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编剧版权
1. 电影剧本卖了版权后是不是以后电影剧本再怎么被翻拍都和编剧没关系了。
要看转让期限是多久,一般几年。如果版权转让是永久,那基本就和你说的一样了。我建议你把剧本写成小说,小说出版,火了后再去谈卖版权的事,到那时一堆人找你买版权,你想怎么制定合同你说了算。
2. 请问一下大家,关于电影剧本版权和署名权的问题
摘要】中国电影市场迅速发展的,但编剧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权等著作权亟待保证。近来编剧署名权纠纷激增,本文就几个典型纠纷案件对编剧的署名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中国实情,总结外国经验,思考如何保护编剧的署名权等著作权。
【关键词】编剧;署名权;著作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编剧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电影,借由电影认识并了解了一些演员与导演,并为他们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却在无形中被人们默默忽略了。他们同样的电影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同样付出了不输于导演和演员的努力,但是,他们却并不为人所知,他们的权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与忽略。他们,就是编剧。编剧,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编剧甚至可以说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人物。他们不仅要创作出好的故事情节,还要将此落实于笔头的剧本创作上,并挑选出适合出演剧本的演员。一出好的电影,往往是编剧先创造出好的剧本,然后与导演商讨磋商一同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产物。就电影作品而言,其整体着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编剧的署名权。
二、从多案看编剧署名权由香港导演张之亮执导,刘德华、范冰冰主演的电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后就闹出剧本署名权纠纷,《墨攻》编剧、湖南剧作家李树型随后将张之亮告上法庭。李树型诉称,1998年,他受张之亮之邀,历时一年创作出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而电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内容、场景等与《墨子之战》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词与剧本台词多处相同或相似。但该片字幕显示,编剧为张之亮,而李树型的名字则排列在工作人员一栏。李树型请求法院判令张之亮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08.5万元。而张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涉案剧本是根据日本漫画《墨攻》改编的,李树型只是参与改编电影剧本,是电影剧组的人员之一。①而事实是,电影《墨攻》的剧本确实是[1]在剧本《墨子之战》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虽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变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李树型对于《墨攻》剧本的贡献,而他的编剧署名权却被导演张之亮剥夺了。虽然在片尾的呜谢名单中有编剧李树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实上,影片字幕最为醒目的部分凸显的是张之亮身兼“编剧、监制、导演”于一身,这是无可置疑的侵权。该案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李树型的请求得到了支持,这也是近来编剧赢导演的第一案。继李树型赢得编剧权后,电影《投名状》更是让编剧们看到了署名权的信心。《投名状》的编剧长达九个人,导演陈可辛在采访中称自己完全肯定每一个付出劳动的编剧的付出。正当我们认为编剧的署名权渐渐为人们所重视时,电影《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的出现让我们再次失望。高璇与同行任宝茹2008年应陈凯歌之邀,就根据《史记》和元杂剧的故事编写了《赵氏孤儿》剧本。在完成前半部编写后,由于和导演陈凯歌对剧本走向意见出现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赵氏孤儿》创作。12月起公映的电影《赵氏孤儿》,字幕中“编剧”一栏署名为“陈凯歌”,高璇、任宝茹的名字则被冠以“前期剧本创作”。这让两位编剧确感权利被侵犯,也让编剧署名权、编剧的弱势地位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三、我对于《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看法1、“前期剧本创作”与编剧的区别《赵氏孤儿》制片人陈红随后向媒体表示,两位编剧并没有完成全部剧本创作,而署名“前期剧本创作”是经由律师陪同下认可的,并不存在问题。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前期剧本创作”在著作权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阅了整个《著作权法》,答案是否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并未规定“前期剧本创作”这一概念。而这一概念也并不意味着其编剧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剧本前期创作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整个剧本中蕴含了她的劳动,其中途退出也并不应影响到其编剧的地位。整个《赵氏孤儿》的剧本时由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作为共同编剧,对于该剧本理应共同享有署名权。2、编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电影《赵氏孤儿》编剧署名权纠纷还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于编剧与制片者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前期剧本创作”对于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工作,在确定这之前,我们核对过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并在律师的陪同下确定这些署名。”陈红提出高璇因个人原因导致后续剧本未及时交出。双方再次协商时间后,交出的部分剧本内容双方有所歧义,最终终止合同。那么这里就涉及到高璇与制片人陈红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问题。是否有条款涉及到如因单方原因终止合同,对于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剧本的署名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在此案中,从陈红的说法来看,其签订的合同并未就这方面进行约定,这对于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意”、“开拍”是含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如果订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制片方更是可以忽视编剧的劳动,随便删改剧本,任意署名,编剧本身该有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现状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还是《赵氏孤儿》案还是我所没有提到的其他个案,都表现着编剧地位弱势的现象。