,而承包土地的农民虽失去了所耕作的土地,但因不是所有者,因此,并不是法定的谈判对象,因此没有多少话语权,只能得到些许补偿费。除非一个村庄更多的人失去土地,且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才会上访或聚众闹事,多数情况下,理性的选择是被动接受。省县两级政府从经济发展考虑,往往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不予深究。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更愿意土地被大量征用或征购,这和国家所推行的最严格的土地政策大相径庭。因此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从长期来看是值得怀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的上访是获取土地占用信息的主要渠道,但政府并不提倡,因此中央政府很难得到土地利用的真实信息,只能被动接受土地被大量占用的事实和结果。

㈦ 集体产权的确权对村民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不能流转的是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当然不能流转,也无权流转。不能流转其实就是禁止农民个人进行土地买卖。

㈧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有何利弊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分两权合一、两权分离两种情况,经营能力可分为强、弱两种情况,两相结合可有四种具体方式,即:

(1)两权合一而经营能力强;

(2)两权合一而经营能力弱;

(3)两权分离而经营能力强;

(4)两权分离而经营能力弱。这四种具体结合方式中。

首尾二方式处于优劣两个顶端,中间二方式则处于中间过渡状态,且二者谁优谁劣也不固定,但却是所有者面临的最现实的两种选择方式。两权合一而经营能力强是最优结合方式,是所有者亲自经营自己的产业而自身经营能力又很强。此时经营积极性高又无需另行负担经营成本,效益最好。

(8)集体所有权的利弊扩展阅读:

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则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经营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㈨ 集体产权是什么好处

还会顾名思义集体就是大家的,不是个人的。 既然是大家的那么个人对他就没有所有权,也就是不能处分他,权利不一样。 希望能够帮到你

㈩ 集体产权的弊端是什么

集体产权(使用权)称小产权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权的房屋是无产证的,也就是说即使你买专了使用权的房子,属房子也不是你的,而是国家的。你花那么多钱买到的只是一个居住权,你可以住在这里了。
国家是禁止使用权房屋买卖,但是房屋改建房不在次列(就是使用权可以改成产权房的)。你买了使用权的房子是得不到和产权房那样的产证。落户好像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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