编剧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只有署名权被侵害的问题。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修改剧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杀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3]在编剧们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近几年来,编剧们的维权成果同维权意识一样,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以及其他著作权的保护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编剧工作,确定编剧署名权。建立行业规则进而推广整个行业严格执行……这些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应当加强关注的事情。、
五、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参考而在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的保护则完善很多。好莱坞的编剧制度就全面很多。当地有个名为《银幕认证手册》(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规章。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拥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同时在署名数量上也各有规定。事无巨细的是,“Screen play by”这个更像是国内编剧目前所做工作的类别。原则上规定不可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署名可以三个人,或者是由编剧组成的两个团队。除此之外,对于写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内地相关法规的借鉴之一。另外,国外编剧们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国编剧协会就因为版权收益问题而发起罢工,导致好莱坞瘫痪。具体的罢工原因是因为近几年娱乐产品有了更多市场输出形式,DVD、互联网、手机付费下载等,该罢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终编剧成功,并和制片方签订新协议。六、如何解决编剧署名权等著作权的维权问题我目前还只是初识知识产权法,对于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还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体系,在就自己思考与参考他人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如下几点方法来更好的使编剧们的著作权得到维护。1、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编剧权益普遍得不到维护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就编剧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细节进行规划。比如说,规定编剧所享有的各项权限的具体条文,就署名权来讲,编剧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在何种情况下成立,在未完成剧本时是否可对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能否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于编剧的权利有些许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有待于完善与细化。2、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霸王条款对于编剧们的权利的侵犯。在与制片方的合同中,由于编剧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签署一些对于自身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说“不开拍就不给钱,不合格就不给钱”等,这些条款由于没有细致的规范控制,其决定权都在于制片人一方,所谓合格的标准也是制片人单方决定,这对于编剧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后连署名权等一些本该有的著作权都不得享有,譬如剧本被改的事情频频发生。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规范去约束制片人。3、编剧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编剧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事前预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要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同时,编剧还要积极请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编剧如果通过和制片方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有关机构或律师请求法律咨询或司法援助,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4、呼吁大众增强对于编剧的重视编剧作为电影产业的一个重要力量,其应被人们所重视起来。中国的电影产业需要优秀的编剧,加强人们对于编剧的重视,可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创造出好的国产影片,同时,公众的监督与关注也会让编剧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简介】
邢梦宁,法律自由人。
【注释】
[1]艺术评论2007年01期第46页: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权问题》。
[2]2010年6月《法制与经济》第75页:李波《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报:《赵氏孤儿署名权引争议》。
[3]2010年12月22日中国文化报:《赵氏孤儿的前期编剧呼吁一个署名权量化标准》。
[4]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页: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网易娱乐:《赵氏孤儿》署名惹争议 编剧高璇提出质疑。
{2}新华网:为何成权益"洼地"--《赵氏孤儿》编剧署名之争的背后。
{3}南方都市报:是“编剧”还是“前期剧本创作” 维权无法可依?
{4}李波:浅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由电影《墨攻》案引发的思考。
{5}《中国出版》杂志社郑晓红:近年我国编剧著作权维权状况述评。
{6}张运水:《浅评墨攻编剧署名权之争》。
{7}赵华:《论编剧的署名权》。
{8}董成惠:《作品署名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9}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10}周晓冰:《再谈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3. 电影剧本备案时需要编剧的剧本授权书,但是如果剧本的版权在制作公司手里,编剧只有署名权,那么还需要授
必须有作品权利所有方的书面授权书,如果权利所有方不只一方,则需所有权利所有人的书面授权才可以,以免后面多生事端。
4. 新人编剧注册版权的相关问题!
这个剧本若是单独就是您这位朋友编写创作的,那么您朋友是享有这个作品的版权所有权的,但是因为您朋友签署过一个合同,这个合同上面是否有写出剧本的权属人,因为之前签署过合同,建议您朋友在后期要终止合同或者是其他的时候也能有一个纸质协议或者是合同,这样对您朋友而言是更加的有保障的
5. 编剧的著作权侵权,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 编剧剧本要申请版权吗
最好申请,这样剧本的内容才能得到保护,类似小说、剧本这种作品,都是作者花了不少心血才创造出来的,肯定也是想保护自己的原创,本身申请版权费用是没多少的,所以值得去申请保护。
7. 编剧如何签好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我们是靠智力写作,靠自己血汗来吃饭的人,学习签好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是我们从事剧本写作的必修之课。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投资商是靠经营版权来创收的,而剧本是影视版权的首要版权,第一个出场的就是我们编剧,如何依法与投资商签订一个公平的版权使用合同,这是写作艺术之外的一门艺术:做好经营自己的版权交易。 剧本就是资本。一个好的创意和构思,能够支撑着一项文化产业发展和贸易。 教训和实践让我们聪明起来了,学会签合同就是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请记住一点,不管你是多么有威望剧作家,也不管对方是多大的投资人,当今市场经济一切都要用合同说话。因此,编剧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切都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份体现公平公正的合同书就是我们的护身法宝。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网页上,提供了三份有关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委托和转让使用权的合同范本。这些年来,由于影视剧本的诉讼呈直线上升,就如何维护编剧的权益问题,我曾搞过多方座谈,综合多位编剧的经验教训,就如何签好著作权合同,我归纳如下,仅供参考。 一、要先了解清楚签约方,不要盲目坐下签约 无论是自主创作还是委托创作剧本,投资方都已事先对编剧有所了解了,而我们却往往缺乏对投资方的了解,那是不行的,要知己知彼。一定要对这个公司的产品和信誉做些调查,选择合作方和恋爱搞对象一样,要真正了解对方后,才能决定是否坐下来签约。 二、要与制片投资方当面洽谈,不要第三者间隔 投资方是法人,编剧是拥有著作权的法人,两方的法人一定要见面,才能摸清双方真正意图,不能让第三者中间传来传去,有时导演、演员和朋友在中间传递信息,他们不是法人,没有资格与你谈合同。另外,就是一些所谓的剧本中介机构,他们的目的是要倒卖你的剧本,从中渔利,始终间隔你与制片商的接触,一定不要相信这样的机构,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拍摄一部好影片,而中介是为了赚钱。所以你一定要见到制片商,而不仅仅把剧本换成钱就完事了。如果你过分地相信了第三者,而不是与法人代表见面,最后你的所有损失,投资方是不负责的。 三、要选择诚信的投资方,不要被店大欺客 影视创作最缺乏的是好剧本,创意经济的核心就是剧本,因此我们要清楚剧本是投资者最应有的花销,最值得的投资,没有剧本影视产业是无法开工的。由于编剧是个体,面对大公司是弱势,想把好剧本卖出个好的价钱,就要多方洽谈。一定找到那些真正需求你的剧本的有诚信的公司。所谓名气大的公司,往往有意压低剧本价格,或者在合同上难以体现你的要求,遭遇“霸王合同”不是好事。 四、要坚守交易原则,不要被哥们甜言所迷惑 编剧身居产业的核心,手握打开影视片之门的第一把钥匙。因为要买你的剧本使用权,双方才走到一起的。实质是涉及经济利益的贸易,是约定双方要搞好剧本项目达到共赢的原则才走到一起。不要让朋友哥们所谓情义模糊你的商业经济的意识,不要与投资人“交朋友”,对方自然要想法压低稿酬,常常就是以“咱们是朋友,是哥们,来日方长,通力合作。”一定不要被朋友哥们情感之类甜言所迷惑,而应当写进合同的原则性的要求,被轻意地放弃了。无论你与制片商私交多好,都不可相信其对你的口头承诺,一定坚持要写在合同里,取得法律的依据,无论是谁出具合同文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要一条一条地谈的清楚细致,签实了才放心。先小人后君子,先签约再朋友。最常见的是一个剧本合作完后由朋友变成冤家的故事太多了。 五、要花钱找律师,不要把合同当废纸 涉及到剧本版权的诉讼越来越多,其中最大的教训就是合同中漏洞太多。为了更好更具法律效力,一定把合同草稿,请专业的律师审看,从法律上得到保证确认后,才能签字。或者花钱请专业律师与编剧一同与投资商谈判,避免以后发生诉讼的失利。合同书签约一定要保存好,有的编剧在主张自己利益时,找不到合同书了,原来当场签字后,对方说要拿回去盖章,结果以后忘记要回来了,自己的那份合同在对方手里,教训是不要把合同当废纸,最好把合同书到公证部门备案为好。 六、要把剧本构思注册,不要怕麻烦费事 大多数编剧没有这个习惯,把自己的创意或者剧本到注册中心去登记注册。但是,发生了版权争议,在法庭诉讼中,一纸注册证明就决定胜败。保护自己权益要先从保护自己的创意构思开始。不要怕麻烦,不要怕花钱。理智的编剧在大纲阶段就到版权中心去注册了。目前中国作协影视委员会也有注册业务。 七、要保持平等的心态,不要放弃主张的权利 如果你是一个优质的剧本,向对方转让许可使用权一定把自己的要求提出来,为了争取好剧本拍出好影片,像著名建筑设计师要求最好的施工者来实现他的蓝图一样,你可以保留与投资者共同选择导演和主要演员的权利,提出有关拍摄的艺术质量条件等等,这些都可以写入合同约定的。包括影片获奖后,能否邀请编剧参加颁奖会的平等获得荣誉权利,路费、奖金分配都是应该主张的,因为你不主张,你就不会获得这些权利的。丑话先说到前头,比事后诸葛亮要好! 八、要让剧本使用权有所限制,不要笼统一次卖断 由于我们知道原创版权的衍生产品多样多种。剧本可以改成小说戏剧、动漫游戏、电子产品等等,另外也有多年后重新拍摄取得利益的可能性都要考虑到。因此,许可影视使用权时不要一次卖断,最好转让一种使用形式即:影片拍摄权。特别要在合同上写明使用年限,这点很重要。因为有的公司买了剧本,无实力拍摄,用剧本四处融资,几年拍不成,却攥在他手里,编剧无益是最受损害,应得的社会效益和影响皆无。因此要约定:×年不能拍摄,视为对方放弃,剧本许可和转让使用权到期,著作权人收回,付款不退。 九、要细致约定署名权,不要忽略署名的位置 《著作权法》赋予编剧4项人身权利和多种财产权利,这是你与对方谈判的法律依据,要逐项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8. 编剧要付故事原形版权费吗
你好,编剧如果要对他人的小说改编成剧本的,当然要取得小说作者的许可并且支付版权费。
9. 关于剧本著作权的问题
我认为,首先你是剧本的著作权所有人,你的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都不会灭失,只有你授权制作方,他们才有修改的权利,署名权是怎么样都不应该被制作方剥夺的。
之所以这样关注著作权人的归属,其实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在签订合约时,自己出让多一些经济利益就是了。
以上愚见,请自斟酌。
10. 签约编剧版权如何让划分
这个你要问你复公司,如果公司要求你制给到公司,公司用公司名义去申请版权!关键就看版权上创作人是谁了!如果都没有你的存在那你只能默默无闻的风险吧!如果你也想得到一定报酬或是使用权的话,这个你看你怎么和你公司协商了,因为毕竟你没交给公司之前东西是你的,你怎么使用,交不交给公司就看你自己了